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年怒吼 枉法裁判 民怨排山倒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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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灣司法亂象叢生,除多起司法人員貪瀆案件外,一連三起性侵不滿七歲女童案,法官竟都以「證詞無法證明有違反意願之實」而輕判,引起社會一片譁然,「恐龍法官」讓27萬人在網路臉書連署罷免法官。根據民間司改會網路調查,不適任法官、檢察官無法淘汰高居2010年司法民怨之榜首,人民對司法不滿的怒吼已排山倒海而來!被人權作家、「流浪法庭30年」作者江國慶教授稱為台灣「司法奇蹟」的太極門冤案,經過十年七個月,刑事一、二、三審法院判決無罪確定,無詐欺、無逃漏稅、無違反稅捐稽徵法,掌門人夫婦等四人也於今年元月全部獲得冤獄賠償。9月5日、6日兩天,太極門在媒體刊出「台灣司法秩序何在」的嚴正抗議,立刻引起海內外媒體及民眾的廣大回應,這個租稅人權受迫害的冤案備受各界矚目。

 

記者吳振昕/台北報導
    
     太極門義務辯護律師蔣瑞琴表示,太極門根本就沒有欠稅問題!太極門不是補習班,也不是營利團體,也沒有營業行為。但是國稅局卻依據侯寬仁不實不法起訴書及筆錄資料、法院判決廢棄之證據,甚至隱匿證據、偽造文書,一再違法對太極門強徵課稅。蔣瑞琴表示,太極門為古傳氣功武術修行門派,於民國55年陸續加入內政部所屬台北市國術會、中華武術總會、中華氣功協會,以弘揚中華國粹文化、促進世人身心靈健康為宗旨。太極門弟子為展現團體精神及練功之方便舒適,自行互助代辦訂購練功服等用品,純屬互助代辦性質,也完全是出於彼此服務及方便,如同公司行號員工或親朋好友團購月餅、奶茶一般,是單純的集體消費團購行為,掌門人從來沒有涉入,司法三審法院判決也確定弟子之互助代辦並非營利販售,與掌門人無關。
    
     蔣瑞琴表示,台北市國稅局曾於85年10月兩度到太極門大安道館與信義道館實質查核,了解太極門無營業行為後,均未發單課稅;台北市建設局亦曾於85年11月至太極門南港道館實地質了解,無營業行為不需辦理營業登記。不料侯寬仁檢察官於85年12月19日違法偵辦太極門,在未充分調查前便對外宣稱太極門涉有「詐欺」及「逃漏稅」,並將不實捏造之逃漏稅資料移送國稅局。一事不二罰,即一事不再理原則,此乃憲法保障人民基本權的一種原理原則。主要在避免人民就同一犯罪遭受到兩次以上的偵查、審理或處罰。蔣瑞琴指出,台北市國稅局竟一改先前實質查核之認定結果,違法對太極門開出高達240萬元之營業稅,加上利息、滯納金及罰款共1,327萬元。
    
     國稅局違法課徵太極門營業稅,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國稅局敗訴,撤銷訴願決定及重核復查決定。國稅局上訴,最高行政法院依法為法律審,在無新事證下,且未依行政訴訟法第253條進行言詞辯論,竟然違法侵犯高等行政法院事實審之職權,更改認定事實,違反行政訴訟法第254條規定,枉法判決。「台灣的司法像月亮,初一十五不一樣」,法界人士表示,各級法院一再上演不適格且不符常理之枉法裁判,台灣的恐龍法官,引爆人民怒吼,行政法院的成立在於保護人民免遭行政權的侵害,但行政法院的法官總是聽國稅局說,不相信人民說的,引發的民怨將如排山倒海而來,如不疏解,恐有捲倒馬政府之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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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民眾皆不熟悉設置消防通道法律規定,以致權益遭受侵犯!台北縣政府於民國96年7月20日採取無預警方式,強行於中和市景平路241巷內劃設禁停紅線及消防通道字樣,事後再於同年7月23日以函公告里民,表示該案因當地里民意見不一,請台北縣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給予七天勸導期....!惟按所謂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樣式、標示方式、設置基準及設置地點等事項之規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係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由上述規定可知,立法者係將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樣式、標示方式、設置基準及設置地點等事項,授權交通部會同內政部以法規命令予以訂定。內政部有鑒於民國92年蘆洲大囍市社區大火,因為巷道狹窄影響消防車輛出入,為使地方政府劃設禁停區域有所依循,以補充法律規定之不足,於民國92年12月15日以台內營字第0920090666號函頒行「劃設消防車輛救災活動空間指導原則」,該函文中敘明旨揭指導原則並無法律授權訂定,其性質當屬於行政程序法第六章所規定之行政指導。」,要求各級政府應本於職權並遵守相關法規執行。交通部依上述函文內容,於民國92年12月26日以交路字第0920013885號函行文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參酌上述指導原則辦理。亦即交通部目前已就「消防通道」禁停區域標誌、標線之設置方式詳為規定,俾使交通主管機關據以執行。詎料,台北縣政府明知劃設「消防通道」禁停區域之行政指導並不具強制性,卻在遭逢不同意見時,未曾依上述法規命令主動與當地民眾溝通協商!並且斷然地採取無預警強制手段達成行政目的。核台北縣政府所為,顯然同時違背內政部及交通部所頒定之法規命令,且激起民怨!台北縣政府未曾依法舉辦公開聽證會向民眾說明,難辭行政怠惰之咎,而其程序瑕疵違反之行政行為,更是於法所不容!本人因上述事件,不服訴願決定而提起行政訴訟。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於97年7 月31日裁定以劃設禁停紅線及消防通道標誌、標線,係屬事實行為,並非行政處分,而駁回聲請人之訴。本人不服裁定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最高行政法院於97年10月30日裁定將原裁定廢棄,發回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更為審理。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於98年6月26日認定抗告人之起訴欠缺訴之利益,以抗告人之訴不備起訴要件,以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訴,而非以判決駁回。本人再提起抗告,最高行政法院於98年12月10日以抗告無理由裁定駁回聲請人之抗告。本人依規定聲請再審,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又於99年9月17日認定聲請人未合法表明再審理由,以裁定駁回再審聲請。行政法院對於台北縣政府有無確實依據「劃設消防車輛救災活動空間指導原則」執行淨巷專案,非但故意忽略證據聲明未為調查,又一直假藉訴訟程序不合法之名,刻意杯葛而不願進行實體審判,明顯包庇違法行政行為,涉嫌吃案!本人已用盡行政救濟方法,卻因官官相護而仍無法獲得平反!因此,不得不向新聞媒體投訴,請求貴單位前來採訪報導,本人自當盡全力提供完整資料以供採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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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時間: 2010.01.26

儀儀

加入時間: 2010.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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