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行政救濟程序失能 稅捐機關成徵稅怪獸
司法改革聲浪高漲,負責處理「民告官」案件的行政法院也成為討論焦點,中華人權協會於今年八月首度舉辦國內賦稅人權票選活動,「法官不懂稅法、行政法院等同敗訴法院」高居賦稅民怨前三名,人民不服課稅,尋求正義裁判的機會卻是少之又少。日前司法院對外宣稱,「行政法院審理稅務案件,多設專庭專股辦理」。但據媒體記者求證後指出,最高行政法院根本沒有稅務專庭,僅僅只由1名法官「專股」辦理,與司法院對外宣稱「稅務案件多設有專庭(股)審理」的說法,顯不相符。最高行政法院的行政訴訟案件1年約5千件,每件案件等待分案給法官審理的時間逾1年,其中稅務案件占該院全部案件30%到40%。法稅專家表示,其實民間司改會及許多實務界人士早在多年前就曾向司法院建議儘速成立「稅務專業法庭」,以提升辦案品質、加速案件審理,但至今司法院至今未有回應。
記者程寧/台北報導
國內最具權威的稅務雜誌「稅務旬刊」,專文分析賦稅民怨指出,納稅人若不服國稅局、財政部之處分提起行政訴訟,舉證責任需由納稅人自行負責,再加上審理案件的法官對稅法專業不足,不了解稅務實務的運作情形,因而不敢輕易變更稅務機關的核定,造成空有行政救濟程序卻無法真正為民主持正義,此為人民票選「法官不懂稅法,行政法院等同敗訴法院」為三大賦稅民怨之一的主要原因。
東吳大學法律系公法研究中心胡博硯助理教授指出,人民的稅務冤屈是否能夠得到伸張?數字會說話,98年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審終結的5000多件中,稅務案件就佔了35%,而最高行政法院稅務案件的比率也高達百分之45%;然而以97年審結的稅務案件,在三個高等行政法院2500多的案件當中,人民勝訴僅有200多件,比率不到一成。胡博硯強調,行政法院的法官資歷多達十五年以上,但當時的國考科目並未列入行政法,故行政法院法官是沒有考過行政法的,加上稅法的專業知識,因此在審案時主觀上會認為自己沒有行政、稅務部門專業,而依循行政、稅務部門之處分,造成人民不容易勝訴。
整個稅務行政救濟程序中的另一環節「訴願制度」,也被票選為賦稅人權問題第二名「訴願制度只是擺著好看,行政救濟形同虛設」。胡博硯表示,訴願制度看起來是一個很好的制度,人民原本不需要花一個非常嚴格的一個行政訴訟程序,就提早得到救濟,但在現實面上訴願制度是由上級機關(財政部)判定下級機關(國稅局)有無違失,「上級機關怎麼可能拿石頭砸自己的腳」?再者雖然法令規範訴願委員會需有一半外聘專家學者,然而外聘學者專家多半有自己的工作,擔任訴願委員多為兼差性質,加上訴願案件又多,根本沒有時間消化,因此最後只得依承辦人員準備之資料,幫忙找出答案,於會議中做成決議,而成為「領領車馬費」為稅務機關背書的角色。此外訴願委員會駁回稅務單位的處分時,自己不做適法之處分卻要稅務單位另為適法處分,造成案件來來回回於行政程序中,人民根本得不到救濟。他以纏訟多年的太極門稅務冤案為例表示:財政部訴願會、行政法院已經做出撤銷的決定,可是國稅局一直都不能做出一個正確的適法決定,讓當事人一而再、再而三地訴願、行政訴訟,這樣對當事人而言,無非是一個多年的折騰啊!
太極門辯護律師蔣瑞琴表示,太極門稅務冤案源起於民國85年,因為檢察官侯寬仁違法濫權起訴的刑事冤案,歷經司法三審級共14位法官、8位公訴檢察官,及包含國稅局承辦人在內之200多位證人交互詰問下,歷經10年7個月58庭之詳盡調查審理,刑案三審獲判無罪無稅確定,無詐欺、無逃漏稅、無違反稅捐稽徵法確定,並認定「弟子贈與掌門人之敬師禮,既屬贈與性質,依所得稅法第四條第十七款屬免稅所得」,及「弟子間統一購買練功服等代辦品,由師兄姊代辦,並非營利販售。」與掌門人無關。國稅局、訴願委員會、甚至行政法院都不可能有如此詳盡之調查審理,但國稅局卻仍違法引用已遭司法判決廢棄不用的不法不實起訴資料,未經實質查核,一再違法核課稅,至今已一案121辦57罰的驚人紀錄。其間歷經財政部訴願委員會、行政法院撤銷國稅局違法稅單共十一次、監察院也糾正國稅局涉有七項重大違法、第四屆立法委員82人連署要求財政部撤銷、第六屆立法委員數十人同聲質詢財政部、國稅局等,國稅局仍然不肯依法撤銷不法稅單,稅務機關自己說了算,權力凌駕五院,難怪立委賴士葆痛批國稅局是公務單位民怨第一名。涂醒哲砲轟財政部及國稅局權力之大已「動搖國本、動搖五院」;立委羅淑蕾更直陳:「太極門稅務冤案如不能平反,台灣根本沒有賦稅人權」了!
胡博硯表示,我國的行政救濟程序其實規範得比德國更為嚴謹,但這樣嚴謹制度卻沒有得到嚴謹的結果,他認為要改善現行失能的行政救濟程序,除應提升公務員本身素質外,做為一般的民眾,對他們的監督也很重要,不能以為國會議員的質詢就表示有在監督,國家要有改變之時,民眾們要強化自己的素質,「法律是一個理性的規範,這樣一個理性的規範,必須要靠理性的民眾才能讓它落實下來」。
回應文章建議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