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校教職員勞動權益與教育問題研討會』2017年8月12日
台灣私立學校教育產業工會
2017年8月12日『私校教職員勞動權益與教育問題研討會』 之回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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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個人不在乎「公平」
每個人心中都有「一把尺」定義所謂公平或不公平?
舞弊者以為從事舞弊才對他人生公平!
包庇者以為包庇才對職位、大局公平!
我在乎事實、真理、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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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大學與中山大學老師寫的教科書,是瑕疵的觀念!
風險中立評價法(risk-neutral valuation)成立的條件是:
1. 假設市場不存在套利機會;
2. 市場是完美的,且完全的。
政大、中山、中央… 教授等撰寫的《期貨與選擇權》教科書都漏寫資產訂價基本定理(the fundamental theorem of asset pricing). 跟著「漏寫」!?
東華大學的創意:「利率…也就是…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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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漏寫」卻「改寫」案例! 以此類?
推論,買了車票,可以不上車,所以車票是「選擇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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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之錯誤翻譯作品例一。原文:SC (2011),建議之翻譯改作自劉任昌(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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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之錯誤翻譯作品之例二。原文:SC (2011),建議之翻譯改作自劉任昌(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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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國際公約」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第19條第2款:「人人有自由發表意見的權利;此項權利包括尋求、接受和傳遞各種資訊和思想的自由…」
「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公約」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 第13條第1款規定「教育應鼓勵人的個性和尊嚴的充分發展」(education shall be directed to the full development of the human personality and the sense of its dignity)。
「使兒童之人格、才能以及精神、身體之潛能獲得最大極限之發展。」(The development of the child's personality, talents and mental and physical abilities to their fullest potent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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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大專)教師的「人格、才能以及精神、身體之潛能」不能「獲得」最大極限(to their fullest potential)之「發展」,「兒童」與學生可能獲得發展嗎? 若大學教師或學生從採用、閱讀與相信教科書內容的被動角色。 轉化為批判教科書內容與撰寫評論,再發表的積極角色。 是具體實踐人的無限意志行為,即藉由發表教科書發表評論著作,達成自我實踐與人格發展(Hegel, 1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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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大學教授恐嚇「我等將聯合起來,在貴校未來的計畫書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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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茂寅(1999)〈大專教師升等紛爭之救濟:大法官釋字第四六二號解釋評釋。〉 主張現行制度造成教師「因不願樹敵而自我壓抑其學術自由、批判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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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12日 06:50 今天早上發布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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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發表文章的重點 講學自由明訂在憲法第11條 「學術自由」是訂在大學法 講學與出版自由是學術自由的一部分 學術是一個制度,包含文化、學術從業人員工作與職業的保障,還有經費的支持 升等也是學術制度的一環 德明批台大與政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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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廣告是一種手段或工具,是傳遞產品品質的資訊。
