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縣府所屬「詐術圍標」及「借牌」嚴重 審計室:未落實政府採購行政處罰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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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審計部的調查,許多地方政府並未完全遵守《政府採購法》依法執行,造成「詐術圍標」及「借牌」嚴重。(照片 / 金門大橋,富傳媒提供,本照片與本文所述無關)

文 / 李逢清  富傳媒

根據審計部的調查,許多地方政府並未完全遵守《政府採購法》依法執行。審計部臺東縣審計室查核就發現,臺東縣政府暨所屬機關與學校及公所,在辦理各種採購案件時,有些廠商已經被法院判決有違反《政府採購法》,但台東縣政府卻未依法裁處,嚴重違反採購法之情事。

審計部指出,依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6款規定,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犯「第87條至第92條」之罪者,經法院第一審為有罪判決者,機關應通知廠商,並清楚的「附記」,如當事者未提出異議時,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同法第31條第2項規定,廠商有各款所列情形之一者,其所繳納之押標金,不予發還,已發還者,並予追繳。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亦曾函釋,犯採購法第87條罪者,依同法第31條第2項規定認定該廠商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其押標金應不發還或追繳。

然經臺東縣審計室查核於110年1月發現,臺東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及公所等12個採購機關,共計辦理高達47件採購案,投標廠商涉犯採購法第87條之「詐術圍標」及「借牌」等罪嫌,於108年1月至109年12月間經法院第一審為有罪判決,竟然台東所屬採購機關皆未依採購法規定,通知廠商並將其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明顯違反採購法之規定。

審計室經查核追蹤,截至今年(111)5月底止,相關機關學校、公所等才將46件採購案之違法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並追繳押標金或移送強制執行合計90萬餘元。另1件因與廠商無涉而不予究責。

審計室表示,因為審計單位的嚴守把關、查核,台東縣府已由建設處公共工程科主動清查涉刑事判決之採購案件,並通報督促所屬機關依法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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