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訪通知】社運團體聲援「反併吞 搶救原鄉」行動記者會
請公民記者多多幫忙前來採訪,感恩!
目前聲援團體名單如下:1.公民監督國會聯盟2.台灣和平草根聯盟3.國際特赦組織台灣總會4.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5.台灣發展與文化交流協會6.台北市女性權益促進會7.勵馨社會福利基金會8.台灣21世紀議程協會9.永續台灣文教基金會10.社區大學全國促進會11.台灣教授協會
「反併吞 搶救原鄉」籲請立法院緊急修正地方制度法
【說明】時間有點緊急,聲援團體預計2010年12月24日(五)上午十點在立法院門口召開記者會聲援,請大家支持響應,感謝!
主題暫訂:【悲情聖誕夜】行憲紀念、五都升格、政府無能、立委失職、五鄉滅族、人間悲劇
「反併吞 搶救原鄉」籲請立法院緊急修正地方制度法
【說明】時間有點緊急,聲援團體預計2010年12月24日(五)上午十點在立法院門口召開記者會聲援,請大家支持響應,感謝!
主題暫訂:【悲情聖誕夜】行憲紀念、五都升格、政府無能、立委失職、五鄉滅族、人間悲劇
五都升格,原鄉卻是降格,原鄉失去原有公法人之人格地位與財產權,正確地說,原鄉是被消滅了,因為山地原住民鄉是目前原住民族唯一僅存的地方自治,現在竟要遭到剝奪!
原住民族自治發展長期被現行中央及地方制度瓦解分化,落入從屬、附庸、邊緣化的地位,形成弱勢循環。縣市合併升格,進一步弱化、兼併、弱化、同化原住民族!
剝奪原住民族的民族地位,已違反「原住民族基本法」,違反憲法肯定多元文化,尊重原住民族意願的原住民族政策架構,更遑論已違反了「公民與政治權利」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兩公約。
現行地方制度讓原住民族族群主體生存空間被分化稀釋成為各地方次生活區域。同一族群繼山/平地、行政區分割後,進一步被稀釋到更大的區域治理中,使民族分化,弱勢常態化,這是新型的再殖民戰爭。這已違反憲法依民族意願保障參政權,以及原住民族基本法原住民族應實施自治的規定,更違反兩公約及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保障民族自決及民族生存資源權的規定。至於官派區長限山地原住民、擴大選區的市議員原住民席次,都是整個矮化、分化、去主體化措施的一環,更是等而下之。
這不只是政治問題,更是攸關台灣原住民族地位的一個時刻;但這也可能是落實原住民族自治政策的契機。這不只是原住民族的事務,更應該是台灣提升為多元文化國家的全民運動,而原住民族自決自治是轉型為多元文化國家改革的前提。
地方制度法有關直轄市取消鄉鎮級自治的規定,不應適用於山地鄉!否則涉及違憲違法。
我們要求政府緊急處理,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及原住民族立法委員立即提案排除地制法對原住民族自治權益的侵害,原住民族自治法除應落實「原住民族基本法」中對原住民族權的規定外,應以兩公約的標準來制定,協助原住民族排除生存自決權所受到的各種挾制。
聯署發起單位:
台灣原住民族部落行動聯盟、台灣原住民族政策協會、小米穗原住民文化基金會、台灣原住民族學院促進會、台灣基督教長老教會、(陸續簽署中,懇請各界支持)
聯絡人:台灣原住民族部落行動聯盟 伍杜‧米將 0910930921龔靖雯 0910738029
【附件】
1214「反併吞 原鄉自治」地方制度法修正陳情說明
有鑒於現行地方制度法違反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及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四條、第五條之規定,侵害原住民族自治權益,尤以五個直轄市改制後,原山地鄉自治地位之消失,與直轄市區級治理產生扞格,違背山地鄉建置之原意,情況最為嚴重,已有高雄地區原鄉提出白皮書主張自主自治,原鄉都市平等互惠,獲得市長的支持,惟受地制法阻礙,難以開展,極待適切處理。為了搶救原鄉,本聯盟緊急來向立法院提出陳情,要求修正地方制度法,解除原鄉遭分化稀釋,乃至併吞之危機,以落實維護憲法與原住民族基本法保障原住民族自治之權益。
現行地方制度法案對於憲法以及原住民族基本法中原住民族自治權益之保障,有相當大的阻礙及侵害。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十二項規定:「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四條規定:「政府應依原住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平等地位及自主發展,實行原住民族自治」;同法第五條規定:「國家提供充分資源,每年應寬列預算協助原住民族自治發展。」
然而,由於現行行政區劃及地方制度未經原住民族意願的一體適用,對原住民族自治發展產生阻礙,導致原住民族淪為地方自治之弱勢。緣於此,原本針對山地鄉有特別規定,以為部份救濟;惟縣(市)改制或與其他直轄市、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之規定,直轄市改制後,改制前原鄉(鎮、市)改制為直轄市之區,原山地鄉不但隨此一體適用規定喪失自治地位,同時也喪失前述特別針對原住民族之弱勢地位所為之部份救濟,違背該法山地鄉建置之立意,產生制度設計矛盾,同時,位於中央山脈,幅員廣大之山地原住民鄉地區,其地方情況與都會地區差距甚大,與直轄市區級治理產生扞格,不宜一體適用。以上情況,對於原住民族自治權益的侵害及山區治理的危害均甚為嚴重。
地方制度法一體適用至原住民族地區,不但對於原住民族自治發展有極為不利的影響,尤以五個直轄市改制後,原山地鄉自治地位之消失,對於原住民族自治權益之侵害情況最為嚴重,需為緊急修正。
我們要求增定:
第一條第三項: 「原住民族地區地方制度應依原住民族基本法辦理,不受本法規定之限制。」
第八十四條之四: 「山地鄉不列入直轄市由鄉(鎮、市)改制之區,應依原住民族基本法,另定自治法規。
前項地區,未實施原住民族自治前,得維持鄉(鎮、市)級自治,其上級政府由縣改隸至改制後之直轄市,得準用本法鄉(鎮、市)之相關規定,不受本法直轄市相關規定之限制。」
地方制度法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第一條 本法依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十八條及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九條第一項制定之。
地方制度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原住民族地區地方制度應依原住民族基本法辦理,不受本法規定之限制。
現行條文
第一條 本法依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十八條及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九條第一項制定之。
地方制度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說明
一、第一項、第二項未修正。
二、第三項增訂,以落實憲法與原住民族基本法之規定與保障原住民族自治之權益。
修正條文
第八十四條之四 山地鄉不列入直轄市由鄉(鎮、市)改制之區,應依原住民族基本法,另定自治法規。
前項地區,未實施原住民族自治前,得維持鄉(鎮、市)級自治,其上級政府由縣改隸至改制後之直轄市,得準用本法鄉(鎮、市)之相關規定,不受本法直轄市相關規定之限制。
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解除縣市升格或合併改制直轄市,原山地鄉自治權益地位消失之重大缺失。
台灣原住民族部落行動聯盟
總召集人:理斷‧搭給嚕嘟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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