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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生技產業相關監察院糾舉

2010/09/28 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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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

監察院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3月9日 發文字號:(98)院台財字第0982200124號

主旨:公告糾正「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未能有效協助解決新竹生醫園區籌備處層級低及難以統籌協調各部會工作之問題,且對於醫學中心之規劃及興建,有協調統籌不力情事;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未積極妥善全盤規劃及推演修正計畫內容,復對於規劃內容反覆,失其專業評估立場,以及與經建會未適時及周妥處理科學園區管理局終止委託台灣大學開發新竹生醫園區之協議,導致計畫時程延宕情形益趨嚴重,均有違失」案。

依據:依98年3月4日本院財政及經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4屆第5次聯席會議決議及監察法施行細則第22條規定。

公告事項:糾正案文1份院長 王建?糾正案文壹、被糾正機關: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貳、案由:

為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未能有效協助解決新竹生醫園區籌備處層級低及難以統籌協調各部會工作之問題,且對於醫學中心之規劃及興建,有協調統籌不力情事;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未積極妥善全盤規劃及推演修正計畫內容,復對於規劃內容反覆,失其專業評估立場,以及與經建會未適時及周妥處理科學園區管理局終止委託台灣大學開發新竹生醫園區之協議,導致計畫時程延宕情形益趨嚴重,均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

參、事實與理由:

為調查新竹生物醫學園區(下稱新竹生醫園區)有無規劃草率、執行失當,並因計畫變更造成公帑損失情事,本院爰向行政院秘書處、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下稱經建會)、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下稱國科會)調閱相關卷證資料,以及詢問經建會張前副主任委員景森及部門處前後任處長陳寶瑞、張桂林、曾雪如、國科會陳前主任委員建仁及吳參事俊慧、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下稱科管局)顏局長宗明及李前局長界木、行政院衛生署陳副署長再晉、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蘇研究員益仁、國立台灣大學教授鄭富書、江炯聰、台灣大學陳前校長維昭、陳前總務長振川、國立台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下稱台大醫院)李前院長源德、許前副院長世明,業已調查竣事,爰將國科會及經建會所涉違失部分臚列如次:

一、經建會未能有效協助解決新竹生醫園區籌備處層級低及難以統籌協調各部會工作之問題,使園區開發進度嚴重延宕,核有未當。

(一)行政院於90年2月將台大醫院提出之構想交議予經建會規劃具體方案報核,90年6月核定之新竹生物醫學園區推動原則,亦由經建會整合各機關意見后報請行政院核定,按該原則設置之「行政院新竹生物醫學園區指導小組」,執行秘書由經建會主任委員兼任,該會並擔任幕僚,另指導小組下設工作小組,亦由經建會負責,於開發階段擔任跨部會事務協調。又行政院92年核定之計畫,「召開跨部會協調會議」仍屬經建會之分工事項,迨新竹生醫計畫於97年11月7日奉核修訂,始改由國科會負責召開跨部會工作協調會議。

(二)新竹生醫園區構想係台大醫院提出,且園區為知識創新與培育型科學園區,別於單純產業進駐之科學園區,而國科會未有開發生醫園區及興建醫學中心之經驗,故由台灣大學成立園區籌備處執行規劃及開發,然本計畫執行及預算編列機關,尚包括教育部、經濟部、衛生署、國科會、中研院等機關,以園區籌備處隸屬於台灣大學,層級較低,卻需統籌各部會工作及協調預算編列,無論於角色及經驗上,皆難免有所困難。再以前開籌備處非法定組織(單位),對外不能獨立行文,故需台灣大學或教育部在行政程序上積極協助,以爭取時效,惟本計畫主要執行者許世明副院長為台大醫院之醫師,台大醫院之組織層級又隸屬於台灣大學醫學院、台灣大學及教育部,公文經層層轉陳,非但影響時效,更可能因人為因素之介入,導致計畫構想或執行事項,一再變更。更遑論園區籌備處尚需與教育部以外之其他機關協調,因而在雜、建照統一發照、園區高品質景觀及醫學中心頻遭遇相關問題,前揭問題,負統籌協調責任之經建會自行政院行政委託之初,即當可預見。且前開園區籌備處層級確有偏低,難以統籌各部會工作及協調預算編列,導致計畫進度於執行之初,即已落後於原定時程之問題,早於行政院93年度列管之政府科技發展計畫之期末審查意見可佐,該審查意見已具體指明「……籌備處層級低,部會缺乏整合較難順利執行計畫目標,建議提高籌備處之層級,並由行政院副院長出面整合。」

(三)按涉及跨部會之國家重大建設計畫,相關機關應摒除本位立場,以專業協助、互助合作,並配合年度計畫及預算,有效執行政策,遇有窒礙之處,且非單一機關能獨立排除,即應啟動跨部會之協調機制,並由相關部會適時提供協助,排除遭遇之困難。惟新竹生醫園區計畫涉及之部會甚多,因具備醫學管理能力之衛生署無主辦意願,主辦之國科會又無開發生醫園區之經驗,故由行政院核定以行政委託方式委託台灣大學成立園區籌備處辦理,然前開籌備處層級低、專職人力少及部會缺乏整合之問題,自台灣大學執行園區計畫以來即已發生,94年間復發生科管局終止委託台灣大學開發之事件,95年間甚連園區核心設施醫學中心亦滋停緩建之議,卻未見經建會有效進行跨部會協調,弭平爭議,而先依行政院會議決議終止科管局與台灣大學之委託開發協議,再任國科會主導緩建醫學中心決策,使94年底至96年底期間,園區計畫重回規劃階段,部分預算緩編,即將進行之工程發包亦告暫停,為解決台大醫院時程落後之問題,卻使工程延宕問題益趨嚴重,核有未當。

