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追求正義標準不一 學者籲監院使出彈劾權為正義敲出一個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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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 林言/台北報導)

        太極門弟子控告檢察官侯寬仁在民國85年底偵辦太極門案期間,犯有諸多違法行徑包括濫權追訴、洩密及誹謗等罪嫌。但是台北地檢署於12月17日偵結,檢方以已超過十年的追訴權時效為由,不得再追訴,作出不予起訴處分書。在侯的眾多罪名中,只有誹謗罪可另向高檢署聲請再議。同時間發生北檢以公務員過失洩漏國防以外的機密罪,對台北地院庭長周占春提起公訴,法界人士認為兩案相較之下明顯差別待遇,凸顯法務部疑似辦案標準不一且公然官官相護。有法學專家投書媒體指出,檢方讓人質疑之處,恐在於標準不一,因若法官疏忽洩密,即檢方藉由起訴,來展現追求正義的決心,似無可厚非,但這種標準是否也該適用於檢察官自己?

        全球海內外全體太極門弟子聞訊皆表達強烈的不滿,弟子代表、環工博士劉明哲表示,監察院早已在91年間提出調查報告,詳列侯違反偵查不公開、違法搜索、違法凍結資產,且僭越職權,命各縣市政府對各道館封館等多處違反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嚴重侵害被告的權益、戕害檢察官公正執法形象等八項重大違法,並移送法務部從嚴究責議處。劉強調,監院並將太極門案選列於94年「第三屆監察院人權保障工作彙總報告」之重大人權保障案件,公諸於世。

        劉明哲指出,監院要求法務部從嚴究責議處,但法務部以案件仍在審理中為由,說要等到刑案結束。期間,多次在立法院國事議會中,高達數十位立委質詢法務部長曾勇夫有關檢察官違法濫權的社會責任問題,曾勇夫答覆「他們(高檢署)的提報有兩點,第一點,實質上他認為沒有發現違法失職的地方,程序上己經超過懲戒法規定的追究懲戒的十年期間。但是法務部對這份報告並不滿意,因此,針對實質調查的部分發回高檢署,請他們再詳細查明再後提報,所以我們對這件案子並沒有放鬆。」呂學樟委員質問曾勇夫:「監察院是要求你們,一個憲政機關耶,他是要求你們去究責議處,沒有要求你們法務部要去調查耶!」邱毅委員則砲轟:「太極門的案子,其實都非常清楚,在91年監察院的調查報告出來之後,就希望法務部懲處了,那法務部躲避責任,推給台高檢,其實法務部能不能懲處,當然可以懲處啊,台高檢當時能不能做下一個懲處的決定,也可以啊,但是不做啊,官官相護啊!」今年十月,法務部針對侯寬仁懲處案以十年時效已過,作出免議處分,引發社會各界質疑法務部輕縱自己人。

        當年法務部要太極門弟子等刑案判決結果,太極門弟子一等就是八年!忍無可忍下,太極門弟子決定透過法律途徑,控告檢察官侯寬仁、尋求司法正義,令人失望且痛心的結果是,台北地檢署仍以時效已過為由不予起訴。「96年7月13日,最高法院三審判決太極門無罪無稅確定,如果要說時效,應該從96年7月13日開始算十年!」又「如果從91年3月4日監察院糾正算起,也要算到101年。」劉明哲代表全球海內外太極門弟子對法務部公然官官相護,表達嚴正且強烈的抗議心聲。

        此外,劉明哲又指出, 99年5 月1日侯寬仁又在媒體上謊稱監察院僅有一人調查,且在調查後即到太極門接受感謝等等,嚴重汙衊監院調查不公,事實上侯寬仁所犯八項重大違法經由15位監察委員共同決議,而且調查後並無任何一位監委曾到過太極門接受感謝。侯寬仁所言、所為,已公然誹謗各監委及太極門師徒的名譽,造成重大的傷害。「身為維護社會正義的司法官,不僅知法犯法,還欺騙全國上下,實在令人髮指。」劉呼籲曾勇夫部長拿出壯士斷腕決心,挑出鍋粥中的老鼠屎,還人民公道,司法改革才有希望。

