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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指鹿為馬 氣功武術修行門派被誣指為服飾店?

2010/11/24 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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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

(記者 何麗敏/台北報導)

        太極門根本無營業,侯寬仁違法起訴,惡意栽贓,產生違法毒樹,國稅局少數違法官員,逕依不實之起訴書,違法發單課稅,產生不法之毒果,在毒樹毒果互為依據的惡性循環中,人民之司法及賦稅人權蕩然無存,人權被嚴重侵害!

        國稅局僭越五院職權,違法將氣功武術修行門派太極門弟子間團購代辦練功服之集體消費行為,曲解為營利販售,此舉等於將氣功武術修行門派誣指為服飾店,違法課徵太極門營業稅,違法查封、拍賣太極門道館。國稅局偽造文書、隱匿證據、引用廢棄判例欺騙法官,強徵課稅,藐視國家法令、破壞司法體制!太極門針對國稅局之違法、侵害人權、行政權無限上綱,籲請總統、五院院長,及主管機關財政部,依憲法保障人權,命官員依法行政,並嚴辦違法官員,說明如下:


  
一、本質:

        太極門為台北市國術會、中華武術總會、中華氣功協會、中華民國道教會及台北市道教會之團體會員,全國數十萬個國術、氣功、武術團體及宗教團體,從無因收受弟子贈與敬師禮而遭課稅。此乃數千年民間傳統習俗,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7款屬免稅所得。弟子感恩敬呈之敬師禮,依民法第406條之規定本屬贈與性質,並無對價,無營利行為,更非補習班。台灣省稅務局76年稅2字第03378號函,及財政部84年台財稅第841634845號函規定,氣功武術團體依法無須辦理營利事業登記,亦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太極門氣功養生學會民國55年成立,除了刑案所衍生80-85年6個年度的違法課稅,自55年至79年及自86年至今,總計39年度,均無被課稅問題。
  
二、侯寬仁違憲、違法偵辦,一事三辦兩罰:

        侯寬仁檢察官,違反一事不二罰之憲法保障原則,無視高雄地檢署、新竹地檢署均已確認太極門並無不法,不予起訴之調查,僅憑不實檢舉,違法偵辦起訴太極門,並違法移送國稅局非法課稅,一事三辦二罰。侯之起訴書中唯一誣指之兩帳戶,85年12月19日刑事案發搜索當日餘額只有61萬餘元,竟不實捏造有32億餘元補習班學費收入,且將同筆金額一面誣指是詐欺所得應予沒收,一面又誣指為補習班學費收入及販售練功服之營業收入,違法移送國稅局續予課稅並重罰,邏輯上嚴重矛盾。侯寬仁檢察官自羈押掌門人翌日至對外公布起訴書之日止,共117天,侯檢察官針對掌門人總共只開3次偵查庭,總共僅詢問掌門人13句話,訊問時間總共僅29分鐘!即草率違法起訴,知名媒體人范立達先生表示「以轟動一時之『太極門案』為例,……被告人權的保障,在本案中可謂蕩然無存。」監察院91年主動調查侯檢察官偵辦太極門案件,涉有八項重大違法,移送法務部從嚴究責議處,且將此案選列於94年1月7日刊印的「第三屆監察院人權保障工作彙總報告」之重大人權保障案件。監察院之調查並確定起訴書與證據資料存有扞格矛盾,據以提起公訴,不符合證據法則,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項第10款之規定,根本不應該起訴。侯寬仁檢察官違法濫權偵辦太極門,違反憲法第8條人身自由之保障,及刑事訴訟法第95、101條第3項規定,亦涉犯刑法第125條第1項第2款「濫權追訴處罰罪」,太極門業已向地檢署提出告訴。雖然侯檢察官已於監察院的調查中,自承發函工務局僭越行政機關職權之行為,均未依法經簽奉該機關長官核定、僅依證人片面之指述,即將掌門人夫婦名下所有不動產均予扣押,以及就所謂「受害人」名單是否屬實未盡查證之職責,草率起訴之疏失,卻在距偵辦太極門案13年半,且該案已三審判決無罪無稅確定,並獲得國家冤獄賠償之後,還於99年5月1日於聯合報高調揚言經得起考驗,謊稱監察院之調查案只由一位監委調查,且在調查後即到太極門接受感謝云云,以此污衊監察院調查不公。事實上侯檢察官所犯之八項重大違法是由3位監察委員調查,且經15位監察委員共同決議,而且調查後並無任何一位監察委員曾到過太極門接受感謝。侯檢察官所言、所為,明顯謊話連篇,已公然誹謗各監察委員及太極門師徒之名譽,造成各監察委員及太極門師徒之重大傷害,嚴重欺騙政府、人民及媒體,實在罪無可逭。如此檢察官未受懲處,台灣的司法正義何在?
  
