好奇寶寶蒐集公視法修法意見送交主席新聞局副局長
好奇寶寶其實不懂這一議題,但在環境上的生物多樣性感召下,也周遊各領域的想法,像謝老爹借膽,也將老爹蒐集到的意見,彙總後帶到現場,送給相關與會人員,及主席。希望這個草案能聚焦,因為新聞局要求大家針對他們事先擬定的問題發言,草案文字則沒多著墨。這容易流於空談。
僅將寶寶蒐集到的草案修正部分,上網,應該和謝老爹的一樣,但因為親手送給主席,所以還是在此PO上!
公共電視法修正方向第二次公聽會民間意見 公民記者好奇寶寶 彙整 2011-01-05
第一條 『均衡電視媒體環境』
『彌補商業電視之不足』這麼重要的宗旨竟然不敢承繼而改以『均衡電視媒體環境』當公共電視之首要任務,當電視媒體普遍批評政府政策之時,公共電視是否為了『平衡』而必須,而且依據公視法規定,成為政府的工具和代言人?見微知著,開門見山已經可以預知此次修法的目的和本質。
第四條主管機關無償提供公視基金會使用之國有財產,其保管、使用及收入之運用辦法,由主管機關另定之。(新增)
以一個『另定之』的未知條款,將國有財產,其保管、使用及收入之運用全都綁死,將來要殺要剮都可以另定之。
第五條設分事務所。
是基金會有必要設分所,還是公共電視的某些部門更需要設分所,值得再研議。
第八條第五項 公視基金會為他事業股東時,應以公視基金會名義當選該事業之董事或監察人,並應指定自然人代表行使職務。(新增)
應同時明訂 『自然人代表指定辦法』
第二章第十一條第二款 (A)員工董事應由公視基金會工會推派
這是直接選舉的時代,既然是員工代表,應由全體員工票選為宜,為避免工會介入運作,工會代表不得為候選人。(B) 董事、監事於任期中不得參與政黨活動。
參考國防部長不得為軍職人員,董監事若屬任何政黨,應『暫停黨權』以為宣示性意義。
第十一條:員工董事應由員工全體而非工會選出,才是真正民主。員工董事源於德國產業民主法,他們的員工代表一定是由員工選出。因為工會本身視為維護會員權益,與管理部門有天生的對抗關係。員工董事必須參與經營,本質上是提供基層經驗的合作關係。工會與員工董事,本質上不同。草案草擬者顯然不懂。請務必強力發言。
(目前國營事業也有試行員工董事,大多為員工選出,也有工會指派,但不足法。有的員工董事形成特權階級,大鬧董事會,或者成為經理部門巴結的對象,都不足法。如要員工董事,應由全體員工監督。工會則常為少數人把持也。)
同條,「董事應具有教育、藝文、傳播、企管行銷或通訊科技相關學識經驗」。比原來條文「選任董事時應顧及性別及族群之代表性,並考量教育、藝文、學術、傳播及其他專業代表之均衡」保守。可能會選出一堆有學歷但無公共思維者。
譬如有個人參與NGO,如女權運動者,所學為法律或歷史,在新條文中就會被排除。
我認為將「傳播學識」當作資格也很奇怪。作電視是經理部門的專業,董事必須掌握的是公視的方向,他們應該瞭解的是社會的趨勢,文化的發展,應該各行各業,有公共思維,懂得經營非營利組織者才適任。BBC的董事常為有經驗的企業高層,至於你是否有文化(而非學歷),就由審查委員會判斷。
第十二條
第二項 政黨黨務工作人員。
第三項 電信事業、無線、有線及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負責人或其主管級人員。
應加列旋轉門條款,不得直接轉任
第十四條 董事任期屆滿而不及改聘時,延長其職務至新聘董事就任時為止。(新增)
此新增辦法『不及改聘』不應無人負責,而且蓄意將手段變成目的而淪為政治操弄之手段, 改聘作業若在六個月內不及完成,行政院應有人下台負責。
第十五條有違反法令、章程及其他不適任之行為時,
『其他不適任之行為』應明確定義之
第十六條 董事出缺致董事總額未達十三人、原住民籍或客家籍董事出缺致原住民籍或客家籍董事未達一人,或公視基金會工會推派之員工董事變更時,應即依第十三條規定補聘之。補聘之董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本法之修訂,對於目前董事會亂象之原因和結果都沒有解決之方案和效果。
第十九條董事會開會時,如以視訊會議為之,其董事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
既然有委託出席辦法,就無視迅會議之必要,因視迅會議無法證明該員為自由意識下之行為,例如被綁架或威嚇。
第19條,「董事居住國外者,得以書面委託居住國內之其他董事,經常代理出席董事會。」。無法理解。如經常無法出席,應該辭職,怎麼還以法律保障呢?
無論是久居國外(包括天國)因而缺席或委託出席,任期內達三次以上即應自動解職,將服務的機會讓給得以參與的人士,董監事事出缺依據出缺補選辦法辦理。
如果將董事兩字換成總統你看看如何:
總統居住國外,得以書面委託居住國內之其他董事,經常代理執行總統職務。
第20條,監事應透過監事會行使職權。,這是黃世鑫條款。
違法一般公司法「監事獨立行使職權」的理論。應該強力反對。整部公視法,最重要的是維護其獨立自主,防止政府干預。修法如有意義,就是要加強相關機制。把監事獨立行使職權的權力取消,正是反其道而行。
第26條,政府給公視的錢本來只有「捐贈」,亦即給了錢不能干預。但草案第26條將公視經費增列「六、政府補助或承攬政府委辦案件之收入。」,卻有沒有配套的防止干預的規定。像目前客家臺、原民台的預算都是政府機關的標案,政府的手可以堂而皇之地介入,草案完全不處理,反而不准監事獨立監督。可見是倒退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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