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歷兩個禮拜的冗長談判,第26屆聯合國氣候大會(COP2)終於在英國格拉斯哥拉下簾幕,結果雖遭多方批評不足以達到限制增溫1.5度的目標,但慶幸的是,懸宕多年的《巴黎協定》第六條協議(Article 6)終於拍板定案。
(圖片:聯合國flickr)
經歷兩個禮拜的冗長談判,第26屆聯合國氣候大會(COP2)終於在英國格拉斯哥拉下簾幕,結果雖遭多方批評不足以達到限制增溫1.5度的目標,但慶幸的是,懸宕多年的《巴黎協定》第六條協議(Article 6)終於拍板定案。
為何這條文如此重要?它過去讓各方糾結的關鍵又是什麼?
卡關一:重複計算問題,COP26定調只能算一次
2015年《巴黎協定》之所以能夠過關,在於它採取比了1997年《京都議定書》更具有彈性的作法,讓各國繳交「國家自主貢獻方案」(Nationally Determined Contributions, NDCs),自己訂自己的減碳作業,然後每五年定時檢查。
而第六條,便是規定排放國之間根據其應對計劃的「碳排放交易機制」,俗稱「碳市場」。也就是說,如果一個國家或企業自行減量的成本太高,可從其他國家或計劃買「碳權」來抵消。其中6.2條文規範國家間的抵消機制,6.4則規範須經聯合國認證的國際碳權規則。
第六條被期待能更開拓國際碳交易市場範圍。 (攝影:高宜凡)
換言之,第六條能夠加強各國透過市場機制合作,進而提高減碳的效率、同時降低成本,並將財政資源引導到最有效的區域和項目上,無怪乎備受期待。
不過,也因為技術門檻高,加上牽涉各國的經濟利益,在2018 年的COP24 和 2019 年的COP25,第六條談判經歷了兩次失敗。
第一個僵持不下的地方,在於發展中國家的碳權是否能重複計算?舉例,A國賣了100噸碳權給B國,讓B國宣稱減量100噸,而A國也能把這100噸當成自己的減量成果。在過去幾年的談判中,巴西一直是此論調的最大擁護者,因該國擁有廣大雨林及發展再生能源的潛力,未來極可能成為碳權輸出大國。
但如此一來,勢必使得實際減量成果大打折扣,引來歐盟與NGO群體的大力反對。如今經歷多年的僵持與延宕,各方都有若干退讓,最後在格拉斯哥談定,未來碳權不可重複計算,賣方售出的碳權,只能算給買方的減量成果。
卡關二:歷史遺留問題,只接受2013年後碳權
第二個卡關點,是《京都議定書》的歷史包袱。相隔十八年問世的《巴黎協定》,其實承受了許多前者遺留的老問題。
擁有自然資源的開發中國家,是碳市場的潛在輸出地。 (攝影:高宜凡)
若您還有印象,《京都議定書》當時也提出了三種市場機制:碳交易、清潔發展機制(CDM)、共同減量機制(JI)。CDM適用於已開發國家和發展中國家的減碳轉移,JI則是已開發國家之間的合作。
可是,由於當初CDM機制不夠完善,上路後不時造成廉價、低質量的碳權充斥市場,一來無法帶動減碳成果,更造成碳市場價格低迷,歐盟碳交易市場(EU ETS)便深受其害。若讓過多舊時期碳權進入市場,可能因供給過高再次重挫碳價。
問題是,目前市場裡還有不少後京都時期的減量額度,許多國家不願讓當初的努力付諸東流。 筆者在國際排放交易協會(IETA)論壇遇到的馬達加斯加代表便無奈地說:「這問題已經吵了好久,我們國家的立場是,我們只願意打個7折,損失30%的歷史碳權。」
最終COP26達成協議,以2013年1月1日為過渡截止日,在此日期後認證的CDM碳權才能在國際間交易。雖然許多團體表示不滿,但總算讓第六條拍板定案了。
國際碳權交易市場預期將更加蓬勃壯大。 (攝影:高宜凡)
無論如何,延宕多年的第六條通過,總算湊齊了《巴黎協定》最後一塊拼圖,奠定未來國際碳交易的基礎。但對台灣來說,又有怎麼樣的影響 ?
從技術面來說,台灣因為不是聯合國會員,不受《巴黎協定》第六條規範,無法執行6.2規定的國家間減量交易,也無法參與6.4的碳權認證。
可是,若從國際碳金融發展趨勢來看,未來「自願性市場」勢必與第六條連結。比方,碳信用認證組織The Gold Standard 已決定,未來的額度移轉需在《巴黎協定》的NDCs目標下做出相對應調整。意即,必須先看整體國家的減量成效,再去衡量各別計畫(如企業)的碳權認證。
因此,台灣就算短期內不受國際協議規範,也得好好制定國家減碳目標與執行計畫,做好未來參與國際碳市場的準備,才能免除被加諸各種貿易壁壘和氣候稅負的命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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