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獎金執法人員就應該擺爛嗎?
沒有獎金執法人員就應該擺爛嗎?
近日一則新聞報導指出,民眾繳納的紅單罰款一年「貢獻」政府一六五億元,其中逾三.九億元還被拿去用在獎勵金,甚至變相淪為「開愈多獎金愈高」。明年起,交通違規罰款將不再提撥執法獎勵金!各縣市和警察機關要鼓勵「有功人員」,得自行編列公務預算。
筆者聽完是喜憂參半,喜的是至少以後執法人員不會淪為「拚開單賺獎金」,憂的是各縣市和警察機關要鼓勵「有功人員」,得自行編列公務預算,那還不是換湯不換藥。公務人員的薪水原本就是從納稅人的血汗錢來的,交通安全的維護,本來就是執法人員的工作職責,那有說因為沒有獎金,所以執法人員就應該擺爛不去取締交通違規,沒有獎金就應該擺爛不去維護交通安全,這不是很奇怪的道理嗎?
臺灣經濟景氣又不是說很好,一般老百姓薪水也不是很高,現在一般的家庭是房子買不起、小孩不想生,如果一不小心,開個車又被開了單,無疑是在老百姓的口袋裡雪上加霜。而且說實在的,光筆者自己騎機車在台北的道路上,就感覺到,有多少道路是機車、汽車、公共汽車「生死與共」的同在一條狹窄的道路上共存,道路設施本身就不是很好了,交通秩序怎麼會好,如果執法人員又為了拚開單賺獎金,被開紅單的民眾已經夠衰了,一想到罰金還被拿去發獎金,心情就更不爽,心情不爽不就更增加了交通危險的事故嗎?因此用獎金這種方式來改善交通,筆者認為實在不是一件很好的方法。
臺灣是民主法治國家,治理國家應該是以民為本、以法為規,而不是變相的用一些獎金來曲解執法人員執法的目的,相信這樣不只是民眾對國家執法觀感不好,更會讓民眾覺得我們的公僕在變相的剝削人民財產,好像在「分贓」人民罰鍰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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