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敢辦檢察官嗎?
檢察官敢辦檢察官嗎?
最近周占春法官因不小心洩漏檢舉人資料而被檢察官起訴,同時間,侯寬仁因偵辦太極門案違反偵查不公開涉及洩密卻不予起訴,令人懷疑檢察官辦案有兩套標準?檢察官真的這麼大?還是官官相護作祟?難道台灣真的淪落到檢察官治國的地步嗎?
媒體報導,侯寬仁因偵辦太極門案時有諸多違法事項,遭太極門控告濫權追訴、洩密及誹謗等罪嫌。台北地檢署最近認為侯寬仁已超過十年的追訴權時效,依法不得再追訴,將侯處分不起訴。
據了解,民國91年監察院就已經針對侯寬仁偵辦太極門案自動調查,調查報告指出侯寬仁犯有八項重大違法,包括違反偵查不公開、違法搜索、違法凍結資產,且僭越職權,命各縣市政府對各道館封館等違法事項,這些違法事項屬於刑法濫權追訴、洩密等罪,屬於公訴罪,當初監察院調查報告一出來,公訴檢察官就應該主動介入偵辦侯寬仁案,並予以起訴。如今,台北地檢署卻告訴人民此案已超過十年的追訴權時效,不得再追訴,教人民如何接受?
退一步言,侯寬仁當時公開在媒體大談案情嚴重違反偵查不公開,已觸犯刑法第132條「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另外侯寬仁採證嚴重偏頗,甚至扭曲事實蓄意構陷入罪,亦已觸犯刑法第125條「濫權追訴罪」,罪證確鑿。以上侯寬仁所犯刑責至少三年以上,按刑法第80條:「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也就是說侯寬仁追訴期應為二十年以上而不是十年,台北地檢署認為侯寬仁已超過十年的追訴權時效,根本是台北地檢署不敢辦自己人的推託之詞,官官相護斧鑿之深,人民可以接受嗎?
長期以來檢察體系充滿「近親繁殖」的家族色彩,官官相護的情形沈痾已深,如果連違法濫權的檢察官都無法受到懲處,台灣「檢察官治國」的亂象將繼續沉淪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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