見鬼的再議程序,充斥造假及謬論,整個檢察署都在明目張膽的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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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僕領公帑,專職包庇圖利及欺侮民眾案例】
#守法公民(Law Abiding Citizen)全家受到匪徒兇殘對待,受害者又受盡司法檢察等相關人漠視霸凌,無奈下獨身反擊了骯髒邪惡的相關人,這種場景在現實社會環境中,以暴制暴是報仇的終極手段,難道沒有嗎? 

➤地檢署檢察官藉偵查不公開完全不受監督的特權下,法務部放任檢察官大耍特權吃案,檢察官吃案不作為,即便多次投訴最高檢的檢察長,經最高檢分案後,也是直接丟到地檢署,然後地檢就公文回復簽結,一再無恥簽結,顯然法務部根本沒有在管控檢察官的偵查品質,如此看來民眾受侵權,法務部地檢署絕對無法為受害者追訴罪犯,中華民國法令等同廢法,法務部暨其下署全是廢物機關,坐領公帑不執法,檢察官不偵查就想玩死受害民眾,真不怕天譴報應!

➤◉全國「地檢、高檢、最高檢」檢察官暨法院法官沒有一個懂「輸儲設備輸配氣本支管,這樣檢察官無知兼無能,如何為眾多公共管線週邊居民確保權益呢?
◉法學院沒教能源相關法令,檢察官暨法官就不長進的枉法濫裁和濫判,真是全國人民可悲之事,要能喚起檢察官暨法官同理心,唯有衷心祈禱下回大氣爆,一定要炸死這群檢察官和法官和包庇圖利的公務從業員和業者及施工者之家眷,不能總是讓無辜的人民受害!

見鬼的再議程序,充斥造假及謬論,整個檢察署都在明目張膽的違法!!
話說「新北地檢蔡逸品檢察官擺爛一年多,閉門造車終於擠出了欣泰本支管枉法裁判書(110年偵字第18659號)了」,竟發生不可思議的「七月鬼事」耶! 本人並沒有正式遞出再議狀,主因檢察體制已呈爛根,腐幹腐枝無以支撐,且再議檢察官惰性高,再議成功機率低,即便事證明確也不可能獲准,官官相護只為自身萬一出事,逼償人情債!

➤◉天然氣「輸儲設備輸配氣本支管」地方權責新北市經發局負責機關和單位,2021.08.31獲悉相關人林育正等調離原職,若這群公務從業員,真有依法可以繼續幹呀,會調離顯然又是逃避責任作為,中華民國公務體制,總是這般包庇不法公務從業員的違法作為,真讓人瞧不起! 

案主全文照刊
1、本人從未提過110年偵字第18659號再議狀。
2、新北檢110年偵字第18659號不起訴理由,因壓案一年三個月,在沒有偵查的情況下,抄襲前案錯誤論述,沒有針對本人所提五份書狀事證進行一一查證,且裁定理由與事實完全不符,不解為何沒有重新偵查?
3、臺灣高等檢察署110年度上聲議字第6887號(證一),再議問題如下,
➤3-1、臺高檢在裁決再議程序中,沒有本人親自撰寫再議狀,逕自裁決合法嗎?
➤3-2、臺高檢110年度上聲議字第6887號駁回理由謬論連篇,肯定抄襲檢察官再議意見吧!顯然連本人於該案所遞五份書狀新事證都沒看吧!
➤3-3、臺高檢理由二,經查就非常可笑的內容,完全沒查還有臉說經查,列出理由經查的造假不實內容
➤◉經查(一)「..汰管..」一詞是本人依據施工者所述,但事實並非「家用表外管..汰管..」,而是偷敷「輸儲設備輸氣管線本支管」(證二),檢察官根本沒有釐清「輸儲設備輸氣管線本支管」之「管線定義、用地、核准備查、防護、敷設施工規範、圖資」。,傻傻以「家用表外管汰管」,自105年提告至今,依舊以「家用表外管..汰管..」認定,可證檢察官太不長進了,本案五份書狀所提新事證為何不查呢?
➤◉經查(二)「..天然氣事業法第56條....自難逕以公共危險之刑責相繩..」,顯見高檢之檢察官見解奇葩又詭異。參新北法院106年度板簡字第2728號,白紙黑字「本支管」在本人私產(證三),再參「天然氣本支管」之法令所示宗旨,有「輸儲設備輸氣管線管線定義、用地、核准備查、防護、敷設施工規範、圖資」等嚴謹規範,可見「天然氣本支管」是條絕對具有「高危險氣爆」安全隱患的「輸儲設備輸氣管線」,可參天然氣事業法第3條第一項第七款「(二)輸配氣設備:指自來源地起所敷設之輸氣管線.....其他有關之設備。」。
➤◉經查(三) ,就經查(一)所述理由,不僅(1)與管線敷設事實完全不符,(2)與110年偵字第18659號本人所提新事證不符,(3)提告之主物件是「輸儲設備輸氣管線本支管」是條極具高危險輸送管線,被告惡意欺騙隱匿下,在違背法令之「輸儲設備輸氣管線管線定義、用地、核准備查、防護、敷設施工規範、圖資」下故意敷設於私產,為何檢察官無法「追訴犯罪 伸張正義 謹守法律 / 維護公義 / 安定人心 / 穩定社會」呢?

