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膽使用警械? 需修法及全民支持為後盾
日前,台南一名逃犯,以數十刀的凶殘手段,致使兩名員警不幸殉職。
當時,內政部長徐國勇面對媒體時下令:「應大膽使用警械」,立法院長游錫堃則面對記者表示:「我是反對判死刑,但像這樣一定要判死刑」。但隨著員警公祭、總統蔡英文頒發「褒揚令」之後,現已無人再討論,兇嫌是否會被判死刑的事。更遑論,目前獄中關押的三十多名死刑定讞者中,有三名就是殺警兇嫌,但隨著一次次的「今日公祭,明日忘記」,這些死刑定讞者,仍接受你我納稅金供養,在獄中活得好好的。
蔡英文面對高中生提問時表示:「廢死問題攸關理性、價值觀及情感問題」。並且認為:「只要建立好完整的社會安全網,就可以不用以死刑嚇阻犯罪」。
但,民進黨完全執政超過六年,不但凶殺案並未消失,甚至出現殺警案。倘若社會安全網能確保全民「免於恐懼的自由」,那麼為何到現在都無法完成社會安全網的建構?我們還要等多久?還要再浪費多少公帑?民進黨政府才能夠實踐承諾。
再者,死刑的判決與執行,不單只是嚇阻未來的犯罪,還包含對受害者的親友及受害者「生命人權」的保障。民進黨及廢死團體、人權團體,似乎每每忘記「受害者人權」應高於「加害者人權」的基本邏輯,這才導致歹徒「視人命如草芥」,這些高唱人權者,以理性邏輯而論,都是殺人犯的『幫兇』。
不論是中國大陸,甚或人權至上的美國,一旦面對歹徒抗拒,警方都一定會「大膽使用槍械」,甚至擊斃歹徒,確保執勤員警的人身安全。
台灣對警方執法的限制過多,「用槍時機」完全阻礙了警方在執法當下保障自身安全。《警察是人民保姆》,倘若我們相信這句話,就該信任警方不會故意傷害嫌犯,甚至開槍殺人。因此,全民應要求立委修法,大幅放寬警方使用警械的限制,並且只要確定員警『非出於故意』,則一切使用警械的後果由政府代為承擔,包括:「賠償損失」與「免除刑責」部份。
唯有法律及全民願意作警方的靠山,『全民免於恐懼的自由』才能有穩固堅實的靠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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