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查大公開」是被默許的行為?司法威信蕩然無存
中研院生醫所長陳垣崇因涉嫌出售研發專利給自家公司,遭士林地檢署檢察官呂永魁搜索、約談。陳垣崇表示,檢調逕以搜索方式偵查,致媒體大肆報導損及中研院與他個人名譽,他無法理解接受。此案件經媒體大肆報導後,檢察官利用媒體辦案違反「偵查不公開」議題再次成為各界討論的焦點。立委賴坤成在今年4月8日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全體委員會議中時,請教法務部部長曾勇夫至今有沒有一個檢察官因為違反偵查不公開被偵查、起訴或判刑的?曾部長回答:「到目前為止還沒有。」法界人士指出:法務部在民國五十七年即頒布函令,要求檢調遵守「偵查不公開」,然而四十多年來,沒有一個檢察官因違反而被懲處,法務部默許、放任檢察官侵犯人權,難怪檢察官視「偵查不公開」如糞土,人民基本人權屢受侵踏,司法威信根本蕩然無存。
陳垣崇案中,士檢對於外界質疑說明:因搜索行動已結束,為免媒體不當揣測,才適度對外證實,過程嚴守偵查不公開規定。然而法界人士指出:我國對於偵查不公開原則規定,課予相關人保密之義務,是屬於非常嚴格的立法,本案尚在偵查階段,檢察官的作為仍屬不當。刑事訴訟法第245條,除第1項規定「偵查,不公開之。」外,第3項「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除依法令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有必要者外,不得公開揭露偵查中因執行職務知悉之事項。」目前檢警調違反偵查不公開之情形,屢見不鮮,備受各界抨擊。根據立法院公報所揭櫫台灣高等檢察署所組成「偵查中案件新聞督導小組」的統計資料顯示,自2001年2月15日至2005年1月14日止,高檢署所屬各檢察機關違反「檢察、警察暨調查機關偵查刑事案件新聞處理注意要點」而發函或口頭糾正的案件僅有24件,呈報法務部懲處案僅有2件,懲處結果是當事人記申誡1次,首長記警告一次。
資深媒體人范立達曾指出「偵查不公開」無法被遵守的原因之一是媒體與檢察官間存在著微妙的共生關係,魚幫水、水幫魚,媒體靠檢察官提供新聞來源,而檢察官靠媒體報導塑造成為打擊犯罪的剋星、正義的化身,如果剛好有升遷調動的時候,多辦幾個好案子,馬上就有高升的機會。范立達舉例也有檢察官卷宗擺在桌上,然後故意出去上個廁所讓記者抄的怪現象。
范立達以過去曾轟動社會的太極門案件為例表示:一個案子辦了十一年,一開始辦得轟轟烈烈,結果辦到是最後三審無罪確定,無辜被告還申請冤獄賠償,當時那一位太極門的大師兄,冤獄賠償金額是四十六萬多,而他當年被收押交保的交保金額是五十萬,冤獄賠償的錢,還沒有他當時交保的金額。有些新聞大家會覺得,偵查中的事件是不予評論,應該等到偵查終結後再評論,然而偵查中對於人權立即侵犯的部分,要怎麼樣去彌補?一百一十六天賠了四十六萬,而且賠的錢,不是從檢察官荷包裡掏出來,是國家來賠的。如果今天把檢察官抓起來,關了一百一十六天賠他四十六萬,他願意嗎?
范立達也指出:太極門案宣判無罪後見諸報端之消息卻僅如一鱗半爪,與當年檢調單位偵辦時浩浩蕩蕩的規模完全不可同日而語。甚且,截至今日,在媒體上尚未見過完整檢討或批判這件刑事案件偵辦過程中,檢察官是否有重大瑕疵的新聞或評論。被告人權的保障,在本案中可謂蕩然無存。
民國85年12月19日,侯寬仁檢察官僅憑3人不實檢舉,沒有查證也沒有傳訊任何人,更未予太極門掌門人說明之機會,即發動全省檢警調數百人荷槍實彈,搜索全省太極門道館及部分太極門弟子住處共19處,同時將搜索訊息洩露予媒體。當日掌門人尚在接受偵訊之際,中視晚間新聞已公開播報搜索畫面,並宣稱太極門涉嫌宗教詐財。侯檢察官於偵查期間,不斷洩漏未經調查之不實證據及偵查內容予媒體,造成偵查期間近四個月內,400多篇連載式聳動不實的媒體報導及12家電視台70次以上的播報,導致輿論定罪、未審先判!太極門掌門人夫婦及全體海內外太極門弟子之人格清譽,遭受嚴重的破壞,「無罪推定」形同具文!監察院調查認定「檢察官率員實施搜索扣押時,對於媒體在場攝影未予管制,侵害當事人權益;另檢察官偵辦案件期間多次接受媒體採訪,公開對外談論案情,有無違反刑事訴訟法偵查不公開相關規定,法務部應責成所屬深入查明究辦」。侯寬仁自始違反程序正義及程序正當性,違反憲法所保障之基本人權,然而卻在法務部、高檢署官官相護之下,迄今未受懲處。
回應文章建議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