大專教師升等是制度、工具,是資源、權利、責任的賦予。
升等是學術制度手段,不是學術目的。學術與國力發展才是目的。
沒有獲得「升等」的工具,仍然可以往「目的」前進。 我在2016年11月24日,發表「同樣是Doctors頭銜,但這種Ph. D.升等論文讓M.D.們情何以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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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6年11月24日,發表「同樣是Doctors頭銜,但這種Ph. D.升等論文讓M.D.們情何以堪?」 在2016年12月1日,發表「SSCI是學術品質的保證?還是學術舞弊的掩護?」 在2016年12月11日,發表「副總統陳建仁的論文是抄襲?還是瑕疵?」 我舉證暨南大學財金系副教授的升等文章,利用他人文句與圖形,不註明,不列在參考文獻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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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詳列被利用文句與圖形的來源。而且評論; 臺灣的(副)教授證書是由中國民國教育部授予,這是憲法與全體公民的信任與付託。 對這種作品的護航,不僅是打擊所有誠實學術或教育從業人員的士氣,也是對全體國民的汙辱。 西方、非洲、印度、中國…的全球學者或中小學生看過這篇來自臺灣副教授的著作後,會如何鄙視台灣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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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然在網路發表之後,我在去年12月初向向教育部檢舉;在今年8月12日獲得以下答覆: 本案經函請該校妥處,該校回復略以:本案業請許師說明,並請5位原審人審查,5人認定無違反學術倫理情事,經學校違反學術倫理調查小組決議,許師無違反學術倫理,再提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決議,出席委員全數同意本校學術倫理調查小組之決議「綜合五位審查委員審查報告,在論文研究主題並無違反學術倫理,但在引用上或有疏失,整體而言本案並無違反學術倫理之事實。 針對檢舉內容限期提出書面答辯,應請被檢舉人或送審人針對檢舉內容於二週內提出書面答辯書,並將檢舉內容及答辯書送原外審委員再審查,必要時得另送相關學者專家一人至三人審查,以為相互核對,審查人及學者專長審查後,應提出審查報告書,作為調查小組審理時之依據,調查小組應尊重專業領域之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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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然在網路發表之後,我在去年12月初向向教育部檢舉;在今年8月12日獲得以下答覆: 本案經函請該校妥處,該校回復略以:本案業請許師說明,並請5位原審人審查,5人認定無違反學術倫理情事,經學校違反學術倫理調查小組決議,許師無違反學術倫理,再提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決議,出席委員全數同意本校學術倫理調查小組之決議「綜合五位審查委員審查報告,在論文研究主題並無違反學術倫理,但在引用上或有疏失,整體而言本案並無違反學術倫理之事實。 針對檢舉內容限期提出書面答辯,應請被檢舉人或送審人針對檢舉內容於二週內提出書面答辯書,並將檢舉內容及答辯書送原外審委員再審查,必要時得另送相關學者專家一人至三人審查,以為相互核對,審查人及學者專長審查後,應提出審查報告書,作為調查小組審理時之依據,調查小組應尊重專業領域之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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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就預期到這種結果,所以,我在今天6月26日發布「學術舞弊成因──低薪、壓力、獎金、關係、互惠、依老賣老」,結論: 提出學術舞弊檢舉案,為何容易被輕輕放下的搓掉? 因為掌權者可以藉此累積「互惠」籌碼! 「依老賣老」的傳統導致被檢舉人的「關係網路」領袖知會與參與檢舉案(規定利害關係人不得參與調查,但間接關係人一定會被邀請參與調查),導致學門內份子利益糾葛網路更加緊密。 但國外期刊主編未必如此!西洋的照妖鏡可能在近日升起,大家準備睜眼觀看國內的學術大老們,如何為(可能即將)被撤除的文章找類似「雖有瑕疵,但不容否定貢獻」的藉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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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主張,學術檢舉,就是要具名負責;如此才會慎重,在百分之百確認當事人嚴重舞弊後,才提出檢舉,更要承擔(部分)後續的交叉攻防任務。 敢於檢舉,意味檢舉者是該領域的專家,由檢舉者負起直接、主要的控方證人,這最符合社會利益;也符合真理愈辯愈明的學術精神。 若丟出重點與範圍模糊的匿名指控,要主管單位去找人、找證據、糾集委員會調查,這太消耗社會成本。 我在去年11月檢舉的案子,一直卡在調查學校搓案與教育部不滿退回的二次攻防中。 今年五月底,我寫成英文,向期刊檢舉; 二個月內,我收到期刊決議撤除該文章的詳細調查報告, 三個月之內,看到文章的每一頁被註記上 "RETRACTED ARTICLE"。 檢舉者勇敢站上第一線,才是最有效率的做法。教育部有教育部的程序,學校有學校的立場... 我周旋在教育部、學校、期刊、被檢舉人之間。 我最後獲致成功,我不會對學校或教育部等抱怨,獲致追求真理的實踐,我欣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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啟示與討論 升等制度的學術目的 對學歷、學術頭銜的盲目崇拜 EMBA, DBA, 產學合作計畫規模 名嘴老師進入補習班撈錢, 透過網路翻轉 南投爽文國中的老師是我佩服的偶像 中山女高老師推行的「學思達教學法」… 分布在各地, 也應該集合力量, 改變大專學術文化與教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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