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監察院共同維護人權[土地鑑界再蓋建築物後再鑑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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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記者:朱水文

        陳椒華委員表示,

監察院與立法院

都是接受人民遭到行政機關不法侵害之陳情機關,

監察院更有最高權限之調查權

兩者不是要對立,而是合作,共同來悍衛人權

與事實真相之核心價值。

一般人之常識與認知

土地鑑界

再蓋建築物

後再鑑界

  針對監察院2023年11月15日的指控

2023年11月20日立委陳椒華再度招開記者會駁斥監察院的新聞稿

       立委陳椒華表示,今年三月監察院糾正桃園市觀音區12棟建物在完工後,經建物測量合法登記產權,不過多年後卻遭判決越界建築,導致原起造人及後續購屋人財產權益受損,今天該案中壢地政事務所測量缺失也遭監察糾正。而竹北曾女士房屋被判拆除一案亦雷同桃園觀音案,2002、2003年合法房屋鑑界,十多年後卻被判拆屋,請監察院務必重新調查,並對合法建物遭判越界建築不能有雙標,桃園市觀音區案例可以糾正,

       該案陳情人合法建物遭判越界建築, 做出不實之調查報告(監察院調查報告多處登載本案農舍於2003年1月29日開工前並未申請鑑界),影響到2017年度竹北小字第39號與106年度竹北簡字第34號當時之判決,及之後第二審與債務人異議之訴2019年度簡上字第658號之判決。

       立法委員陳椒華又表示,監察院把為建物所申請必要之鑑界再歪曲為界址糾紛之鑑界,建物測量成果圖是已經在鑑界後有了正確土地界址之後,再把建物位置套合在正確地籍圖上,以彰顯與地籍線相對位置,如同監察院所說建物測量成果圖不是來測量土地界址,但事實上土地界址早就必須透過鑑界先來確定,才能進行建物測量成果圖,建物測量成果圖,沒有測量建物面積,其面積是係依使用執照設計圖或峻工平面圖轉繪計算,建物測量成果圖唯一主要測量目的是測量建物位置圖,再把建物位置套合在正確地籍圖上,監察院卻對建物測量成果圖有錯誤之認知來模糊焦點。

      陳情人曾女士表示,2002年11月18日申請地籍圖謄本其界址應依地籍圖鑑界實測成果為準,特別有技士洪佩華蓋職名章,特別安排於2003年1月15日現場鑑界釘樁並在照片上簽名。開工前要申請鑑界,這是一般人之常識與認知,更是實情,鑑界主要作用是來確認地界線,並釘樁界址點,建築師才能有所依據繪製地界線,繪出地界線與設計房屋間之距離,也才能合法房屋之保存登記,沒有鑑界誰敢冒險,萬一將來地政說蓋錯位置怎麼辦? 

       曾女士又表示,陳情人依據相關規定與審核,取得合法房屋之保存登記與所有權狀,關鍵的證據是建物測量成果圖,是經2003年6月3日鑑界取得正確之地籍圖,測量建物位置套合在正確地籍圖上,做成建物測量成果圖,也彰顯建物與地籍線之相對位置。

       台灣公民財產權益保障協會顧問洪先生表示,2010年水利署第二河川局因鳳山溪治理計劃變更,撤銷徵收,是水利用地371-1地號逕為分割出371-4地號與陳情人產生糾紛,紙上作業無中生有,實際上371-4地號土地在水溝,在分割過程地政事務所,故意將系爭土地與附近土地向南位移,才造成新界址線位移到合法房屋內,造成界址糾紛訴訟與拆屋還地問題。地政單位隨意去更動地籍線,人民如何信賴政府,昨是今非,再把合法房屋之當事人,打成建造房屋沒有鑑界,情何以堪。

       洪顧問表示,在確認界址之訴,地政事務所與國土測繪中心都是出具不實之複丈或鑑定資料,層層掩護新界址線之成果,阻殺司法救濟,且因地政故意隱瞞建屋當時鑑界資料與建物測量成果圖,造成2015年度竹北簡第11號與2015年度簡上字第41號判決敗訴洪顧問又表示,所以陳情人才向監察院陳情,希望能借著其調查事實與證據,然而監察院卻片面採信新竹縣政府與國土測繪中心之證詞與資料,確認界址案法院判決資料,做出不實之調查報告,確認本案農舍於92年1月29日開工前並未申請鑑界,影響法院心證,更陷陳情人於絕境,要被強制執行拆屋還地。後續更影響到2014年度竹北小字第39號與106年度竹北簡字第34號當時之判決,及之後第二審2018年度小上字第19號與107年度簡上字第84號與債務人異議之訴108年度簡上字第658號之判決。

針對立委陳椒華的2023年11月15日記者會內容監察院內政及族群委員會立即新聞稿表示

       [立法院陳椒華委員於2023年11月15日召開「抗議監察院錯誤報告危害人權」記者會,監察院針對陳訴人不實指訴,予以釐清並提出嚴正聲明,以正視聽。

      立法委員陳椒華表示,陳情人曾女士因房屋鑑界爭議訴訟敗訴,面臨房屋被拆,在2021年就發現監察院報告內容有錯卻提送法院當證物,而該錯誤也被二河局及法院採納,曾女士希望行政院人權及轉型正義處及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了解並修正該錯誤等情。

