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當年的十大槍擊要犯排行榜
1987年7月15日蔣經國總統解除「台灣省戒嚴令」。
台灣人民享受政治民主、言論自由之餘,
也從傳播媒體上感受到治安急劇惡化。
中共製造「黑星」手槍,大量流入黑道份子手中。
槍擊、綁架勒索案件是層出不窮,
當時台灣的治安狀況可說是風聲鶴唳。
十大槍擊要犯曾經是針對台灣重大暴力犯罪份子的通緝名單,
由前中華民國內政部警政署署長莊亨岱在職時所創。
1984年至1990年間,
警方會針對重大暴力犯罪份子定時公布在「重大槍擊要犯查緝專刊」,
在專刊中名列前十名者俗稱為十大槍擊要犯,
當列榜罪犯遭到逮捕歸案時,
警政署則會將其他重大罪犯更新遞補列入名單之中維持前十名通緝名單。
1989年警政署首次正式公布十大槍擊要犯名單。
張貼十大槍擊要犯各縣市警察局門口、公布欄以及街頭巷尾等等供民眾指認,
當時多數名列在內的重大槍擊要犯,後續都已遭到逮捕歸案或死刑槍決。
警政署於1990年廢除十大槍擊要犯的列榜排行之後,
此名單便被稱為「末代十大槍擊要犯」。
已故的前十大槍擊要犯劉煥榮,
曾經在獄中寫下的回憶筆記裡批評「十大槍擊要犯的排行榜害死人」。
警方及媒體大肆宣傳,十大槍擊要犯彷彿明星式的排行,
使得這些槍擊要犯為了符合大眾所公認的形象,
反而助長這些罪犯犯下更嚴重的犯罪事件。
槍擊要犯邪惡形象深植民心,宛如十惡不赦,
民眾輿論撻伐不斷,也讓槍擊要犯看不見未來希望,容易一步錯步步錯。
犯罪人士負面效仿,槍擊要犯的犯案手法,
案件在當時層出不窮,犯罪率不斷上升,帶向不好的社會風氣。
現今這個措施已經廢止,並改為涵蓋各類犯罪事項統稱為「十大通緝要犯」。
警政署因為擔心發布十大槍擊要犯排行名單反而助長槍擊要犯氣燄,
於1990年(民國七十九年)5月間決定不再發布十大槍擊要犯名單。
而隨著最後一名名列十大槍擊要犯的林來福於1990年11月16日在台中市落網後,
「十大槍擊要犯」列榜也正式走入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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