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極門冤案 稅務員張淑梅違法紀實
稅務員張淑梅違法紀實
太極門司法案件於刑案一審判決無罪時,台北地方法院將於92年10月15日解除資產凍結,掌門人夫婦卻無奈須被迫於92年8月22日以陳情書表示,願提供該資產給台北市國稅局做抵押擔保,故台北市國稅局及台北執行處皆同意延緩強制執行至同年11月2日,孰料台北市國稅局不滿於只取得抵押權,竟違反誠信原則,於92年10月20日又再度發函執行處要求繼續執行,甚至為掩飾其明知刑事庭已將掌門人夫婦資產解除凍結,抵押擔保手續即將完成之事實,不惜違法竄改原92年10月20日之發文日期為同年月15日(即台北地方法院解除財產凍結之日)。台北國稅局及台北執行處之違法行徑實已觸犯行政程序法第8條:誠實信用原則、信賴保護原則,以及刑法第211條偽造變造公文書罪嫌。
在明知稅捐擔保無虞的狀況下仍未依法撤回強制執行,謀奪人民財產,掌門人夫人在完全不知情下,資產早已被國稅局和執行處聯手執行完畢,等接獲通知,帳戶現金已被其等領取一空,股票也被變賣一空,如此強奪民產的違法濫行,竟在21世紀的台灣發生,簡直是民主法治的最大諷刺,嚴重侵害人權,更涉犯刑法第129條第1項違法徵收罪、第211條偽造變造公文書罪嫌。
後經掌門人夫人上訴,於94年10月11日,陳鴻斌法官質問下,台北市國稅局人員張淑梅當庭承認偽造文書屬實,國稅局才決定把不該占為己有的錢財退還給掌門人夫人,且在無技可施的情況下,以名不符實「退稅」之名還給掌門人夫人4,956餘萬元。國稅局官員先是盜領人民財產,被法官發現後才以退稅之名目,欺瞞百姓,動搖國本。稅務員張淑梅之行徑已違反刑法第211條偽造變造公文書罪嫌。
太極門刑案司法審理長達十年七個月,終於在96年7月13日三審判決無罪確定,無詐欺、無逃漏稅、無違反稅捐稽徵法。國稅局及相關稅務官員的一切違法舉止實應被嚴重糾舉、彈劾,並給予應有之懲處,才能端正視聽、整肅風紀,給予人民一個足以信賴與尊重的租稅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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