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證執法】非警察職權之濫權認定,守法民眾被侵權,警政署裁處慢,三案陳請至今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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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僕領公帑,專職包庇圖利及欺侮民眾案例】
【心證執法】非警察職權之濫權認定,守法民眾被侵權,警政署裁處慢,三案陳請至今未明!

開宗明義警察未經查證之心證執法,涉及公務行政執法之重大違失了!事故地點『警大段地號575號』屬土地法第二類直接生產用地(農地)
解答

警大段地號575號之土地分區參下圖,查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款『農業用地:....依法供下列使用之土地:(一)供農作、森林、養殖、畜牧及保育使用者。(二)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舍、畜禽舍、倉儲設備、曬場、集貨場、農路、灌溉、排水及其他農用之土地。(三)農民團體與合作農場所有直接供農業使用之倉庫、冷凍(藏)庫、農機中心、蠶種製造(繁殖)場、集貨場、檢驗場等用地。』,再參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農業用地...土質應為適合種植農作物之土壤』,足證作為道路用地違法,違者按都市計畫法79、80裁處6-30萬元。再查土地法第2條第一項第2款明文規定『直接生產用地;如農地、林地、漁地、牧地、狩獵地、礦地、鹽地、水源地、池塘等屬之。』,退步言土地法第2條第一項第3款規定『交通水利用地;如道路、溝渠、水道、湖泊、港灣、海岸、堤堰等屬之。』,警大段地號575號名正言順為『土地法第二類直接生產用地(農地)』不是『土地法第三類交通水利用地(道路)』。

筆者事故衍生案外案,意外發現警大段地號575號是一條特權之家專屬的捷徑便道的大祕寶,無人敢得罪的特權大咖人士!
➠【桃園特權】台中顏家大豪宅弊案非首例,有權有勢的『建物、農地、門牌、違章、道路』樣樣皆可為所欲為!

上圖是土地使用分區查詢「龜山區警大段地號575」的結果是「農業區」

上圖是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城鄉發展分署國土規劃(可查詢地號用途及產權持有狀況)

眼見道路非道路「龜山區警大段地號575」,警方濫用心證執法違反行政程序法,未經查證涉濫權!
警方舉發掌電字第D79B11088,依據法源︰初判「未讓直行車先行」(48.1.6
➠初判程序不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0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二條第五項)之公務作為,連事故點「警大段地號575號究竟是否為「道路」都不清楚,如此初判認定太過於便宜行事又草率。
查證:「警大段地號575號」是違反都市計畫法桃園市施行細則第31條,退步言「警大段地號575號」用途不是「道路」。
依據查證結果,「警大段地號575號」即「非屬道路範圍」,當然就「非警察職權」所能認定,可參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規範,因規範條文未公開,僅查得以下法源,下圖陳請警政署要求公開,等待警政署公開。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規範65「處理非屬道路範圍發生人員傷亡或車輛財物損壞之交通事件,不 適用本規範,另依其他相關作業規定辦理。」。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規範67「﹝1﹞處理非屬道路範圍之交通意外事故,不適用本規範。」【發布日期】110.04.29【發布機關】內政部警政署。

中央機關暨桃園市府,究竟哪個局處的公部門,誰敢認定「警大段地號575號」之土地使用分區是「道路」呢?

上圖是案號11209200259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的回應,事故點在警大段地號575號農業用地上「非屬都市計畫法劃設之計畫道路」。
➠就目前現狀,區公所進行鋪設維護,擅改成道路,絕對涉及了違法情事了!依據都市計畫法都市計畫土地違規使用(都市計畫法桃園市施行細則第3章土地使用分區管制)、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五條制定之都市計畫法桃園市施行細則第31條)( 府法制字第1110311092號令)違者按都市計畫法第七十九條裁處,不遵按都市計畫法第八十條依法予以行政強制執行外,並得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基上,警大段地號575號之土地使用分區之認定權限,並不是警方,這是明確的完全推翻警方「於法無據」之認定「警大段地號575號是道路」的心證法
因龜山分局無能和公務不作為,無視行政程序法第九條「應於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即便陳請警政署三次告知錯誤,龜山分局依舊逕自濫權行使行政程序法第173條第2款:「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覆後,而仍一再陳情者」之規定,不再答覆(下圖)公部門如此的傲慢,令筆者非常的無語,針對警方不查證的濫權執法警大段地號575號特權道路(違反都市計畫法桃園市施行細則第31條),簡單說「特權之家大崗段地號727號毗鄰是大崗段地號718號和725號,與警大段地號575號一丁點毗鄰都沒有(參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城鄉發展分署國土規劃入口網全國土地使用分區資料查詢系統林口特定區計畫),在在顯示公部門的恣意妄為已是非常的嚴重。

