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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年度逾期未辦繼承公告將於6月30日期滿

2010/06/30 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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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度逾期未辦繼承公告將於6月30日期滿
 
聯絡人│新聞行政科 發佈日期│2010/06/30
 
 
 
  
 
      屏東縣政府地政處於99年4月1日起開始全縣99年度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物列冊管理公告作業。這些不動產若於公告期滿仍未申請繼承登記者,將依法予以列冊管理。地政處提醒民眾注意自家財產登記狀況,如果家有祖先遺留之不動產尚未辦繼承登記者,請儘速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申辦繼承登記,以確保自身權益。

       地政處指出,依土地法第73條之1規定,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1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經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查明後,應即公告繼承人於3個月內聲請登記,逾期仍未申辦者,得由縣(市)政府予以列冊管理,列冊管理期間為15年,逾期仍未聲請登記者,將移請國有財產局公開標售,所得價款如繼承人未於10年內申請提領者將歸屬國庫。

      地政處長蘇俊源表示,逾期未辦理繼承登記之原因,多半因繼承關係複雜或人數眾多而難以集合全體繼承人進行遺產協議分配,或因相關稅費過鉅致繼承人無力負擔等之情形,造成該被繼承土地無法有效利用,相當可惜,為保障民眾繼承祖產的權益,建議民眾得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20條及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由繼承人其中1人或數人為全體繼承人之利益,就被繼承土地申請登記為公同共有,待繼承人間達成協議後,再辦理遺產分割,以避免不動產因列冊管理期滿而遭到標售,同時節省逾期申報登記的罰鍰。

      此外,地政處也特別提醒民眾,逾期未辦繼承公告期間為4月1日至6月30日,公告資訊除張貼在土地所轄地政事務所及鄉(鎮、市、區)公所外,也張貼在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的鄉(鎮、市、區)公所及村(里)辦公處,另外民眾也可以上地政處及各地政事務所網站查詢相關公告資訊;倘公告期間有不可歸責當事人的事由,以致未能如期申辦繼承登記者,例如已申報相關稅賦稅捐機關尚未核定或已核定稅額因行政救濟尚未確定者,或因繼承訴訟者,都可檢具證明文件,於公告期間向土地所轄地政事務所提出,經審查符合者,將暫不予實施列冊管理。若民眾對於申辦繼承登記還有任何疑問,亦可逕向本縣各地政事務所洽詢,將有專人提供說明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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