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區國稅局「無中生有」課錯稅 「霸凌」行政法院 判撤銷也不退稅
今年的稅務節(7/1)財政部的天空烏雲密布,「賦稅署長許虞哲擔任北區國稅局長涉貪汙治罪條例遭起訴」「中區國稅局遭台中高等行政法院爆料,每百件有18件錯誤」「行政訴訟人民勝訴率只有7.6%」……,稅務民怨持續飆高!
司法院行政訴訟與懲戒廳長許金釵指出,稅捐機關代表政府,政府課稅行政不應出錯,能夠找出一件出錯,都不容易。經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日前公布,該法院歷年在稅務案件裁判當事人勝訴比率平均達17.74%,是全國之冠;相對反應中區國稅局處理100件人民稅務事件,就有近18件是「有問題」而被一審法院判決撤銷,慘遭輿論痛批「中區課稅錯誤率最扯!」更駭人聽聞的是,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中區國稅局敗訴,撤銷其課徵太極門掌門人之租賃所得,但苗栗縣分局卻扣住溢繳稅款不准退還,嚴重侵害人民財產權,除已涉犯刑法第129條抑留剋扣罪嫌,更令人匪夷所思的要求當事人重新另提訴願,再花費時間與金錢、再耗費公帑及行政資源來處理一個簡單而明顯的違法錯誤。
為了傳承弘揚氣功武術國粹文化,太極門掌門人廣設道館,讓弟子有休養生息、安頓身心之處所,從來沒有出租道館的事情。太極門義務辯護律師蔣瑞琴指出,中區國稅局苗栗縣分局及北區國稅局台北縣分局,未經實質調查確認是否有租賃情事,即針對太極門苗栗道館及樹林道館,違法核定掌門人84年度有租賃所得,造成掌門人溢繳稅款726,632元。蔣瑞琴表示,當太極門掌門人發現後提出更正申請,台北縣分局於查明無租賃事實後即註銷所核定租賃所得,但苗栗縣分局卻依然故我不肯註銷。經復查、訴願及行政訴訟,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傳訊證人查明確實沒有出租情事,於93年3月11日以92年度訴更一字第29號判決撤銷租賃所得確定,但是中區國稅局苗栗縣分局至今仍未返還溢繳稅款,甚至99年6月7日竟答覆:「難謂有溢繳之情事」,命掌門人重新另提訴願。
「一件分明是政府機關課錯稅導致溢繳稅款的簡單案件,至今13年仍遭國稅局扣住不准退還,根本是強奪人民財產,嚴重侵害人民財產權,已涉犯刑法第129條抑留剋扣罪嫌。」蔣瑞琴難以置信的表示:同一事實,北區國稅局查明事實後即刻註銷,而中區國稅局卻依然違法核課;為了一個簡單而明顯的違法錯誤,國稅局消耗掉政府機關的公信力與納稅人對政府的信任,甚至要求人民再提行政救濟,豈不是明知故犯、浪費國家公帑與行政資源?
蔣瑞琴表示,行政機關犯錯,原本應該主動改正,不應該讓人民承擔行政機關犯錯的後果,她舉例全國規模最大,擁有一百多位律師,在國內外司法、稅法界皆屬一流的理律法律事務所所長陳長文律師,因自用住宅,被國稅局錯誤以較高的營業用房屋稅率課稅長達15年,國稅局明知長期溢收,卻只肯退還5年的溢收稅款。陳律師被迫提出訴願,卻遭駁回,再提起行政訴訟,仍遭敗訴。蔣瑞琴進一步說明,依一般人情事理多收稅款本來就應該退還納稅人,這是最簡單的道理,例如某甲向某乙借1800萬,答應每年還120萬寫有契約書,甲卻每年償還300萬共15年,某乙總共收了4500萬,意即多收了2700萬。後經甲發現向乙要求返還多收的2700萬,乙卻只願退還五年多收的900萬部分,其餘多收的1800萬不肯退還。對照陳律師的例子,自住房屋稅率1.2%、營業用房屋稅率3%,稅捐處按營業用稅率向陳律師的自住房屋課稅,總計多收17萬就應該全部退還給陳律師,但國家卻拒絕退還、想沒收,難道不是圖利國庫,陷國家於不義?國稅局錯了就應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撤銷違法處分,國稅局不僅不退還,還要侵吞溢收的17萬及利息,這是自由民主法治國度應有的作為嗎?這麼簡單的案件、這麼簡單的事理,還有這麼明確的法條可以直接適用,竟還要人民大費周章的讓提起訴願、行政訴訟,最後還慘遭敗訴,難怪陳律師氣憤的表示行政法院的法官都是法匠,蔡文精會計師則認為訴願委員及行政法院法官都未有效替人民主持公平正義,只是橡皮圖章替行政人員背書。蔣瑞琴憤慨的說,連具有法學專業、擁有豐沛法律資源的大律師都無法打贏如此烏龍且莫須有的官司,哪一般老百姓又如何能與國稅局的違法課稅抗衡?
該案最後竟然勞動立法院為國稅局的濫權瀆職修法,而三讀通過稅捐稽徵法第28條修正草案,也就是所謂的「陳長文條款」,未來只要政府機關課錯稅,退稅將不受5年限制。修法之後,台北市稅捐稽徵處雖已退還陳律師溢繳的房屋稅,然陳律師卻公開在媒體上表示毫無喜悅之情。同樣身為法律人,蔣瑞琴很能體會陳律師為何毫無喜悅之情,感慨的表示,陳律師曾名列財政部「所得稅優良納稅人」是繳稅大戶,他的談話費在國內律師界首屈一指,每小時高達2萬元,這17萬就算全數追回,恐怕也不及他一日所得,為何陳律師要如此耗費心力,投入這麼不符經濟效益的行政救濟?因為此案完全凸顯政府未能依法行政,以及公權力的傲慢。此案之癥結並非法之不備,根本不需要修法,而是稅捐單位沒有落實依法行政之法治國原則,陳律師擔憂的應該是這次修法反而會模糊行政機關長期未依法行政而侵害人權之弊端,使行政與司法機關有藉口規避沒有正確適用法律所應負的責任,甚至將其等怠於行使職責之違法歸咎於法規不完備,完全忽略民主法治國家最基本的依法行政原則。行政機關有恣意選擇是否要撤銷違法處分的權力,人民的權益能否得到公平合理的保障,就只能看行政與司法機關的臉色,那台灣如何稱得上是民主法治、重視人權的國家?
財政部長李述德擔任台北市財政局長時曾說「主動退稅是責任」;行政院副院長朱立倫於99年2月9日公開於媒體表示:「政府任何稅費的徵收都必須非常精確,有超收的部分,一定要立刻退還給民眾,遵守政府與民眾的契約關係。」蔣瑞琴感慨,國稅局追討人民欠稅很嚴苛,但對於該退還給人民的稅款,卻處心積慮抑留不退。針對財政官員公然違反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凌駕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撤銷違法處分,蔣瑞琴憤慨表示,在標榜「司法為民」「依法行政」的國家體制下,人民卻要被逼得走投無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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