事故爭議及查證
二條便道在土地使用分區標記為林口特定區的農業區,事故點在警大段地號575號農業用地上,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條第一款道路」,恐怕必須先釐清「道路」要件「公眾通行、產權所有、認定條件、同意人、土地使用分區、都市計畫」等等,筆者上篇「【強制被認定】封閉社區中庭逕自被認定為「公眾道路」,公權力已達無法無天地步了!」,就是莫名其妙被強制認定「中庭」為道路的例子了
筆者查證,陳請桃園市政府要求釋疑「警大段地號575號農業用地」是否屬道路,經桃園市政府案號11209200259回應「非屬都市計畫法劃設之計畫道路」(上圖),因此屬「非道路用地」!既然警大段地號575號是農業區用地,依據土地使用分區及管制事項,已涉及「違規使用」,靜待相關權責機關查察回復了!

下圖是土地使用分區查詢「龜山區大崗段地號712-1」的結果是「道路用地」,因此「道路」認定之主管機關,肯定不是警政署所能逕自「心證法」來制定裁量違規情事。

事故鑑定申請
桃園市政府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規範不受理『3.非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條第一款所指道路範圍之行車事故案件。』,基於前項規範限制,筆者進行多項查證。對於車鑑會是否受理一事,陳請桃園市府車鑑會(案號11209150313)『諮詢「農業區之道路上發生車禍事故」鑑定申請會受理』?車鑑承辦來電告知程序『可先遞出車鑑申請並附上3000郵局匯票,車鑑會依鑑定程序,會向龜山分局調閱所有紀錄參考,倘查核不符受理要件,會撤銷受理並退回3000元費用』。車鑑會之回復顯然不夠明確和專業,為了避免公部門白忙,筆者先行函予警政署、內政部、交通部、桃園市府等機關進行多方查證。後,參考桃園市府都市發展局案號11209200259之明確回覆內容筆者事故顯然是不符車鑑會受理的規範了!

交通警察初判品質低劣
未經查證,草率填寫一錯再錯涉公文書不實

警方初判表,對雙造當事人,雖無任何實質之法律效用,但也不能草率填寫,依據行政程序法,初判表出自公部門,已算是『公文書』了,不實填寫也得負責任的!讀者可從網路搜尋『初判表』來看看,絕多數的初判內容,常因填寫不專業研判太輕率,已然成了雙造當事人事故糾紛之亂源了。

就筆者事故,初判疑點如下
(1)事故現場究竟是何處,初判一錯再錯,當地警察大人對當地很不熟喔。(2)國有土地農業區非道路用地的警大段地號575號是否符合道路定義,不懂也不問。(3)事故因果論,沒有前因更沒有後果,初判沒意義。(4)機車行駛S彎時速究竟是多少呢?警察有沒有調閱鄰近之錄影,來參考核算秒速,並核實騎士是否減速。(5)警察有沒有勘查周遭之妨礙視線物件,以利研究機車在S彎之前,是否已被遮蔽物妨礙車前狀況,導致減速不及導致自摔。(6)汽車反光鏡顯示可見之距離及事故點和秒數時間,換算騎士秒速超過10公尺以上,警察為何不列入研判要件。(7)汽車行車紀錄可換算出駕駛秒速約4公尺,警察為何不列入研判要件。(8)全車車身已在國有土地警大段地號575號中的事實,不被採納,無視地段是呈現弧度S彎,誤解駕駛轉彎中。(9)事故地號未有交通標線標誌和路牌屬無名便道,未嚴謹查證。(10)逕自舉發『轉彎車不讓直行車先行(48.1.6)』裁決太輕率,(11)撞擊角度未研析。(12)汽車為何全車無刮痕。(13)機車為何噴飛撞擊石槽。(14)機汽為何二車有前後距離差距。