110年偵字第18659號福股檢察官逕自再議,合法嗎?
同天8.26收到通知遞高檢,同天8.26高檢已裁駁回,又是不長眼沒看書狀的裁處
➤➤2021.08.26收福股檢察官再議遞出通知,高檢8.26再議駁回處分書完成,極速結案,高檢辰股檢察官應該抄再議意見書吧!
福股檢察官再議遞出通知之內容,看來洋洋灑灑居然還稱有聲請狀,卻不見案主新事證五份書狀耶,看來偵察不公開是可以恣意妄為胡作匪為唷!

新北地檢蔡逸品檢察官擺爛一年多,閉門造車終於擠出了欣泰本支管枉法裁判書了

案件歷程及追蹤記錄︰見鬼的再議程序,高檢原審未迴避,回文依舊活見鬼
歷程1-1 2021.08.31 法務部案號 「404303」
歷程1-2 2021.09.02 法務部通知轉高檢之「法務部檢察司書函-11000154220」
歷程1-3 2021.09.15 高檢回文「檢紀辰110他1457字第1100000382號」(下圖)
歷程2-1 2021.09.16 最高檢案號 「255929」

上圖是高檢的回復品質,瞎,高檢那一眼看到案主的再議狀?若是陳請地檢偵查品質有問題,應該是重派偵查,也不能自行當再議狀呀! 程序若不符,何來駁回呢?  

上圖是最高檢移轉高檢,置板凳看高檢怎麼回復。

➤上圖高檢持續鬼打牆,

➤上圖再呈最高檢,

關注  106年「前瞻基礎建設計畫」https://reurl.cc/gWeDD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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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片一是105.05.09樓頂犯罪現場影片(https://vimeo.com/457387607),樓頂重新敷設「輸儲設備輸配氣本支管」新管線,已不是原先管線位置了,依法認定是新的竊侵事證(參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457號暨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判字第87號之理由七(四))

影片二是案主住家臥房外牆直達樓頂與樓頂各自銜接到別處(https://vimeo.com/447642238),法院閱卷,得知「輸儲設備輸配氣本支管」被欣泰違法敷上建物本體上,果真政府不敢公開圖資!

影片三是案主住家防火巷也有本支管(https://vimeo.com/448475444),法院圖資與現場後防火巷不符.

從上面三支影片來論述,法所不容輸儲設備輸配氣本支管」,居然是圍繞著案主的住家之防火巷、旁巷、外牆、樓頂,退輔會之官民業者欣泰石油氣(股)公司真是一家吃人夠夠的夭壽公司,退輔會承辦轉投資之事業單位及承辦肯定持有可觀股票或是有利可得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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