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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候訴訟風潮來襲:為什麼要打氣候訴訟?企業如何因應?

2023/03/06 1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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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

近年來企業未達成其對外宣稱的氣候目標、不實產品廣告、資訊不透明等「漂綠」行為持續增加,也因此面臨越來越多的氣候訴訟。倫敦政經學院氣候訴訟教授謝茲爾(Joana Setzer)在媒體訪談中提醒各國企業:「在提出氣候承諾時,都應該想想自己是否能兌現。」這也意味著企業應將氣候訴訟風險納入投資與行動考量。

 

2022年,四位印尼帕里島(Pari)居民遠赴瑞士,對一間跨國水泥企業霍爾希姆(Holcim)提起民事訴訟。該公司為全球前50大排碳大戶。自1950-2021年來,已產生70億噸碳排,甚至超越瑞士全國同期的碳排放總量。這是瑞士第一起、也是全球第一次針對水泥產業的氣候變遷訴訟。

 

被告主張,霍爾希姆公司長年碳排放導致海平面上升與極端洪災,島上居民生計嚴重受損,生存威脅持續至今。居民提出三項訴求:一、霍爾希姆應賠償每人約台幣10萬元;二、2030年前減少43%的碳排放;三、提供資金予島上的氣候調適建設。全案目前進入調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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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受海平面上升所苦的印尼帕里島。圖片來源:Wikimedia Commons

 

氣候訴訟潮來襲:全球遍地開花的公民法律行動

氣候訴訟(climate litigation)這幾年在全球蓬勃發展。公民團體或個人透過對政府、企業等機構提出訴訟,主張其政策、作為或是不作為加劇氣候變遷而侵害人民權利,促使政府修訂政策或企業採取更有野心的減碳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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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候訴訟案件的全球分布。圖片來源:2022氣候變遷訴訟全球趨勢

 

近年來相當知名的勝訴案例是荷蘭地球之友(Milieudefensie)與數個公民團體對荷蘭皇家殼牌石油公司(Royal Dutch Shell)所提出的氣候訴訟。2021年海牙地方法院宣判,殼牌應在2030年前將其整體產業鏈的碳排放下降45% (以2019年為基準)。

 

該案是首例以民事法典中的「注意義務標準」:援引巴黎協定、歐洲人權公約、

聯合國工商企業與人權指導原則等標準,認定殼牌未盡企業該注意的義務。對此殼牌已提起上訴。

 

根據美國哥倫比亞大學環境法研究中心的資料,至2022年全球已有2002起氣候訴訟案件。倫敦政經學院《2022氣候變遷訴訟全球趨勢》指出,氣候訴訟案件近年急速成長,2020以降所提出的案件就佔總數約1/4。在所有有紀錄的案件中,約70%位於美國,其次為澳洲、英國。位於南方國家的案件雖占少數,卻有成長趨勢。

 

2014年,聯合國人權理事會(OHCHR)發表聯合聲明,確立氣候議題與基本人權的連結。聲明中主張「安全、乾淨、健康與永續的環境與基本人權密不可分。這包含但不限於生命、健康、食物、飲水、居住權利[1]。」

 

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過去的報告中,多次提及氣候變遷對基本人權的影響。國家有義務減少對國民基本人權的危害。這些國際人權標準也成為這幾年許多氣候訴訟的論述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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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候訴訟判決結果對原告有利程度分布。圖片來源:2022倫敦政經學院氣候變遷訴訟全球趨勢

 

氣候訴訟在台灣:層層阻礙中開創新的可能

2021年初,台灣出現國內首例的氣候訴訟。環境法律人協會、綠色和平與四名氣候受難者對經濟部提告,主張現行的「用電大戶條款」對企業的再生能源設置要求過低、忽略其減碳義務,違反我國環境基本法,侵害人民基本生存權利。

 

這是台灣首宗氣候訴訟案例,原告在聲明中表示,希望透過此次訴訟開創歷史先例,讓公民能持續在台灣氣候正義上開創不同可能。然而2021年6月經濟部提出的答辯書,卻讓公民團體相當失望,隻字不提用電大戶條款對氣候的影響。

 

制定台灣「公民氣候訴訟條款」的討論這幾年方興未艾,卻在今年(2023)三讀通過的《氣候變遷因應法》中被排除。氣候訴訟在台灣仍面臨層層阻礙。

 

針對企業的氣候訴訟:透過對企業施壓達成氣候正義

倫敦政經學院報告顯示,在美國以外的所有案件中,被告占大宗為政府(約70%),原告以公民團體與個人為主(70%)。然而,針對企業的氣候訴訟在這幾年發展越來越蓬勃。常見的被告產業類別除了化石能源公司,近年也指向更多食品農業、交通、塑膠與金融機構。

 

除了針對碳排大戶,媒體《中外對話》也分析,氣候訴訟的未來趨勢也可能指向不實的企業氣候承諾、涉及化石能源與高污染產業的投資組合。這表示未來可能有更多針對銀行與金融機構的氣候訴訟。

 

氣候訴訟的目的不只有勝訴與拿到具體的補償,也有「策略性」的目的,例如獲得媒體版面、公眾關注以提高氣候意識,進而改變政策走向。

 

氣候公民團體對企業興訟,往往是希望能透過訴訟程序與其附帶效應(例如財務與名譽受損),改變企業營運模式,使其符合更高的碳排標準、並落實減碳計畫。同時也企圖改變現有投資環境,減少高碳排投資組合的吸引力。

 

企業該如何因應蓬勃發展的氣候訴訟?

瑞士法律學者斯透福(Walter Stoffel)認為,氣候訴訟的國際慣例不斷發展,未來走向將迫使企業必須改變行為。倫敦政經學院氣候訴訟教授謝茲爾(Joana Setzer)在媒體訪談也提到,近年來企業未達成對外宣稱的氣候目標、不實產品廣告、資訊不透明等「漂綠」行為持續增加,也將面臨越來越多的氣候訴訟。

 

她提醒各國企業:「在提出氣候承諾時,都應該想想自己是否能兌現。」這也意味著企業應將氣候訴訟風險納入其投資與行動考量。

 

ESG法律顧問公司Ashurst建議企業,減少氣候訴訟的方式很多。除了應持續了解國際ESG標準,也應對法規標準的更動有所準備,並在內部建立查核機制,以確保其ESG策略的落實。氣候訴訟對企業也是警惕作用,讓企業有機會即早改變決策,減少更大的經濟損失。

 

[1] “safe, clean, healthy and sustainable environment is indispensable to the full enjoyment of human rights, including rights to life, health, food, water and housing, among many oth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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