2023.09.26東森新聞報導一則與本事故機車弧度摔車類似的自摔影片

上圖左事故(騎士為主肇),與筆者右事故,汽車方位皆於弧度上,二台機車共同點『右彎』。
➠事故比對,左事故女駕駛看到車前騎士,騎士在汽車前,因右彎,急煞自摔,車身右倒,因車速快,車身橫躺直直滑擊到汽車左前保桿板金,車頭碰到汽車才轉向,機車停於汽車旁、汽機相鄰』。
依據影片模擬推演筆者右事故騎士稱「汽車撞機車,撞擊點在輪胎」若汽車撞擊機車,汽車車前及左側光線明亮,為何不見騎士?再者騎士稱撞擊輪胎,機車在什麼角度下,什麼物件,可以刺破汽車輪胎?於窄小「寬距和空間」的便道,機車撞擊後之角度,應該會是向右甩,機車右側重擊撞上汽車左側的前後車門,為何沒有呢?反之,機車向左甩,必然重擊撞上汽車前車桿和板金,為何也沒有?百思不解,機車在不傷汽車的車身下,竟然直接摔撞大樹石槽,機車停於汽車左後方,便道寬距小,汽機二車還保持相當的距離。(下圖)
 

初判不專業,衍生雙造當事人糾紛更大
➠筆者先前文章『交通警察的車禍初判表竟是興訟的元凶』,說來也真諷刺,申請初判是30天,搞個30天一個研判結果,居然搞不出個『真相』,如此的初判品質真的非常有問題且不專業,徒增雙造當事人浪費時間和金錢。難道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0條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規範是廢法了嗎?
➠筆者事故疑點重重,哪來的「未讓直行車先行」的法源適用性呢?筆者看到初判「未讓直行車先行」時,真想問問「便道上已警覺了,確實沒有人影,究竟是要禮讓甚麼呢?」,若需要「讓」,總該給個「怎麼讓」的遵循條件,如「沒車也得停等5分鐘、與四方之車距該需多遠、彎道時速限定多少」等等可適從之條件,倘甚麼要件都沒有,全憑『心情』及『心證』執法,社會恐怕就更紊亂了!

✔️筆者被龜山分局裁量處分應屬不合法,「(1)警察行使職權不合法(2)初判未查明逕自標寫主肇未讓直行車不合法(3)警察舉發罰單不合法」等等,都不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0條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規範,靜待警政署查察了!

離奇車禍事故,為何初判不看因果呢?事故機車右彎右倒右旋轉


█上圖是筆者事故之騎士行駛路程全景,事故點前呈現S彎及國有土地警大段地號575號弧形狀況。

事實經過︰時間序
➠筆者7月駛離龜山區警大段地號574號私人便道,到另一龜山區警大段地號575號國有土地便道,由於警大段地號575號便道呈現弧度彎,筆者行駛始終是減速慢行且非常小心,一再實施車前確保注意事項,如下,
實施車前確保注意1︰於龜山區警大段地號482號一側,望向龜山區警大段地號575號,已看到「機車一台」。
實施車前確保注意2︰在警大段地號574、575號前,確定機車順利通過車前至龜山區警大段地號576號
實施車前確保注意3︰駛離警大段地號574號前,又注視大崗段地號737號之反光鏡,確定警大段地號575號,沒有任何機汽車影象。
最後實施車前確保注意4︰打方向燈。

