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行政權凌駕司法判決 視法律為糞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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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電視報導:520馬政府執政兩周年,有學者和民間人士認為,馬政府行政權擴張,行政機關充滿驕縱、傲慢的心態,侵犯甚至凌駕到其他權利之上、像是司法權,已造成國家機器和民間社會關係緊張,恐怕會讓台灣的民主品質出現倒退,影響到國際評價。6月17日上午在立法院群賢樓,由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召集委員康世儒召開一場「保護租稅人權,終結萬年不死稅單」公聽會,立委田秋堇、羅淑蕾、涂醒哲、羅明才、楊瓊櫻與多位立委辦公室代表及法律學者、會計師公會、律師公會、企業界、武術界、宗教界、海內外太極門弟子代表等近三百人,以太極門稅務冤案為例,強烈表達稅務機關不尊重司法權、監察權、立法權甚至其他行政權等,欺壓人民、漠視租稅人權的憤怒與不滿。

【記者楊勤/台北報導】
太極門辯護律師蔡富強表示:太極門非營利機構亦非補習班,此稅務冤案完全是由侯寬仁檢察官非法起訴衍生而來:民國85年12月19日侯寬仁檢察官僅憑三人不實檢舉,大舉搜索太極門,並將搜索當日總共為61萬餘元的二帳戶,捏造為32億餘元補習班學費,高達二帳戶金額的5,245倍,一面誣指是詐欺所得主張應予沒收,一面又誣指為補習班學費,移送國稅局課稅並重罰!當時太極門掌門人夫婦資產全數遭侯寬仁凍結,國稅局又重覆將資產施以禁止處分,完全不顧人民的死活。

蔡富強表示,太極門刑案司法審理長達十年七個月,終於在96年7月13日三審判決無罪確定,無詐欺、無逃漏稅、無違反稅捐稽徵法,刑案判決並認定「弟子贈與掌門人之敬師禮,既屬贈與性質,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7款屬免稅所得」,及「弟子間統一購買練功服等代辦品,由師兄姊代辦,並非營利販售。」而監察院亦曾於91年完成調查報告確定侯寬仁起訴書與證據資料存有扞格矛盾,不符合證據法則,依法不得提起公訴,該起訴書自始無效。然而國稅局卻不理會刑事判決及監察院報告結果,仍以該不實起訴書與錯誤資料持續課稅重罰。

蔡富強表示:國稅局不應只以未經法院審理的起訴書或檢調資料為課稅依據,最高法院刑案已三審判決無罪、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國稅局敗訴確定、監察院調查國稅局有七大缺失,則國稅局應主動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之規定撤銷原處分才對。另依財政部93年9月29日函釋:「不宜僅憑有權調查機關(如法務部調查局或各縣市警察局)移送案件及其他類似案件之移送書、筆錄或起訴書等資料核定補稅處罰,並應追蹤相關案件起訴情形及歷審判決結果,併案審酌。」且財政部5次撤銷80--85年度綜合所得稅之課稅處分均表示「司法案件判決結果如影響本件之核課,原處分機關自本於職權依更正程序辦理」。監察院98年針對台北市國稅局之調查報告指出:調查單位職司犯罪偵查,稅捐單位則專責租稅逃漏查核,兩者職責既不相同,查察重點自亦有異。該局率依台北市調查處通報資料,即予通報歸課當事人綜合所得稅,殊有未洽。

蔡富強律師並舉太極門案冤賠審查的案例,說明起訴書資料不該再被用來做為事證:曾遭違法羈押的太極門掌門人夫婦及二位太極門弟子聲請冤獄賠償之過程,掌門人及二位弟子皆快速獲判冤賠,然承辦掌門人夫人冤賠聲請案之地方法院,因法官引用起訴書上的不實資料及筆錄,而否准冤賠。後經掌門人夫人向司法院冤獄賠償法庭提出覆審,覆審決定即將原決定撤銷,發回由地方法院更為妥適之決定。發回後新承辦法官則摒棄起訴書資料,採用三審無罪判決結果,亦判准掌門人夫人之冤賠聲請。

太極門另一位陳情代表洪天賜激動的表示,「本稅務冤案歷經九位財政部長,都說本案是刑案所衍生出來,刑案無罪終結就沒有稅案,也會依法撤銷,但是並沒有。我們等了十年七個月,國稅局卻還是以侯寬仁當初違法起訴書的不實資料,繼續發單課稅,甚至偽造文書、隱匿書證,不斷地欺上瞞下,欺騙所有立法委員、欺騙監察委員、欺騙法官、欺騙媒體、欺騙社會大眾、欺騙我們善良的百姓,這難道還不夠嗎?」

針對太極門弟子代表的陳情,台北市國稅局長凌忠嫄仍然態度傲慢的說:行政判決和刑事判決是可以各自認定的,國稅局是依照所查核的事證來進行核課。真理大學財法系吳景欽教授針對凌忠嫄的說法提出駁斥:刑事法院所要求的證明程度,遠比稅捐稽關去查的要求得更高。刑事三審法院的法官一旦判決確定,其他的機關,尤其是行政機關,只能把它當成一個既成的事實。如果覺得有懷疑,就趕快提供證據給檢察官,讓他去提再審,把法官的判決推翻!如果行政機關可以不尊重一個刑事已經判決確定的事實結果,還另外主張一個事實,台灣還是個法治國家嗎?更何況行政法院也已經判決國稅局敗訴確定不能再課稅,國稅局是把法院的判決當什麼?

一位不具名的法學人士表示:「在實務上,刑事程序對於證據之審核,不論程序事項或實質認定,均較行政機關及行政法院為嚴謹,故『刑事案件』與『行政案件』相牽連時刑事訴訟既已終結,為符合訴訟經濟,避免裁判矛盾,維護司法威信,則不論行政機關或行政法院,自應遵從刑事判決所認定之事實。此為行政法院29年判字第13號及42年判字第18號判例所揭示。至於持『刑事判決與行政處分,可各自認定』見解之行政法院55年判字第2號判例、46年判字第8號判例,已於91年最高行政法院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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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岑

台灣還是個法治國家嗎?行政法院已經判決國稅局敗訴確定不能再課稅,國稅局把法院的判決當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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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時間: 2010.01.26

儀儀

加入時間: 2010.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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