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的第一槍與第一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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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司法好像有救了!沒想到一個法官輕判性侵女童案,竟能引發超過22萬人的facebook「大陪審團」網友同聲譴責,挺身而出關心司法與裁判品質,正如台大法學教授陳志龍所言:「人民的關心與覺醒,是破除司法共犯結構的關鍵。」

 

從前,人民對司法是陌生無知的,但是台灣自阿扁總統貪瀆弊案、馬英九總統特別費案、調查局局長葉盛茂隱匿資料遭收押案、高院法官貪瀆案等一連串轟動國際、動搖國本的大案,已經充分教育人民懂得關心司法裁判公正性與司法官應負責任,近日的女童遭性侵輕判案終於引爆全民「惻隱之心」,呈現出全民關心司法人權,企盼改革的強烈需求,顯見司改的第一槍已由全民共同擊發!

至於高院前法官羅紀雄,日前因「枉法裁判」遭判決定讞案,則堪稱為司法改革的第一砲!怎麼說呢?以前的法官、檢察官不管怎麼判案或起訴,都不會有事。只要會說:「這是法律見解上的不同」、「這是司法官的自由心證」,好像沒有人負過責,也因此檢察官濫訴與法官濫判,不斷肇生龐大的冤抑不平與憤恨民怨,日漸啃食掉人民對司法的信心。

由該定讞判決書可見,羅紀雄採用被告葉隆財事後編串的不實證詞,故意曲解調查局的鑑定報告及複驗結論,撤銷原為有罪之判決,改判葉無罪,該行為已觸犯刑法第124條的枉法裁判罪。

事實上,學者林山田於「刑法各罪論」一書中亦將「訴願委員會委員」明列為刑法第124條「枉法裁判或仲裁罪」的行為主體之一,該罪行與罰責為「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或仲裁人,為枉法之裁判或仲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所謂枉法裁判或仲裁之罪刑行為:「稱枉法係指有法不依而故意不依據法律的規定,或違法或曲法地適用實體法或程序法。行為人不適用法令或不當地適用法令而為裁判或仲裁,或假造事實或濫用其裁量權而為裁判或仲裁等情形,均有可能構成本罪的為枉法的裁判或為枉法的仲裁。」

相信未來,任何有權裁判或仲裁人民權益的司法官與訴願委員們,可得都要十分小心地任事用法,再也不能想要隻手遮天,蠻幹瞎判而不需負責,台灣司法在層層陰霾中彷彿乍現曙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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