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國家形象應返還人民納稅錢-黃郁婷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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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記者:朱水文

         既有獎勵辦法應有懲罰條款!?

        立法委員黃國書2022年2月11日邀集體育署副署長洪志昌及競技運動組副組長戴琬琳共同,召開記者會,呼籲體育署盡速修正「國家代表隊選手參賽處理辦法」,建立處理機制,選手出國光卻讓台灣顏面無光。

       黄國書强調黄郁婷的言行涉及毁損團體形象和國家榮譽之問题。但檢视相關法規,卻發現《國家代表隊教練與選手選拔培訓及參賽處理辦法》第十五條僅规範,選手於培訓或参賽期間有四種情形可經由單項協會或中華殘總、中華聽體協、中華智體協提經紀律委員會審議後,懲處或取消其代表隊選手資格。惟這四项规範卻無法適用於黃郁婷事件,因此黃國書籲请體育署修改辦法,將第十五條第二款修正為「違规使用運動禁藥,或其他損及團體形象或國家榮譽之不當行為,經查證屬實。」或新增第五款「其他損及團體形象或國家榮譽之不當行為,經查證屬實。」,將損及團體形象或國家榮譽之不當行為作為懲處之要件納入法規,以明確未來處理之依據。

       立法委員黃國書表示,代表隊選手言行舉止攸關國家形象,類似事件若發生於其他国家,結果大不相同。例如中國男籃球員趟睿因曾穿著印有美國國旗的運動外套,而遭中國籃協處分無法入選國家隊:近日烏俄情勢聚張,烏克蘭體育部長甚至呼籲自家選手,避免與俄國運動員接觸。再再顯示運動員在外即代表國家,肩負維護國家榮譽之責任而我國體育署面對此事件應有作為。

       黄國書更進一步表示今年在中國仍將舉行的國際重要賽事還有六月成都世大運以及九月杭州亞運,中國利用體育賽事進行政治統戰不會減少,為防止黃郁婷事件重演,體育署應及早完善相關法制,修正選手不當行為之處理辦法,增加黄郁婷條款,一方面表明政府维護國家尊嚴之立場,一方面則讓體育署有懲處之依據。
《國家代表隊教練與選手選拔培訓及參賽處理辦法)
第15 條 選手於培訓或参賽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所屬單项協會或中華殘總、中華聽體協、中華智體協提經纪律委員會審議,以決定懲處方式:情節重大者,由單项協會或中華殘總、中華聽體協、中華智體協取消其代表隊選手實格,並報本部備查:
一、未依選手培訓參賽實施計畫参加國家代表隊培訓及參賽。
二、違規使用運動禁藥,損及團體形象或國家榮譽,經查證屬實。
三、不聽從教練指導或有破壞國家代表隊團體和諧。
四、變賣或使用公有器材設備,涉有營私圖利行為者。

國民體育法

第9條

    實施國民體育所需經費,各級政府機關及學校應分別編列預算。

    體育團體所需經費,由各該團體自行籌措,各級主管機關得酌予補助;其申請補助之資格、條件、程序、方式、基準、撤銷、廢止補助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或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第22條
    參加國內或國際運動賽會成績優良之運動選手、身心障礙運動選手與其有功教練,及對體育運動有特殊貢獻之個人或團體,各級主管機關應予以獎勵;其獎勵對象、條件、程序、方式、撤銷、廢止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或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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