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續發生法官輕判性侵年幼女童惡狼案例,家扶籲請加強法官實務案例訓練及建立陪審制度
對於惡狼全面採取刑法「加重強制性交罪」
性侵犯違反人權理當受罰,性侵年幼無知兒童者更應罪加一等。對於今年在高雄及台中接連發生三起法官輕判甚至判定無罪的性侵女童惡狼案例,從事受虐兒童保護工作已經23年、拯救輔導過二萬名受虐兒童的家扶基金會表示,對於三位2歲、3歲及6歲女童的遭遇,家扶基金會除了表示遺憾,也沈重呼籲法官對於性侵案件應充實實務訓練,並且對於兒童性侵案件採取專業陪審團制度,讓受害兒童可以獲得應有的人權保障,同時對於性侵幼童者,應該一律採取刑法227條加重強制性交罪,以有效嚇阻性侵幼童案的一再發生。
據內政部兒童局的數據顯示,98年共有1,216名,其中近八成以上都是女童遭受到侵害。家扶基金會表示,遭受性侵害個案,其身心皆會受到嚴重之影響,如出現性觀念的偏誤、性別界線模糊、出現夜間哭喊不安、拒絕別人靠近、自暴自棄…等,需要長期的心理創傷復原才能減低後續發生的不良影響。雖然現今我國刑法227條有加重強制性交未滿14歲男女之刑責,以達嚇阻性侵幼童之作用,但從接連發生的三起性侵幼童案件判例看來,此一法條似乎未能發揮保護受害女童的作用,甚至可能引發「變相鼓勵性侵幼童」的疑慮,不禁讓為人父母以及從事受虐兒童保護工作者慨嘆,法律真的照顧到兒童了嗎?
沒有實際接觸受性侵害女童,不會知道女童受害之後其身心靈可能埋藏著一輩子都無法抹滅的傷痛。18歲以下的兒童,本應受到兒童福利法的保護,學齡前的幼童,不論是表達能力或對社會的認知,更是處於矇矇懂懂的階段,沒有判斷能力,也可能因為大人的威脅產生恐懼而失去表達能力,所以,更需要法律的保障以及大人的呵護,才能受到完全的保護。
對於三起法官輕判或認定無罪案例,家扶基金會不諱言應是體制上出現問題。因為從法官的判決說詞均以模擬兩可的「未明顯違反其意願」來判定刑責可以發現,法官並未依受侵害者年齡與成熟度權衡其表達能力,對於兒童行為相關知識似有明顯不足之處,加上我國司法體系未有陪審制度,對於類似三起案件的發生,法院實有必要對於兒童行為認知和兒童受虐指標進行更多的瞭解。所以,家扶基金會沈重的呼籲,對於兒童遭受不當的對待和侵害的司法案件,在司法程序上應由專業人士針對兒童的行為和認知提供專家意見,做為判決之重要參考,並對性侵幼童者施以加重刑責,如此方能真正保護兒童的安全,遏阻大人性侵幼童事件一再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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