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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驅離記者事件深度解析之二

2007/10/07 0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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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

上一回關於環保署驅離記者周富美的文章中,我們已經知道事情的始末、解釋許多民眾可能會提出的問題。這次將進一步就法理、法條層面來解釋其中緣由,並藉此了解連署書中,所謂「反對環保署違反資訊公開法精神」的訴求是怎麼回事。

文/eslite12    轉自PTT媒亂版;經排版、標點。

(經轉載同意,作者表示只要附上作者名、出處,可任意轉載。本報導比照處理。)

能不能就法理上進一步解釋此事呢?

環評法第十條本來就要求,環評會進行時要邀請相關團體的代表與會。在某種程度上記者做為傳達訊息給公眾最有效的橋樑,本來就是相關團體的可能字義範圍。他們從來不發言,只是因為在環評程序中他們扮演的角色既非正方也非反方又不是官方。

再退一步來說的話,不用上到什麼憲法對行政程序公開的要求,只要從我國所有對政府資訊的法令來做體系解釋(比如政府資訊公開法)。很輕易地就能發現我國的資訊是以公開為原則,除非有些特別考量,才會例外不公開。

所以過去環評會是公開給記者的,跟在街上拍照採訪不需要特別許可一樣,這不需要說是行政慣例。除非記者在環評會中不要不服主席指示(就像不能在雙黃線上採訪),遭到主席類推適用行政程序法事後驅離,否則他們本來就可以在那裡。

說他們不能夠在那裡,跟過去國民黨說綠色小組沒記者證,不可以躲在抗議人群中照相是一樣可笑的。更何況,正如之前所述因環評的特殊性,記者更「應該」在那裡。

就算退一萬步言,記者被允許進入只是一種「行政慣例」(雖然很明顯不是)。行政慣例以前都這樣,為什麼現在改變需要一種更好的理由。以此處而言,環保署不開放,理由是「場地」。事實上這是胡扯,以我過去在台北市的經驗,會受限的是馬蹄長椅邊發言席,不是旁邊坐在鐵皮折疊椅。還甚至是可以用站著的,因為那一定擠得進去。就算場地真的有大問題,從那天的狀況來看,環保署也不用拉窗簾,更不用關門。

行政機關不能不讓外人進入嗎?

事實上跟很多民眾以為的不同的是,行政機關裡面外部人的活動,從來就不是完全被限制的。行政機關用家宅權(Hausrecht 畢竟也有人翻家主權的樣子)趕人,也只侷限在某些狀況中,妨害行政機關運作時。

環評會是有外部人參與的(編者補註:與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所言之內部單位性質不同。),又沒有涉及機密,最重要的是在擬定結論時,都得先清場以免環評委「陷於不必要的壓力」,也就是公開性與行政的效率在此根本不相妨害。認為記者該乖乖坐在那,不將環評會議過程反應在媒體上的人,心中恐怕都還有戒嚴的幽靈。

最後,就算環保署公務員都有那種想偷偷做事的公務員慣性,或者只是服從陳重信的命令。他們還是沒資格威脅恐嚇記者或任何人,以法律訴訟和事實做不當連結,依某些刑法學者之論,基本上還是恐嚇。就算不提刑事問題,公務員執行公務也不能這麼做。

你說我國的資訊是以公開為原則,這點可以就法律條文闡述一下嗎?

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七條第一項第十款與第三項:合議制機關之會議紀錄應主動公開,公開範圍乃其審議議案之案由、議程、決議內容及出席會議成員名單;且依同法第八條:政府資訊之主動公開,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斟酌公開技術之可行性,自同條列舉方式中選擇適當者。(編者補註:如「其他足以使公眾得知之方式」。)

承上,政府資訊公開法第七條之規定,僅給予獨立機關在決定做成後,需主動公開之義務,其文義核心範圍並不及於記者可否列席採訪,縱將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或五款目的性擴張,使行為主體及於記者,依七條一項之規定 亦僅表示合議制機關應將會議記錄主動公開,並無法得出會議過程應將記者隔離之必然結論。

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二項規定:政府資訊之公開,依本法之規定,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又依同法第十八條:政府資訊僅在有一定要件時,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可知政府資訊公開法並無法提供記者不能在環評會旁聽採訪之法源,且環評審查之過程,雖不需主動公開,卻仍以公開為原則。

所以記者也包括在內嗎?

