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函令座談會」律師學者意見交流 律師主張:稅法適用有疑義 應做對納稅人有利的解釋
台灣第一名模林志玲的表演所得性質,徵納雙方多所爭議,究竟是屬於薪資所得或是執行業務所得,爭訟不斷。由於近來稅捐稽徵機關之諸多處分、解釋函令及司法判決,有關薪資所得或執行業務所得之區分標準並不一致,導致納稅義務人無所適從。台北律師公會稅法委員會為提升律師同道對於稅務法令之關注,加速理出違背法律意旨之稅務函令,於99年11月6日(六)下午14:00-16:00,在台北律師公會會館,針對「薪資所得與執行業務所得區分標準之探討」議題,舉行「稅務函令座談會」,邀請律師同道與學者專家進行意見交流。
(記者 李梵真/高雄報導) 台灣第一名模林志玲的表演所得性質,徵納雙方多所爭議,究竟是屬於薪資所得或是執行業務所得,爭訟不斷。由於近來稅捐稽徵機關之諸多處分、解釋函令及司法判決,有關薪資所得或執行業務所得之區分標準並不一致,導致納稅義務人無所適從。台北律師公會稅法委員會為提升律師同道對於稅務法令之關注,加速理出違背法律意旨之稅務函令,於99年11月6日(六)下午14:00-16:00,在台北律師公會會館,針對「薪資所得與執行業務所得區分標準之探討」議題,舉行「稅務函令座談會」,邀請律師同道與學者專家進行意見交流。 施中川律師認為法令對薪資所得與執行業務所得的界定,標準不一,立法模糊,是造成爭議不斷所在,他覺得稅法的適用在解釋上如果有疑慮的話,應該是要做有利於納稅義務人的解釋。譬如說某項所得如果他確實有成本費用的支出,那把它定性為薪資所得,讓納稅義務人沒有辦法有充足的成本費用可以扣除,而侵害他原來的財產權的話,應該要把他解釋為執行業務所得,縱使無法納入執行業務所得的範圍,至少也應該要讓他可以適用其他所得而從成本費用去減除。針對「賦稅人權大調查」,高居第一名的「稅務機關行政權過大,任意曲解所得性質」,施中川律師說:「所得性質的曲解,對納稅義務人來講,人權侵害是非常大,目前在立法上對於薪資所得完全沒有給予自主、可以舉證特別扣除額的機會,所以我想薪資所得或者所得性質的定性,在司法機關的判斷上,似乎應該更站在人權保護這一端。」因此施中川律師呼籲:從實務上可能要去廣聽納稅義務人及社會大眾的意見,讓目前過時的稅制能夠有更符合貼近現在環境的可能。 黃士洲教授覺得每一種所得都要尊重基本的個人尊嚴,應認同我們提供勞務的能力是有限的,壽命是有限的,因此所得不能夠用毛額來課稅。他以己身為例,分享薪資所得亦應扣除成本的觀念。黃士洲教授表示,幾年前在台南擔任講師,月薪約兩萬,扣除高鐵交通費8000元,小套房房租5000元,每月實際所得大概剩7000元,一年84000元,但稽徵機關卻認為一年所得24萬,只能減除扣除額,因此每年仍卻需繳所得稅萬把元,「難道我是從台北走路到台南上課?上完課就打地鋪的?」交通費與房租是存在的事實,卻視而不見,薪資所得不能扣除成本,這是違反憲法保障人民的財產權、生存權。 黃士洲教授認為,人有很多看不見的成本,例如人在提供勞務,貢獻體力和智慧時,也在折舊過去的知識,身體也會折舊,累積知識也需要成本,不能再用50年前經濟尚未發展的環境來看待現今薪資所得與執行業務所得,用毛額來扣稅,因為無法周延反應真實的社會生活。薪資所得要負擔百分之七十以上的國家稅收,這對於一般廣大受薪階層來說是非常不公平,大家都知道現在有很多的所得,特別是不勞而獲的所得,它有很高的成本費用率可以扣除,甚至是完全是免稅的,這樣的作法其實是把那些不合裡的稅賦轉嫁到廣大的受薪階層上面。黃士洲教授表示:經濟發展的成果應該要合理的分配在每個人的身上,讓稅賦的負擔平等分配。在一個扭曲稅制底下,加上國家財政沒有受到合理的控制,那稽徵機關永遠有一個壓力,要去增加財政收入,稅務機關會選擇對納稅義務人比較不利的一個方式來課稅,如果法院又站在同情稅徵稽徵的立場,那整個法治國家的制衡跟控制就因此而失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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