上圖是事故當天行車紀錄影像也是車前確保注意的歷程

依上所述,筆者已經實施車前各項確保及注意,全車車身順利駛入警大段地號575號了。殊不知駛入警大段地號575號九公尺處,忽然不明原因聲響晃震一下,筆者立馬停車,下車一看『機車騎士與機車位置在大樹石槽旁,車頭轉向』,立即先詢問騎士是否需要救護,騎士稱好,筆者立即撥110請求到場,同時請求119派車,等候時,筆者進行汽車全車巡視及拍照和錄影了,汽車僅有左前輪爆胎,車身無刮痕,汽車全車位址於S彎之弧度點上,並非叉口事故。(圖檔)

➠雖說車禍事故不以撞擊來論斷,但筆者就非常不理解
(1)反光鏡顯示警大段地號575號沒有機車影像,為何有機車突然出現呢?依據行車紀錄器汽車時速14公里秒速約4公尺,若以騎士自大崗段地號718號警大段地號575號,行駛於S彎曲便道,依據『反光鏡、距離、事故點、S彎』來換算機車之車速,恐怕秒速超過10公尺以上了吧!
(2)全身駛入警大段地號575號後,汽車前方視線清楚,左側光線也是非常明亮,筆者真的是什麼都沒有看到。
(3)機車騎士稱汽車撞機車,不理解筆者沒有看到騎士,汽車全身車身毫無刮痕,怎撞呢?
(4)機車騎士稱撞擊點是左前輪,不理解與汽車接觸時,機車又是在甚麼角度下,只與左前輪碰撞?
(5)機車與汽車之寬距短,汽車底盤低,不理解機車怎麼撞擊左前輪後,能夠翻轉車頭,又沒有對汽車造成一丁點的刮痕呢?
➠筆者對於不理解的事故過程,釐清真相是負責的態度,遑論事故只有騎士能夠解疑,說真的『 釐清怎麼造成車禍事故,主要是記取教訓和得個經驗嘛!』,若我是騎士,我是會直話直說!只要憑良心,不必心虛,說真話不難,只怕是心虛且意圖不良,才會不願說!

➠回想,事故當天筆者『報警110、請求119派車、尊重騎士取消119』,於警察勘驗現場後筆者非常感謝騎士協助換備胎,完工後『筆者與騎士一同去派出所製作筆錄、騎士車損主動送騎士回家、叮嚀騎士去就醫』等,該作的,筆者都盡全力了。隔天,騎士回Line『昨晚有至桃園醫院檢查,也照了X光,目前只有手腳有三處擦傷,右手腕有腫,X光照完並無異狀,醫生說冰熱敷即可。』,筆者本以為,這種互相幫忙關懷是很優質的互動

★不理解騎士怎麼就不願意說『撞擊真相』呢?
依據筆者7.17行車紀錄,騎士S彎是在『大崗段地號743號』的三角空地上有汽車停放,是有遮蔽到『大崗段地號718號警大段地號575號』(下圖),尤其是事故點警大段地號575號是有弧度的地段(圖檔),騎士最有可能是因視線遮蔽和警覺不足及未減速的情況下,於S彎因減速不及導致急煞自摔!反之,若騎士在S彎行駛,有減速並靠邊,且不是橫衝直撞急速衝刺,肯定不會發生事故。因此整起撞擊,只有騎士自己才知道真相。因騎士的不願告知,又堅持『汽車撞機車、筆錄時速30公里(警察洩密?)、未禮讓直行、肇責七成、修理5.4萬』等,硬要筆者吞下此一事故之主肇,真心問『機車騎士,你敢對天發重誓「沒有超速、不是急煞自摔」嗎?』。
➠筆者原本感恩騎士協助換爆胎,心想息事寧人,但此時,與事實完全不符且本末倒置的主肇 ,顯然很難讓筆者心服口服了!
➠騎士現在對筆者提出刑事傷害告訴(三處擦傷),意圖以刑逼民用意,讓筆者深感騎士的不單純,既然提訴,那筆者絕不逃避直接面對司法了!


