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冬山農會看懂民法[簽名][蓋章][指印]條文!?強制罪?
公民記者:朱水文
宜蘭冬山農會看懂自己的公告?
民法[簽名][蓋章][指印]條文!?
從2012年到2023年的交易過程都是以蓋指印及二人見證?
從農會的理事長賴金龍
總幹黃志耀事以及信用部主管
對民法的了解程度是否需要再教育?
櫃員的知識來自主管錯誤的傳授?
拖延時間強迫年長者無義務之行為!
保障年長者權益?
11時至13時?才給提款卡?
強制罪?
民法第 3 條
依法律之規定,有使用文字之必要者,得不由本人自寫,但必須親自簽名。
如有用印章代簽名者,其蓋章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
如以指印、十字或其他符號代簽名者,在文件上,經二人簽名證明,亦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
裁判字號:31 年上字第 3256 號裁判日期:1942 年 12 月 14 日
要旨:不動產物權之移轉或設定,應以書面為之,此項書面得不由本人自寫,但必須親自簽名或蓋章,其以指印、十字或其他符號代簽名者,應經二人簽名證明,否則法定方式有欠缺,依法不生效力。
強制罪
用強暴或脅迫手段影響他人意志,使其被迫做或不做某件事 行為人主觀上需具備強迫他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力的故意。
行為人要知道自己正在用強暴或脅迫手段迫使他人為無義務的行為、或是妨害他人行使正當的權利,並且行為人也的確想要這麼做,才會構成強制罪的故意。
2023年3月25日:冬農信字字第120001033號冬山鄉農會 函地址:宜蘭縣冬山鄉冬山路一段888號承辦人:游雯凌電話:03-9591122
受文者:****
主旨:覆台端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陳情於本會申辦金融卡業務親簽爭議一案,敬請諒察。
說明:
一、依宜蘭縣政府2023年3月17日府授財税金字第1120004744函辦理。
二、經查存户於2012年10月31日以指印及兩位陪同人見辦理開户・依據簽立之存款契約書第三條後段「但印鑑之掛失・變更等其他貴會認為必要之事項·仍得要求立約人提示身分證件後親自簽名」・本會金融卡服務约定書之立約人簽章處約定方式載明以「簽名及蓋章」辦理。
三、該日存户親持身分證、存摺、原留印鑑中辦金融卡業務,櫃員已驗證存户身分在案,惟存户表示因久未書寫,不便簽名,櫃員為協助辦理,遂建議改採用民法蓋指印並請陪同人擔任見證人辦理,因陪同親屬二人未能做見證,存户改親自簽名辦理,已顺利完成金融卡業務申請核發。
四、本於審慎態度,且以保障年長者權益為優先考慮,對於業務解釋服務過程中如造成不悦及誤解·深感抱款,在此致上歉意·尚祈見諒!本會已責請櫃員檢討改進,並督導教育櫃員服務態度及溝通技巧。
正本:*****
副本:宜蘭縣政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農局
總幹事 黃志耀
2023年3月2日冬農信字第1120000670號冬山鄉農會 函地址:宜蘭縣冬山鄉冬山路一段888號承辦人:游雯凌電话:03-9591122
受文者:*****
主旨:覆台端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陳情於本會申辦提款卡案,敬請諒察。
說明:
一、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112年2月23日農金二字第1125010246號函辦理。
二、查台端於2012年10月3日於本會辦理開戶,當時台端以指印及兩位陪同人見證下完成開戶。
三、台端2023年1月13日11點38分由自稱女兒及女婿等兩人陪同至本會表示欲申辦金融卡,台端並表示因久未書寫,不便簽名,本會同仁委婉詢問二位陪同人是否願意依民法第3條第3項規定見證辦理。惟二位陪同人並不願意依上述規定辦理,致申辦業務僵持不下。
四、後來有警員至現場了解情形,其中自稱女婿之陪同人希望由該警員見證,但該警員表示不方便見證,並在本會同仁出示民法規定後離去。
五、至13點10分時,在台端表示願意簽名試試下完成該業務申辦。
六、本會同仁全程均委婉溝通並依民法規定辦理,且以保護年長者權益為優先考慮,絕無所謂強迫之情事,請台端諒察。
正本:******
副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宜蘭縣政府
總幹事 黃志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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