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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審24,侯友宜新北國公務圖利瀆職-新店111.01.20瓦斯逸漏裁處結果呢?

2022/01/30 1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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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

【#公僕領公帑,專職包庇圖利及欺侮民眾案例】
公審24,侯友宜新北國公務圖利瀆職-新店111.01.20瓦斯逸漏裁處結果呢?
新北國之境內,中華民國所有法令都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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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圖是ETtoday社會新聞「新店水溝飄出「超濃瓦斯味」 警消緊急灑水開挖搶救瓦斯濃渡19000p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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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圖是新北國「iRoad」本支管圖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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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圖是google 街景

爭議一: 道路瓦斯逸漏無法可管嗎?新北國經發局、工務局、環保局、消防局呢?

爭議二: 據新聞報導「水溝蓋下方一寸管(DN25/25.4mm/外徑33.4mm)」,依據iRoad圖資應是本支管,本支管依法不能淺埋於路面下,。[瓦斯管線Φ80mm](參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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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三: 瓦斯管線於水溝蓋下方,顯然也是錯誤資訊,依據新北道挖法令「淺埋」不合法。(參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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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叫,呼叫,再呼叫,新北國自廢「公務裁量權」的擺爛廢物機關,本案涉及之權責「經發局、工務局、環保局、消防局」,請清醒清醒點吧

經發局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審簡字第 1182 號刑事判決(法官李小芬)這判決可以說是濫判,根本沒有追究所有違失,該氣爆事件不僅是維護嚴重失誤,從敷設外牆就是一項錯誤設計和規畫,對於大樓外牆管線,根本無法檢測鏽管和漏氣,為何敷於外牆呢?管線內牆之住戶,誰同意這般敷管呢?!再者,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四章燃燒設備第一節燃氣設備第79條「三、不得埋設於建築物基礎、樑柱、牆壁、樓地板及屋頂構造體內。」,居然還敢亂敷,顯然業者有退輔會軍系當靠山,一切愛怎麼幹就怎麼幹,不管民眾死活! 新店氣爆死者家屬,肯定自認拿到賠償金很多,其實被坑了,家屬顯然沒有依法申請國賠吧!新店氣爆僅一審簡易判決就定讞,完全僅僅以單純私人糾紛和解案在審理案件沒有以公共法益嚴肅的追究施工不法,才導致氣爆,便宜了權責機關的長期怠忽職責及業者四處違法施工情事。
我國地檢署一群半桶水的檢察官,檢察官倫理規範真沒讀透。
工務局,請參考「3cm就鑿破瓦斯管 中市府怒開10萬罰單」,看來就是後知後覺的淺埋3cm吧!
環保局,請參考「欣雄管線破漏甲烷外洩 高市環保局罰1百萬」,報導是依據甲烷濃度5000PPM開罰,本案瓦斯濃度19000PPM是欣維3倍多的濃度,怎不開罰呢?
消防局消防法,是幹嘛呢? 不解為何從事就災的消防弟兄,總是為了前端公務不實之弊案,導致救災死傷呢? 顯然消防署根本沒人關注問題之根本,並為防範可能致死之原因,嚴查嚴懲消防不法。就本案天然氣逸漏,可歸責是業者「維護問題」本該裁罰。再者,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業者管線破損本屬業者維護成本,因動用到消防單位,就應支付消防支援所有費用!

➤以上各個經手的公務從業員們,請捫心自問,不懂又佔著權力的職位,所作做所為無一是依法執法,完全不怕天譴降臨,還真有點像「死豬不怕開水燙」般,才敢如此放任包庇「違法」情事到處都是! 

我國法令,自始至終,只有守法民眾在遵從,惡人為非作歹,檢調司法從不依法執法給予嚴懲,輕判後再犯歷歷在目,追根究底,圖顯出這群執法者應該收了錢就隨便辦,不然就是怕罪犯出獄去報復。
✔再反觀,政府公務機關所主管之權責,沒有守護善良人民權益,就只有一種「被賄賂」而已,涉及「貪污」是公務體制內存「惡習」,而「官官相護」就成了「鐵證」,倘若清白執法,就不會有「官官相護」,因此公務機關「升官者」並非真實力。

下圖是台北市政府產業局於111.1.25事故當下,權責同仁於22點53分至現場督導搶修,反觀新北國永遠都是與己無關隔岸觀火看熱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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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新北國經發局、工務局、環保局、消防局一群公務執法從業員,沒有追究瓦斯濃度、沒有追究瓦斯逸漏責任、沒有追究瓦斯維護管理怠惰責任、沒有審視瓦斯監控系統的警訊通報無能、沒有追究管線敷設不當、沒有追究道挖淺埋,更沒有依法裁罰,足證新北國是一個長期放任業者,且無視這種公共安全違失的無能機關。

請全民反思,人民納稅之用途之一是支付納稅財供養公務從業員,目的是為了守護人民公私權,繳稅是義務,但公權權益不受保障,憑甚麼要繳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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