三、三審法院之詳細調查、審理與判決:

        刑事案件經一、二、三審共14名法官及包含侯寬仁等8名公訴檢察官蒞庭進行交互詰問,傳訊國稅局人員、掌門人夫婦及太極門弟子等近200名證人,並就12大箱的證物包含武術團體會員證書及道教團體會員證書等皆逐一提示辯論審理,及對4,645份的贈與見證書、5,525人的贈與陳述書以及206份國稅局製作、發出之函查表進行詳細調查審理,一、二審共開58次庭,總計時數約9,570分鐘,每次開庭時間平均約165分鐘,歷經10年7個月的嚴謹審理,在刑事責任部分三審皆判決無罪,認定無詐欺、無逃漏稅、無違反稅捐稽徵法,在所得稅部分認定「弟子贈與掌門人之敬師禮,既屬贈與性質,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7款屬免稅所得」,在營業稅部分認定「弟子間需要而統一購買練功服等代辦品,由師兄姊代辦,並非營利販售。」與掌門人無關。國稅局既自承課稅之依據係依調查局及刑事所移送之資料,自應與刑事確定判決已認定之事實為相同之認定。惟國稅局至今持續違法對太極門課稅,藐視司法判決、僭越司法院職權、嚴重侵害人權。
  
四、國稅局違法引用廢棄判例,欺騙法官,太極門依法提起再審中:

        營業稅部份,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就弟子代辦練功服之事實開庭詳為調查審理後,於93年6月10日以91年度訴字第4209號判決撤銷營業稅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判決太極門勝訴。但台北市國稅局違法引用91年被最高行政法院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之行政法院55年判字第2號判例、46年判字第8號判例見解,違法聲稱「刑事判決與行政處分,可各自認定」,欺瞞法官,因最高行政法院未進行言詞辯論公開審理,違法未根據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原處分撤銷之基礎事實,逕以94年度判字第01720號枉法判決太極門營業稅敗訴,進而讓掌門人面臨財產被強制執行,太極門已依法提起再審中。
  
五、監察院認定國稅局之七項重大違法:

        監察院98年9月2日財政及經濟委員會第4屆第31次會議決議糾正台北市稅捐稽徵處,其(98)院台財字第0982200593號函附調查意見書中,認定台北市國稅局及中區國稅局辦理太極門稅務案件涉有未善盡覈實調查、核定之責,且有合計錯誤,高列金額之明顯疏失;未依職權積極釐清案關所得性質,核有明顯怠失;以及依據所得性質函查結果,作成之函查清單內容記載草率,有未盡對納稅義務人有利、不利部分均應注意之責等七項重大違法,益證國稅局課稅自始違法!持續課稅,僭越監察院職權,嚴重侵害人權。
  
六、國稅局及稅捐處均查明太極門無營業稅:

        台北市國稅局及台北市稅捐稽徵處於83、84、85年間曾經實地查核,證實太極門無販售物品情事,故未曾發單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太極門既然無營業,自無營業稅問題,當然不生罰鍰問題,更無營利事業所得稅。國稅局至今因檢調之移送即違法對太極門課徵營業稅並重罰,並依據無中生有的稅單,違法查封、拍賣太極門道館,其認定前後自相矛盾,嚴重侵害憲法保障人民之財產權。
  
七、國稅局違法禁止處分,金額高達違法稅單的40倍

        台北市國稅局憑藉侯檢察官當初所移送之未經法院審理,不法、不實起訴書資料及金額,於86年10月逕行違法核課掌門人81至85年度營業稅並重罰,未依行政訴訟法第177條第2項之立法精神停止處分。甚至無視侯檢察官已將掌門人夫婦之資產全數凍結,分文不留,竟在稅單限繳日期前,即重複施以禁止處分,且禁止處分之金額竟高達本稅40倍,完全不顧憲法所保障人民最基本之生存權。
  
八、國稅局行政權無限上綱:

        由中華人權協會、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台北律師公會共同舉辦之「賦稅人權大調查」,票選活動從開始到結束不到一個月,就湧入了44萬名網友投票,其中第一名就是「稅務機關行政權過大,任意曲解所得性質」,顯見稅務機關濫用裁量權情況極為嚴重,已造成民怨沸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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