二、經建會及國科會未適時及周妥處理科管局終止委託台灣大學開發新竹生醫園區之協議,導致計畫時程延宕情形益趨嚴重,洵有違失。

(一)按行政院吳前副院長榮義於94年10月13日主持行政院新竹生物醫學園區指導協調會第1次會議,即決議「考量現有新竹生物醫學園區籌備處層級太低,缺乏整合能力及行政效率,而籌設中園區經營主體(民間開發公司)民間出資比率亦過低,已嚴重影響園區籌建進度,有必要將原籌備組織及營運組織轉變為財團法人型態。請衛生署儘速成立財團法人組織負責推動本案,包括未來醫學中心、研究中心、育成中心等的規劃、建設與營運。」該決議攸關台灣大學與科管局委任關係之權利及義務之變更,終止委託又有影響台灣大學聲譽之虞,尤應慎重,然查該次會議並未邀請台灣大學派員參加及說明,卻於會中片面作成決議。

(二)經建會奉行政院指示於95年1月12日召集相關機關會商,會議結論原則同意終止委託,至終止日期再行協商,且協商合約終止期間應停止新案之發包。又依據台灣大學與科管局簽訂之委託協議書規定,在接獲終止委託通知後14日內須通知廠商暫停各項工作之進行,俾進行結算及辦理合約移轉事宜。在此期間,各項工作皆告暫停。

 (三)查園區籌備處原訂於94年12月辦理園區先導中心裝潢工程決標,95年1月辦理醫學中心工程專案管理技術服務委託之開標,95年5月辦理育成中心工程專案管理技術服務委託之公告招標,95年8月辦理醫學中心主體工程之招標,95年11月辦理育成中心工程統包之公告招標,95年底進入醫學中心基樁工程及開挖工程施工階段,預定醫學中心於98年5月底全體開院,惟協商合約終止期間,前述作業,全告停止。再以組織架構可能變更,導致園區籌備處人員流失,且各項重大工程或技術服務委託須重新整合與協調,95年度已核撥預算被告以暫停新案發包,96年度預算編列亦因組織疑義而引發各單位不同想法,均影響工程進度甚巨。

 (四)新領域之行政與專業整合固為困難,復以新竹生醫計畫核定期程本即緊湊,且需與各單位協調溝通之界面甚多,加上諸項外在因素影響,台灣大學執行生醫計畫確有延宕之處。然台灣大學自92年執行園區計畫以來,即已發生時程落後之問題,惟94年10月前,經建會及國科會均未有效處理,亦未有變更推動組織之議,放任執行進度延宕問題持續存在,卻於台灣大學甫完成園區整體公共基礎工程發包及施工與將醫學中心規劃報告書送審之際,?然決定終止科管局與台灣大學之委託開發協議,迫使原規劃之工程進度皆告暫停,再以整體園區規劃架構、方向及預算編列未臻明確,權責歸屬不明,連帶影響人力、資金之投入。綜上,經建會及國科會未適時及周妥處理終止委託台灣大學開發新竹生醫園區之協議,使原定時程之延宕情形,更為嚴重,洵有違失。

三、經建會對於醫學中心之規劃及興建,有協調統籌不力情事;復以國科會對於園區計畫之規劃內容反覆,且失其專業評估立場,均核有違失。

 (一)新竹生醫園區自構想階段,至行政院90年核定之推動原則,再至92年核定之新竹生醫園區計畫,均規劃於園區內建置醫學中心,協助推動臨床試驗,並提供新竹地區民眾高品質之醫學研究及醫療服務中心。嗣經建會作成原則同意科管局終止與台灣大學之協議後,中研院李前院長遠哲及國科會陳前主委建仁嗣於95年6月17日召開會議,作成「請中研院生醫所陳垣崇所長擔任規劃推動小組召集人」及「本計畫內容(包括醫學中心、研究中心等)應重新檢討調整」之結論,國科會陳前主委及中研院陳所長於95年7月11日主持之會議復決議:「……竹北園區攸關醫院與醫學中心之設置計畫須再審慎評估,……。而刻不容緩之醫療診斷與醫藥研發產業,可利用南港內湖地區現有的醫療資源,進行先期之整合規劃。……」之結論,緩建醫學中心之政策於焉確定,嗣行政院96年11月7日核定之新竹生醫園區計畫修訂本,終告確定「園區醫學中心、研究中心之建置暫緩執行」為計畫之重大變更項目,園區籌備處原預定醫學中心於98年5月底全體開院,確定無法達成。嗣馬總統於97年10月25日指示「新竹生醫園區醫學中心應儘速興建」,使得原已緩建之醫學中心,可望繼續推動,一波三折之建院規劃,重回原點。

(二)查原核定計畫以新竹地區民眾對於醫學中心之需求甚殷,且醫學中心之設立將形成磁吸效應,故以交通便捷之考量,選定高鐵新竹車站產業專用區作為生醫園區基地。但96年核定之計畫,經考量「國家臨床試驗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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