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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要守法 檢察官卻可知法犯法

2010/10/26 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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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

藝人豬哥亮復出後,演藝事業再掀高峰,但過去的債主也紛紛找上門來。昔日債主控告追討1300萬元債務,豬哥亮委託律師先主張,若豬哥亮有欠錢,從82年至今,早就已經超過民法15年追訴時效,但法院不採納豬哥亮的說法。案經台北地院審理,法官認為豬哥亮13年前曾寄存證信函表明要還債,因為這封自己承認欠錢的信,法官認為未超過追討時效,判決豬哥亮要還一千三百萬元和到清償日為止的利息。

判決指出,此案的時效應從豬哥亮在85年承認借錢起算,至今時效未完成,債權人可以請求豬哥亮還錢。法官根據最高法院三件民事判決:「時效因承認而中斷,時效期間應重行起算」的實務見解,認為豬哥亮在85年9月24日,曾寄存證信函給謝姓債主,並承認債主對他有借款請求權存在,故豬哥亮的欠款追討時效,自他承認欠錢已經中斷,要自存證發信函的85年9月24日當日重新起算,故謝姓債主在去年11月13日提起訴訟,明顯未超過15年。

日前檢察官侯寬仁因偵辦太極門案,時效超過10年無法懲處引發爭議;監察院91年即對太極門一案主動調查並作成調查報告,詳列侯寬仁檢察官偵辦此案時,涉有八項重大違法,移送法務部從嚴究責議處。侯寬仁檢察官偵辦太極門乙案,既已決定移送議處,時效就應如上述豬哥亮案件般立即中斷,根本沒有所謂懲戒時效已過的問題!然法務部卻只表示懲戒時效為10年,至於時效的起算及中斷卻從未確實說明,此舉突顯法務部混淆視聽、官官相護、包庇下屬、侵害百姓人權。究竟是誰故意拖延此懲處案,並以公務員10年懲戒期限為官官相護藉口?

依據聯合報報載指出,監察院91年即完成侯寬仁檢察官的調查報告,而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直到今年3月,才完成侯寬仁多年前偵辦太極門案的調查,因而導致無法追究侯寬仁當年濫權。依據我國五權分立的憲政體制,監察院移送法務部的案件,法務部僅能議處,並無權重新調查,且既然已經決定移送議處,時效就應立即中斷,根本沒有所謂懲戒時效已過的問題,難怪太極門不滿法務部以公務員10年懲戒時效已過為藉口,輕縱包庇屢犯的侯寬仁檢察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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