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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委呂學樟:濫權違法不懲處 檢察體系如何自律?

2010/07/31 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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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

司法官涉貪一案,引爆累積已久的司法民怨,導致高院院長黃水通、司法院長賴英照下台,馬總統為回應民眾期待,立即宣示在行政體系設立「廉政署」,藉此重振政府的廉能倫理。然而這項遭爭議擱置多年的「廉政署」方案,隨即引發朝野議論。部份法界人士認為;放著現成的公務員考績法與懲戒法不用,疊床架屋的廉政署又如何取信於民?這次涉案的板檢檢察官邱茂榮,就曾涉及收賄與濫權羈押,85年被監察院提出彈劾,邱茂榮只有被記過處分,但無損於他擔任檢察官,還負責督導轄區重大案件偵辦。像這樣只是被記個過或未受懲處的檢察官還繼續擔任執法者不乏其人,今年四月份法務部長曾勇夫上任後第一次到立法院備詢時,即被在場多位立委強烈砲轟。

 

4月8日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中,呂學樟立委以太極門案為例,強烈質詢法務部部長曾勇夫,監察院已經調查出侯寬仁檢察官在偵辦此案中違法濫權的八大違法,且要求法務部從嚴究責議處,法務部卻置之不理,未做任何懲處,造成了社會大眾對司法信賴感產生嚴重的質疑。呂學樟也指出像侯寬仁公然的違法,這個案子不處理,所有的檢察官會把他當作標竿:他可以做!為什麼我不可以做?檢察體系要怎樣自律?

曾勇夫面對立委質詢卻完全將責任推給下屬單位高檢署,他表示高檢署調查之後認為侯寬仁沒有違法失職的地方,且時效上超過懲戒法規定追究懲戒的十年期間。呂學樟當時憤怒的指責曾勇夫在睜眼說瞎話,監察院是憲政機關,已經調查清楚八大違法白紙黑字,法務部只要負責「議處」即可,為何還要再調查?呂學樟也質疑,拖過這十年的時效,法務部在程序上沒有失職嗎?公務員懲戒法有時效,但是公務員的考績法沒有時效,為何不據考績法去做出一些懲處?

法界人士也認為,侯寬仁的八大違法是監察院3位監委自動調查、第三屆司法及獄政、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第43次聯席會議12位監察委員共同決議,高檢署卻用一句「沒有違法失職」交代過去,也沒有明確針對監察院所提八大違法一一答覆,甚至也不知高檢署中是何人所調查,讓外界質疑又是檢察體系在「黑箱作業,官官相護」。前檢察總長陳聰明之前因與當時的法務部長施茂林同時出入陳前總統密友黃芳彥之私宅,在立院答詢時,對與建商蔡竹雄共餐乙事,言辭反覆,說謊不誠實而遭監察院彈劾,同時移送公務人員懲戒委員會查處。既已查清且為彈劾,根本沒有懲戒時效的問題。法律之前人人平等,而侯檢察官經監察院調查,確定有八大違法,嚴重違法濫權侵害人權,而移送法務部從嚴究責議處。同理,侯檢察官之犯行既已查清且移送懲處,也同樣沒有懲戒時效的問題。

呂學樟表示,不是只有太極門案件,侯寬仁當初在查馬總統也是公然篡改筆錄,跟錄音完全不同。他請曾勇夫查查過去十年,侯檢察官的考績到底是怎麼樣,這樣明顯的違失,如果還年年都還拿甲等的話,說的過去嗎?懲戒法有時效,但是公務員的考績法沒有時效,是不是應該根據考績法去做出一些懲處,請法務部在一週以內給我們全國的民眾一個交待。

91年監察院自動調查侯寬仁涉有違反偵查不公開、違法搜索、違法凍結資產,且僭越職權,命各縣市政府對各道館封館等多處的違反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嚴重侵害被告之權益、戕害檢察官公正執法的形象等八大違法。並確定起訴書與證據資料存有扞格矛盾,侯檢察官仍據以提起公訴,不符證據法則。監察院函請法務部從嚴究責議處,然至今法務部並未做出任何懲處。侯寬仁96年至98年間的考績還分別列為甲、乙、甲等。

呂學樟指出,曾勇夫如果沒有辦法改革,讓多數民眾滿意的話,他建議把檢察官偵察主體的權利拿掉,也就是像香港一樣,檢察官不是偵察的主體,只負責起訴或是不起訴,只要資料、證據齊全才起訴,所以沒有濫權起訴或是不起訴的問題。在台灣因為檢察官身為偵察的主體,自由心證又這麼嚴重,權力太大,所以被外界詬病為「檢察官治國」。呂學樟表示:對大多數檢察官來講其實是不公平的,檢察官要的尊嚴,就是希望讓社會大眾都能夠肯定,是一個正直的、有公平正義的摘奸發伏,做這些正義性的工作,不要因少數檢察官,對法務部造成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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