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稅勿釀民怨
報載;國稅局要求網路揪團合購的主購人,如果向合購人收取雜費,必須報繳個人綜合所得稅,此消息一出,立刻引起眾多網友的撻伐。一般而言,主購人若有向合購人收取雜費,金額通常只有5到10元,用於貼補主購者付出的勞力與相關費用,如今國稅局竟然要向這種芝麻小錢課稅,實在令人不解。
筆者的家人就曾經為了購買便宜商品及節省運費,而在網上發起團購,當時並未收取任何雜費,反而花費了不少時間、人力及電話費,加上團購的商品是冷凍食品,家裡的冰箱都被塞滿,差一點擺不下去,非常的麻煩,不知這些費用是不是可以列入年度所得抵扣呢?
筆者並不擔心在網路上合購,主購人會繳到多少稅,而是擔心,這種小錢,一般民眾可能會漏了報,而且主購所發生的實際費用,根本很難舉證來扣除,一旦被國稅局查到,要補稅加上不成比例的巨額罰款,到時必將民怨四起,如此如何能達到財政部長所說的讓人民繳稅心甘情願呢?因此請國稅局要三思而行,勿讓馬政府的「苦民所苦」,成為口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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