       陳情人所稱於2002年11月及2002年6月曾申請竹北溝貝段371號土地鑑界,主要是要建房子及辦理建物保存登記。但是當時的新竹縣地政處孫姓人員在監察院做筆錄時說曾女士土地沒有做土地鑑界,監察院2016年之調查報告也記載渠2003年興建房舍查無鑑界紀錄,顯然有誤云云。

       經查,曾女士於2003年1月於農舍開工時,並未申請確認界址之鑑界,此據台灣新竹地方法院2015年度簡上字第41號判決內容及監察院向新竹縣政府調卷可稽,且該判決亦早於本院提出調查報告之時點,並非本院調查報告內容有誤,導致判決錯誤,其理甚明;陳訴人不論於2002年11月申請核發地籍圖之舉,或2003年6月因其父親與鄰地間之界址糾紛所申請之土地鑑界,其用途皆與興建農舍時,為免越界建築,於開工時經測量人員依調製土地複丈圖經界線及比例尺大小放樣於實地,以確定土地界址正確位置之測量作業不同,尚不容混淆。

        至於2003年6月17日房屋建造完成後申請之建物成果測量,是測量人員依縣政府核發之建物使用執照及竣工平面圖測量建物面積及位置,以確定建物面積之測量工作,並由地政事務所於建物測量完畢核發建物測量成果圖,此與上述確定土地界址正確位置所為之測量迥異,特此釐清,以正視聽。

      另關於曾女士前指陳「監察院不實報告讓人民房屋面臨被拆等情」,本院已於今(2023)年9月6日以新聞稿澄清說明在案,併予敘明。]

       立法委員陳椒華辦公室近年接獲多起土地鑑界糾紛陳情,包括土地重測、協助指界及套繪等糾紛。 2023年11月15日記者會揭發陳情事由乃是錯誤之監察院報告內容造成,因為監察院報告內容有錯,而且該報告提交給法院當證物。由於該錯誤將導致陳情人房屋被拆除結果,特向監察院人權調查委員會及行政院人權處提出,要求政府重視人權,要求監察院修正該調查報告之錯誤部分,還陳情人居住權。

       陳椒華委員表示,今天陳情人曾女士房屋鑑界爭議訴訟敗訴,面臨房屋被拆,在2021年就發現監察院報告內容有錯卻提送法院當證物,而該錯誤也被二河局及法院採納,曾女士希望行政院人情處及國家人權委員會了解並修正該錯誤。陳情人表示,她於2002年11月及2023年6月申請竹北溝貝段371號土地鑑界,主要是要建房子及辦理建物保存登記。但是,不解為何監察院報告卻寫她沒有辦理實測鑑界,不解為何當時的新竹縣地政處孫姓人員在監察院做筆錄時說曾女士土地沒有做土地鑑界,希望國家人權委員會、行政院人權及轉型正義處盡速啟動調查,監察院調查報告重新釐清錯誤並改正。

       陳情人曾女士表示,我在2002年及2003年為了興建房子及進行房子保存登記而申請鑑界,有申請收據,也有鑑界成果圖,我不了解為何新竹縣政府地政處測量員孫建平竟然於監察院訪談紀錄中說我於92年興建房舍時沒有鑑界紀錄,2017年監察院的報告第15、16、31頁等也寫我92年興建房舍查無鑑界紀錄,這是錯的,請國家人權委員會及行政院人權及轉型正義處協助改正。

竹北市溝貝段地號371土地合法建築證據:

1、2002年11月18日地號371土地地籍圖鑑界(有洪佩華技士及竹北地政事務所許佑菁職名章)

2、2003年6月3日地號371土地複丈成果圖(測量員羅文聘有(1)鋼釘界樁(2)塑膠界樁)

3、2003年6月17日建物測量規費收據(申請建物第一測量)及使用執照背面有竹北地政事務所確認後,蓋[已辦建物測量]字樣章,92年6月23日測量及有竹北地政事務所建物測量圖。

4、2003年6月10日地號土地371土地之土地第一次登記申請書。

5、2003年7月31日竹北市溝貝段地號371土地建物做保存登記,及保存登記規費收據。

6、2003年8月14日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公告,公告期間15日(92年8月4日至92年8月19日止)逾期無人提出異議即依照公告內容辦理登記。
7.  2016-1-22上午9:30本院四樓第2會議室監察院調查案件詢問筆錄第二頁〔詢問內容〕請問為何蓋房子會越界?答:陳情人未申請鑑界,故造成有越界建築之情況。另第四頁經受詢人親閱,認為無訛始簽名:鄭福生、孫建平、詹仲凱。但明明皆有鑑界、甚登記,何允可作偽證?
證據:詳監察院人民書狀案卷第2宗:2016-1-22監察院調查案件詢問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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