環境影響評估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主管機關應於公開說明會後邀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相關機關團體、學者、專家及居民代表界定評估範疇。實務上環評審查會除結論做成以外,皆開放非環評委員之民間人士參與,系爭自由時報周姓記者與環保署之進場與否之衝突即發生在此一階段。若一般不特定之民間人士皆可參與,並無獨排除新聞工作者之理。

聲援周富美的連署活動已經展開,目前已有數十個社會團體與超過五百人以上的民眾連署,歡迎各界踴躍參加。

連署網址:

http://tinyurl.com/2feqfm

關於環評會的最新報導:


環評大會搞黑箱環團旁聽遭刁難第七屆第三次環評大會旁聽紀實
苦勞網 - 2007年10月3日
環保署昨天(10/1)下午召開第七屆環境影響評估委員會第三次會議,審查包括麥寮「台塑大煉鋼廠案」在內的八個重大開發案。由於環保團體質疑前兩次大會的黑箱作業,昨天下午集結環保署以旁聽的身分希望能進場監督環評大會的審查,落實環評資訊的透明公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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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記者留言請先登入

hon (未驗證) ・ 2007/10/11 04:37

環保署片面發函給自由時報及台灣新聞記者協會,表示自由時報記者周富美妨礙公務,並且不同意周富美再至環保署採訪,雖然自由時報及台灣記協都表達新聞自由應受保障,但周富美仍被報社轉為內勤。環保署的舉措,在解嚴將近二十年的現在來看,顯得格外諷刺;自由時報的不當調動,記者的勞動權益與採訪權該由誰來保障?

此一事件引起社會的高度關切,截至目前為止,共有50多個團體,500 多位記者、民眾連署反對環保署剝奪記者採訪權。這個涉及政府資訊公開、新聞自由、知的權利、媒體工作權的重要議題,將對台灣的民主政治造成什麼樣的影響?在官方與資方的雙重壓力下,第一線的媒體工作者、媒體專業團體又該如何打破官方資訊戒嚴,要回人民知的權利?!又該透過什麼樣的集體機制保障應有的工作權益?

主題:是誰戕害人民知的權利與記者勞動權?從環評大會限制記者採訪談起

時間:10月11日(週四)下午 2:00

地點:耕莘文教院409會議室(台北市辛亥一段22 號4樓)

主持人:管中祥(台灣媒體觀察教育基金會董事長)

與談人:
陳文賢(大眾傳播工會聯合會總幹事)
簡竹書(台灣新聞記者協會執委、壹週刊記者)
洪貞玲(媒體改造學社執委)
莊豐嘉(中央社副總編輯)
郭志榮(公共電視「我們的島」記者)

台灣媒體觀察教育基金會、苦勞網、媒體改造學社 聯合主辦

hon (未驗證) ・ 2007/10/11 04:38

最近媒體界發生了一件事。你不能不知道的事!自由時報記者周富美不但被環保署拒絕進入環評大會會場,最後在環署一只公文,竟被自由時報調職內勤。
表面上,這是普通的人事案,然而,背後卻有個不能說的秘密。

第一場:台大場次(時間:2007/10/12 中午12:00~14:00 ,地點:台大新聞研究所103視聽室)
講座內容:
第1階段(綜合座談 12:00~13:00)
一、環保署不能說的秘密:事件脈絡說分明╱周富美(自由時報記者)
二、你為什麼不憤怒?記者採訪權與資訊公開對大眾的意義╱孫窮理(苦勞網)
三、自由過了頭?新聞監督與新聞自由的界線╱張錦華(台大新聞所教授)
四、合法?非法?資訊公開法的模糊與曖昧╱洪貞玲(台大新聞所教授)
五、邀請中:環評會議的祕密:運作機制與權力關係╱呂理德(中國時報資深環境新聞記者、兼任主筆)
第2階段(討論、交流與對話 13:00~13:30)
開放現場與眾提問、交流與對話的時間
第3階段(從座談到行動 13:30~14:00)
座談會不是「坐著」談談就好,面對此事件,你有什麼看法?
未來傳播學子、社會大眾可以做些什麼事?

