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效已過無法懲處侯寬仁? 立委呂學樟批:官官相護 牛頭不對馬嘴
法務部在日前做出決議,高檢署檢察官侯寬仁偵辦雲林縣廢土棄置場案、總統馬英九北市長任內特別費案時,訊問證人筆錄確有違失,法務部經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後,決定將侯寬仁記申誡1次。同樣遭侯寬仁濫權違法的太極門案,雖於民國91年被監察院調查確定侯寬仁有八項重大違法,移送法務部從嚴議處,然法務部表示迄今時效已逾10年,逾懲戒時效而予免議。此消息一出,引起法界人士譁然,質疑司法的公理正義已不復存於台灣,日前立委呂學樟痛批法務部長曾勇夫,懲戒時效的說法根本是牛頭不對馬嘴,明顯是官官相護!
(記者林飛/台北報導)
法務部長曾勇夫表示,侯寬仁檢察官確實有問題,但太極門案時效超過,故用他案另做申誡及飭令注意的處分。立委呂學樟認為,這樣的結果無法讓民眾及當事人接受!他說:「連監察委員葉耀鵬都出來痛批法務部,法務部所屬的檢察官居然可以推翻憲政體系所做的決定實在太荒謬!」呂學樟表示,法務部藐視監察院、藐視憲法,監察院調查侯寬仁八項重大違法要求法務部依法議處,但法務部居然花了許多時間「調查」最後卻用「超過時效」讓侯寬仁脫身!他痛批曾勇夫,監察院是叫法務部根據這八項重大違法要求『議處』侯寬仁檢察官,不是去做『調查』!」
事實上,監察院早在89年由廖健男、李伸一、趙榮耀3位監委自動調查,並由第三屆司法及獄政、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第43次聯席會議,黃武次、馬以工等12位委員共同決議,於91年3月4日以(91)院台司字第0912600349號函附調查意見,詳列侯檢察官違反偵查不公開、違法搜索、違法凍結資產,且僭越職權,命各縣市政府對各道館封館等多處違反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嚴重侵害被告之權益、戕害檢察官公正執法形象等八項重大違法,並移送法務部從嚴究責議處。
太極門辯護律師蔣瑞琴表示,既已決定移送議處,時效就立即中斷,根本沒有所謂懲戒時效已過的問題!媒體曾報導,民國74年間台南市帝王大飯店縱火案,造成28人喪生慘劇,追溯時效為25年,今年3月31日即期滿,陳姓主嫌案發後逃亡近25年,於時效屆滿前10天被追緝到案,25年的追訴時效就停止進行,仍遭法網制裁。法律之前人人平等,法務部所引用釋字第583號解釋及銓敘部95年11月12日函,均只是表示懲戒時效為十年,關於時效之起算及中斷未為說明。法務部無視監察院之移送議處之時效中斷效果,更突顯法務部官官相護、包庇下屬、侵害百姓人權,台高檢及法務部要如何向全國人民交代?如果真有時效問題,究竟是誰將本案拖了這麼多年,造成過了公務員十年懲戒期限?難道這些官員完全不必負責!不需受到任何懲處?
蔣瑞琴表示,太極門弟子就侯檢察官之議處情形,在十年懲戒期限前,十幾次函詢法務部處理的情況。在96年7月13日最高法院判決太極門案無罪無稅確定之前,法務部以「裁判尚未確定,為避免影響審判中案件之認事用法及遭社會誤解有干預司法審判之虞」為由,拒不處理;然誠如99年4月18日立法委員邱毅質詢法務部長曾勇夫時指出,91年監察院調查報告做出之後,法務部跟台高檢都可以做出懲處決定,「不是不能,是不為也」,明顯就是官官相護、相互包庇。法務部之後又多次以「本部業已責成相關機關依規定檢討中」為由推托,如監察院長王建?所說「公文來、公文去」,絲毫沒有遵循法律,解決人民痛苦之誠意。
案中,法官根據最高法院三件民事判決:「時效因承認而中斷,時效期間應重行起算」的實務見解,判定豬哥亮的欠債雖始於82年,但因於86年曾寄存證信函表明要還債,而認定未超過追討時效而判定豬哥亮需還欠債。同理,法務部不是也應以91年監察院調查確定、移送懲處侯寬仁檢察官,為時效中斷嗎? 更何況侯檢察官於接受監察院調查時已自己承認依證人片面之指述,即將掌門人夫婦名下所有不動產均予扣押,其起訴後自行發函內政部、縣市政府解散太極門,或予以斷水斷電,均未依法經簽奉該機關長官核定;再者他也自己承認在太極門案中就所謂「受害人」名單是否屬實未盡查證之職責,草率起訴,甚至偵查期間從未通知掌門人之辯護律師李潮雄,剝奪憲法所保障當事人之防禦權、訴訟權及律師之辯護權,罔顧正當法律程序。侯寬仁在監察院的認罪,與豬哥亮承諾債務相同,又怎會「無不當之處、無從議處」?台高檢之調查,明顯迴護包庇,要如何向法務部交代?法務部又要如何向監察院交代?又如何向全國百姓交代?
立委呂學樟質詢曾勇夫:「監察院已經簽發公文,歷任法務部部長、主管等進行調查,看看到底究竟誰縱放?誰在官官相護?部長你(指曾勇夫)的名字有沒有在其中?」呂學樟認為,法務部的縱放沒有天理,罔顧正義。台大刑事法學研究中心主任暨歐洲聯盟法律研究中心主任陳志龍教授曾表示,我國司法系統充滿「近親繁殖」的家族色彩,就因為是一家人,犯錯不會被處罰,這也正是目前不適任司法人員有恃無恐的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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