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機制透明化 官民一起來
司法機制透明化 官民一起來
看到11/8聯合新聞所?有關「民眾參與一審 司法院研議觀審制」:前總統陳水扁涉二次金改被判無罪案,引發立委抨擊法官判決的法律價值、對價關係與國民觀感、價值落差太大。司法院秘書長林錦芳上午表示,司法院有決心落實司法改革,在「法官法」草案獲得通過後,將落實淘汰不適任法官;司法院也正在研議制定「觀審」制度,讓民眾參與特定案件一審審判,對案件雖無決定權,但可參與評議,供法官審酌。
林錦芳並指出,為讓審判更符合民眾認知,審判結果符合社會公平正義,司法院正在研議製定「觀審制度」,讓民眾參與一審審判,並參與評議,民眾提出的意見對案件審判結果雖無決定權,但可供法官審酌,不但有社會教育意義,也增加審判的透明度。
看完後覺得很興奮,因為有種英雄所見略同之感動,上週才於網上發表與此篇想法類似之文章,其文章大意是:
現在大概二十四歲就可以當法官、檢察官了,他們大學畢業,成績好會唸書,考上這些司法官,受訓在司法官訓練所受訓一年,然後再到這個法院或檢察署再去實習一年,兩年的時間他就可以獨立偵查,可以獨立審判,但卻相當缺乏社會的歷練、社會的認知,對此其實他們還是相當不瞭解,所以像這樣的話,這樣的一個司法官讓他進場,也難怪背離社會的一個認知。」
筆者雖非法界人士,但對於司法官的進退場機制,略提出個人淺見:司法官判案其本源還是要回歸到人性本善面、以民為主、以法為規為主軸;而在擬定法條時,更要審慎評估其完善性,甚至極力建議可以擬定體檢法條之修法時程及其法條之適用性,適度修法,以淘汰已過時不適用之條文(包含檢視已多過公私法的解釋令的可用性)等等;我國司法雖係屬大陸體制,但對於英美體制所用的「陪審團」,筆者認為或許可以做為制衡法官的自由心證之判定,亦可以做為彌補進場之新進司法官的經驗不足狀況,因為它的組成成員係由各行各業遴選出來的,而其職責僅針對當事人有無犯罪之事實來判定其有罪或無罪。
法律本就是用來保障好人、制裁不法及有罪的人,全民一起來為我們的司法做個總體檢吧!作者:程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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