第二場:政大場次(時間:2007/10/12(五) 晚間6:30~9:00, 地點:政治大學綜合大樓113教室)
一、環境議題中的資訊公開與新聞自由╱潘漢聲(綠黨秘書長)
二、記者採訪權與資訊公開對大眾的意義╱孫窮理(苦勞網)
三、環保記者的美麗與哀愁╱林靜梅(公視環保記者)

第三場:政大場次(時間:2007/10/16(二) 晚間6:30~9:00 ,地點:政治大學綜合大樓113教室)
一、媒體專業者組織與新聞自由╱劉昌德(政大新聞系教授、媒體改造學社)
二、記者採訪權與資訊公開對大眾的意義╱卞中佩(苦勞網資深記者)
三、環保記者的美麗與哀愁╱新聞記者協會代表(邀請中)
四、新聞自由與媒體工作╱神秘嘉賓邀請中

主辦單位:台大新聞所所學會、政大新聞系系學會、輔仁大學
協辦單位:當代新聞與數位媒體研究中心、媒希望工作團隊

小美 (未驗證) ・ 2009/11/13 00:57

感謝各位賢達賜教與關心。環評事件被拒進入環保署採訪迄今,兩年過去了,我在這個星期二,對環保署的政風室主任范大維先生提告了,雖然事隔兩年。但總要有個開始。

刑事告訴狀
案號:
股別:

告 訴 人:周富美
台北……(略)
告訴代理人:詹文凱律師
設臺北市紹興北街3號5樓(02)2397-1998

被 告:范大維
設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一段83號

為 被告瀆職案件 告訴事:
犯罪事實
一、告訴人於96年8月時任職自由時報記者,負責採訪環保新聞。因先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之第六屆環境影響評估委員會成員對諸多公共工程採取嚴格之審查標準,致各該工程無法進行,與當時之行院立場不同而引起社會矚目。故在96年8月聘任第七屆環評委員時,原有外聘委員一律不續聘,更引起社會大眾之關切,認為我國之環評政策將有重大轉變。原有第六屆委員甚至採取靜坐等方式抗議政府對環評作業之扭曲。故96年8月10日在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一段83號之環保署會議室召開之第七屆第一次環評委員會議,新任委員之結構及立場即為媒體關注之焦點。告訴人身為環保新聞記者,自然前往會議現場採訪。依據歷來環評委員會會議慣例,會議均開放現場任由媒體採訪,當時亦無法規明定環評委員會議得採秘密會議方式。告訴人進入會場後,即靜坐一旁,並未有任何干擾言行。然當日會議主席即環保署長陳重信?要求告訴人離場,經告訴人表示與以往慣例不符,且依法無據,並聲明僅在旁記錄會議實況,不會有干擾行為後,陳重信先裁決休會五分鐘,復會後當時任職環保署政風室主任之被告進入會場,先以言詞要求告訴人離場未果,突然動手抓住告訴人左手,強力拉扯致告訴人跌坐地面,並聯絡女警欲架離告訴人,告訴人為免事態擴大,始自行離去。
二、告訴人採訪環境影響評估委員會會議過程,為其正當業務之執行,且並未違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歷來之會議慣例,當時亦要無以行或言詞干擾會議進行之情事。被告於會議中,未經主席之裁示,即強行拉扯告訴人,欲強制告訴人離場,不僅侵犯告訴人之人身自由,亦妨害告訴人行使採訪之權利。
證據及所犯法條
一、被告對告訴人之暴行,有證人徐瑞婷當時亦在場採訪而親見,請 鈞署傳喚其到庭作證。
二、被告為行政院環保署公務人員,利用職權對告訴人施以強暴脅迫,妨礙告訴人行使權利,已構成刑法第304條之強制罪及第134條之瀆職罪。
請 鈞署依法偵辦,嚴懲不法之公務員。
謹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檢察署 公鑒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九日
具狀人:詹文凱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