上圖是事故當天7.17行車紀錄所拍的機車行進車前狀況的遮蔽物,依據7.25行車紀錄器記錄,更加證實該處的汽車有絕對性的視線影響

上圖是騎士行駛的S彎

意圖以刑逼民(2023.09.28-1:15-2:32完成刑事筆錄)
刑法第14條第一款『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又刑法第12條規定「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簡言之,成立犯罪,一定是要符合法律規定的結果+行為人的主觀
➠筆者對於事故時的態度是負責,事故後關懷是真心的,靜候騎士通知,筆者事故前後之種種作為,自覺無愧良心。只是不理解騎士為何不願告知事故撞擊真相,以利來釐清肇責呢?堅持筆者必須承攬初判不禮讓直行之七成肇責,攤負5.4萬修理費七成,也沒有抵扣折舊,試問騎士真的是一位理性的談判者嗎?令筆者特級無語是騎士最終丟出一句「所以您認為本次事故與您沒關係」。(下圖)
➠筆者自認「理虧就負責,沒有藉口」,然而,經過一連串的查證,『農業區非屬都市計畫法劃設之計畫道路』,因此無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48.1.6禮讓直行車』之適格性,再就刑法第12條規定「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騎士不僅不願說真相,現依據『三處擦傷』對筆者提告刑事,意圖以刑逼民之心態已是非常明顯了,種種不合理行為,且一而再的依據警察初判為追溯肇責,完全沒有要承認是右彎未減速急煞自摔,說實話要筆者硬吞天上掉下來的事故,還真是無法接受啦! 筆者確實不知道撞擊主因,即便當了被告,也無法說明,不自證已罪的責任,就得由騎士承擔了

筆者事故之現場多處都有遮蔽妨礙,不怕一萬只怕萬一,這些遮蔽物都是駕駛與騎士的殺手,筆者減速慢行已成習慣,然而飆車族喜快,想找死自摔或是撞車,即便駕駛人再怎麼小心也是無法制止和防範的。對於車禍事故的過失傷害的濫用,三處擦傷也要去提告訴,算是惡意浪費檢調資源,只能說「法有百百條」,任憑法官隨便抓一條囉!
拭目以待,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靜待最終檢察官對筆者的裁決。
附帶民事,騎士可得拿出具體證據了,筆者等待解謎了。
筆者平常心看待一切訴訟,目前對於『道路』之心證法認定,已循管道釋函了,期待中~

參考法令  區域計畫法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 、農業發展條例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市區道路條例、公告道路、釋字第400號畸零地使用規則、警大段地號575緊鄰大崗段地號727號特權專屬便道、、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規範市區道路人行安全地理資訊系統

█判定是否為巷道是否為公眾道路,皆該依據土地使用分區,若「以眼見道路視同道路」的心證法之謬論,於法無據之公務作為不符行政程序法了,遑論首長之家大崗段地號727號,沒有緊鄰警大段地號575號,對於警大段地號575號都市計畫屬農業區之使用分區,當地權責理應全都知情,明知的事實,還能擅改警大段地號575號為道路,意圖特殊,官署相關權責者,即便再多辯解,也都難以卸責了! 

警大段地號575號國有土地違法不當使用
警大段地號575號國有土地受有「都市計畫法桃園市施行細則第3章土地使用分區及管制事項」規範,暨同法第31條之限制,可再參『市區道路條例』。即便『道路』一詞算落不同法令,唯獨不變是設置道路及公帑設置和維護,必然有其需要遵循的順序和法令及權責機關此一特權道路顯然是沒有依法如實審核和通過(涉擅自私設)反之,若有道路審核相關文件存在(涉偽造文書)二者都絕對涉及弊案目前可知是桃園市工務局承認「警大段地號575號」受其維護之「道路」,工務局在毫無法令依據下,私設為道路,簡直就是特權。警大段地號575號」地號為獨立地號,四周沒有任何一個「建築基地」與之毗鄰


上圖陳請內政部(案號 20231004033) ,請求函釋『市區道路條例』第二條,查證桃園市竟自私設道路之適格性,下圖內政部函轉桃園市政府,顯示中央機關是毫無擔當,居然連個函釋都不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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