話說公共工程委員會主委吳澤成在5月30日敲定了樂生39棟保留方案後,言語及聲明即開始讓人越來越看不懂。一下子又說工程會積極協調,在歷經30多次會議後達成共識,一下子又說,相關的地下水及斷層問題捷運局才是權責單位,「對於計畫之成敗,應負完全責任。」吳澤成主持開會做決策,達成方案後卻又說自己不用負責任,聽在許多和政府單位交手的民間團體耳朵裡,工程會實在是達成了政府推諉的奇蹟。

行政院下屬共有20個「委員會」,幾乎所有的委員會組織條例第2條都明載了對相關事務有指示、監督之權。既然權責相同,我們就從沒看過勞工委員會敢用同樣的理由,向勞工團體推卸責任。

例如《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的主管機關分別為經濟部、財政部、交通部等部會,當公營事業民營化時對勞工權益有損害時,勞委會也必須稟於權責,對《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進行法規的解釋,要求相關機關作為或不作為。要是勞委會敢要公營企業勞工自己去找相關部會承擔勞工權益受損的責任,勞委會不僅會被蛋洗、糞洗,招牌都會被拆了。工程會用這種荒謬的理由要樂生找捷運局算帳,樂生的反應只是演演行動劇,實在是對工程會太溫良恭檢讓,要不然就是工程會看準了樂生都是老弱殘兵,擺明欺負人。

更別提這幾年「一會當關、萬部莫敵」的陸委會,在各財經部會皆強力表示必須進一步開放兩岸經貿時,陸委會將所有非其主管的財經法條及相關解釋強勢地攬在自己身上,各財經部會也只能摸摸鼻子認了。

按照《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組織條例》第1條,工程會存在的理由,在於行政院必須有個單位對公共工程進行規劃、審議、協調及督導。第2條也規定,工程會對中央政府、省政府、直轄市政府執行行政院列管之公共工程,有指示、監督之權。從其它委員會的案例和法規規定,工程會說自己完全沒責任,實在太離譜。

而且在許多實例上,工程會的權力大得很,各部會的工程都要向工程會「請示」,並且「核准」後,才能進行。

例如前一陣子出事的故宮弊案,故宮在2004年連續發文給工程會,故宮改建是否能採用限制性招標。工程會一開始基於《政府採購法》否決,但後來態度態度丕變,轉而同意故宮採限制性招標,當時的主委郭瑤琪也因此被檢方約談。如果說《大眾捷運法》工程會不是主管機關,但《政府採購法》總是了吧,郭瑤琪敢向檢方說:「故宮改建教育部才是權責單位,對於計畫之成敗,應負完全責任。所以我放水只是工程會開會達成的共識。」郭瑤琪如果這樣講,絕對當場會被檢方聲押。

這次樂生保留方案的審議過程中,被揭露出當年捷運局在進行地下水檢測時,對於顧問公司有造假嫌疑的調查,有睜一隻眼、閉一隻眼的弊案存在,根據《政府採購法》,這當然是工程會必須去處理、瞭解的權責,但吳澤成從頭到尾就冷冷舉起、輕輕放下。按照《政府採購法》第40條,「上級機關對於未具有專業採購能力之機關,得命其洽由其他具有專業能力之機關代辦採購。」捷運局在先前已經有配合造假的嫌疑,現在工程會不僅沒有針對捷運局是否有違法進行全面的調查,又決議捷運局繼續檢測工程問題,要說毫無權責,未免笑掉全國司法人員的大牙。

另外,工程會主委吳澤成身兼政務委員,本身就具有「負責跨部會或各部會權責沒有管轄的全國性行政相關事務。」吳澤成在5月30日的決議會議中,也以工程會主委及政務委員的雙重身份主持會議,本身的作為或不作為也必須受到相關法令的約束,可不是「自己說」權責都在別的單位身上就可以卸責的。

按照法、理、情,工程會都難以對5月30日39棟方案卸責,尤其在過程中,又有許多明顯法條明載、屬於工程會權責但卻作為或不作為的問題,但願不要哪一天,又有法官對工程會官員大聲嘶吼:「公權力就是這樣被你們玩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