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濫用行政裁量權 問題稅單爭議多

2010/08/10 1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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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

財政部賦稅署署長許虞哲因當年協調桃園縣東方帝國開發公司實際負責人廖文權逃漏稅捐案,而捲入圖利廠商的官司中。

記者吳振昕報導


財政部賦稅署署長許虞哲因當年協調桃園縣東方帝國開發公司實際負責人廖文權逃漏稅捐案,而捲入圖利廠商的官司中。法稅專家私下表示,本案起源於有人檢舉廖文權逃漏稅捐,稅務人員又擔心檢調單位朝「圖利罪」方向查案,乃以其行政裁量權認定廖文權處分大量法拍屋為營業行為,事實上稅法並沒有明文規定個人買賣法拍屋得繳營業稅,導致廖文權突如其來的一億多元逃漏稅額及三億多元罰鍰。後來在百般折衝下,許虞哲終於達成「繳稅不裁罰」共識,沒想到卻成為檢方以圖利罪起訴爭端。法稅專家表示,稅捐單位濫用行政裁量權的爭議再度引起各方關切。

   

據聞,本案起因於有人檢舉廖文權等買賣法拍屋涉營業行為,有逃漏營業稅之嫌,國稅局因害怕檢調冠以縱容個人買賣房屋之營業行為,乃對廖文權等業者寄出一億多之逃漏稅額及三億多罰鍰之稅單,由於金額過於龐大,廖不服請立委召開三次協調會,這個案件引起財政部之重視,乃發動全國五個國稅局調查,發現從九十一年到九十四年間,全台個人一年賣出超過六戶法拍屋者近四千人, 財政部因害怕檢調冠以縱容個人買賣房屋之逃漏稅行為,乃用行政命令(財政部95/12/29台財稅字第09504564000號令)規定以個人名義買賣房屋應課營業稅,並於九十七年元月一日開始實施。而廖文權亦藉此公文解套,除本稅以外其餘免罰。

 

一位不願具名的法稅專家指出,我國稅法從來沒有規定個人買賣法拍屋得繳營業稅,國稅局只要從買賣房屋的利差核課個人綜合所得稅即可,以營業稅方式課稅於法無據。但財政部及國稅局卻在害怕檢調單位調查下,以行政命令強加營業稅於人民身上。由於國稅局在認定所得性質常以行政裁量權自我為之,沒有一套標準做法,不但經常讓百姓橫生賦稅,也給檢調單位做文章的空間。事實上「類似的情況屢見不鮮」,如名模林志玲以執行業務所得申報所得稅十數年來都沒有問題,但卻遭國稅局突以薪資所得核定稅率之稅單及罰款。後來財政部長李述德礙於輿論壓力,乃與演藝同業公會達成共識,日後模特兒也採用執行業務所得課稅。李述德部長在檢察官眼中是否也犯了圖利罪?

 

國稅局行政裁量權無限上綱,且解釋函令多如牛毛,所得性質認定應採何種標準?國稅局應該主動說清楚講明白。台北市會計師公會常務理事陳世洋會計師提到,國稅局濫用行政裁量權,經常「沾一點邊就咬住那個邊,輕重不分」事實上,根據大法官第420號對稅捐稽徵法第12條之11項之解釋令,實質課稅原則必須在合乎法令之規定之下認定所得性質,不能斷章取義,「只取後半段」。

 

景文科技大學理財與稅務規劃系副教授朱澤民在長庚醫院漏繳健保費一案中表示,醫師和長庚醫院究竟是雇傭關係或合夥關係應由地方勞工局或是勞委會認定,而非由健保局或醫院自行認定。因此國稅局首先應回歸法律面之依據,如法令有不周延之處,則透過修法加以改善,而非以行政命令自我為之,所得性質之認定也應從納稅義務人主管機關之函釋,而非「自己說了算」,才能獲得充分之依據,避免徵納雙方之爭議與檢調單位之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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