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審10,侯友宜新北國長期包庇,公務圖利瀆職-道路銑刨加舖不實
【#公僕領公帑,專職包庇圖利及欺侮民眾案例】
公審10,侯友宜新北國長期包庇,公務圖利瀆職-道路銑刨加舖不實
在新北國之境內,中華民國所有法令都不適用。
上圖是道路銑刨加舖現場
上圖是道路銑刨加舖時排水溝無任何防護
上圖是案號J211229-4305回復前,未經查證,隨意栽贓自來水公司
上圖是去函糾正錯誤案號B220110-0032,怎知,不知反省,胡扯案號J191102-4067明確回覆在案,逕自以「依行政程序法第173條第2款規定,同一事由陳情案件本府不再回復。」
上圖是案號J191102-4067全文,內容沒有一句與案號J211229-4305「道路銑刨加舖施工」陳請一樣,不解公務機關為何未經查察就隨便亂回,這不是「答非所問」嗎?怎麼就變成了「依行政程序法第173條第2款規定,同一事由陳情案件本府不再回復。」的處理結果耶!
➤總言之,案號J191102-4067是針對「道挖案號E10808383捏造挖掘理由亂挖四處」。案號J211229-4305是針對「道路銑刨加舖施工」不符工法。不理解權責機關於案號J211229-4305胡扯亂栽贓自來水公司,現在案號B220110-0032不僅胡扯,還加上「依行政程序法第173條第2款規定,同一事由陳情案件本府不再回復。」公務從業員已然是上了染缸不怕髒,才會有如此傲慢的態度,進而導致公務行政出現不該有的違法亂紀程序和極度濫權作為。倘若陳請案件之問題,始終沒有獲得解決,只是馬虎忽悠回文,就能當成是「明確回覆在案」,不就讓公務從業員,更有機會擺爛和吃案嗎?
請全民反思,人民納稅之用途之一是支付納稅財供養公務從業員,目的是為了守護人民公私權,若無功能還濫用「依行政程序法第173條第2款規定,同一事由陳情案件本府不再回復。」繳稅是義務,但公權權益不受保障,憑甚麼要繳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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