        監察院說,當時委員會討論時,有監委建議調查委員提案彈劾侯寬仁;不過,調查監委衡酌後,為尊重法務部職權,決定由法務部依法懲處。可是法務部接獲監察院函文後,並沒有依法懲處侯寬仁,而是當成一般人民陳訴案件,轉請高檢署重行調查侯寬仁是否涉有違失,另外分案由檢察官調查認定,違反法務部相關獎懲案件處理要點規定。

        監察院表示,高檢署另行指派檢察官進行調查,而這項行政調查,竟能全盤推翻監察院調查結論,根本是「架空監察職權」有衝撞五權憲政體制的疑慮。12月15日監察院通過監委葉耀鵬、李復甸、趙榮耀提案,糾正法務部懲處侯寬仁一案犯有重大違失。糾正案文也說,法務部早在91年5月31日就接獲高檢署呈報侯寬仁查無違失的結論,法務部卻向監察院表示為避免影響審理中案件,將在相關案件裁判確定後議處。法務部前後回復監察院的內容認定反覆,法務部有違失。此外,法務部一昧採信侯寬仁的辯解,認為此案只有偵辦程序上的瑕疵而未達違失程度,對於高檢署查復的結論,法務部沒有依職權詳實審核,導致懲處案延宕多年,傷害檢察機關公信,法務部有嚴重違失。

        真理大學財經法律系助理教授吳景欽博士投書媒體「檢察官的正義有差別」一文,以太極門案為例指出,長久以來,檢方違反偵查不公開的情事,早已是不爭的事實,以轟動一時的太極門案來說,承辦檢察官在大規模搜索太極門道場後,僅找到桃木劍及查得帳戶六十餘萬,即指稱掌門人養小鬼與逃漏稅,並上電視台大談案情,公然違反偵查不公開,此案雖經三審無罪判決確定,相關人等卻無端受到牢獄之災,並獲得冤獄賠償。如果周占春該被起訴,則當初造成如此冤獄的檢察官,其洩密情狀更為嚴重,更觸犯濫行訴追罪,北檢卻將追訴權時效從起訴時起算,則只要檢方不斷上訴,讓案件拖過十年,追訴權時效何有不之理,若以此理由為不起訴處分,法律推斷或許專業與細緻,讓人感到無奈,而當初受冤屈的老百姓,又將情何以堪?

        對於監察院的糾正,法務部長曾勇夫僅表示「尊重」,社會大眾對於法務部再度將監院糾正當成「公文來公文去」打發交代的態度,以及地檢署再度以「十年時效已過」來交差,甚至不起訴過關,引發社會大眾質疑,法務部的「正己專案」只是擺著好看的嗎?

        法界人士憂心如果以後遇到類似情況,檢察官卻徇私回報查無違失,懲處案就無法進入考績會審查程序,將加深外界對於檢察系統「官官相護」的疑慮。監院應本於監察職權直接彈劾違法濫權且侵害人權罪狀明確的檢察官,為官官相護下封閉的行政體系,敲出一個缺口,搶救即將潰堤的民怨。

        倘若違法亂紀的公務人員超過十年就不用懲處,那麼所有超過十年的懸案是不是也要比照超過十年就撤銷才公平!「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更何況我們是民主時代。」劉明哲表示,太極門案是一件不實檢舉的案子,卻因違法濫權的檢察官造成台灣史上繼二二八事件後、受害人數最多、歷時最久的國家重大人權迫害事件!更可悲的是,因為行政部門疏失延宕,不敢辦人,最後以超過追訴權時效草草了案,到底誰在官官相護?導致違法亂紀的檢察官逍遙法外,徒留受傷害的人民有冤無處申?台灣的司法人權蕩然無存!接下來台灣還有多少無辜百姓繼續受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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