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懲法五年條款為濫權檢察官開一扇巧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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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懲法修正草案由立法院審議中,現行十年懲戒權時效很可能再縮短成五年,如果修法通過,除了限縮監院職權,也讓官員的責任大為減輕。消息一公布,網路立即發動「懇求一人一信阻止立法院通過公務人員懲戒法懲戒權時效由現行十年縮短成五年之不義法案」,網友批「本案無異預謀包庇不法公務員,與之前多數立委受賄通過醫療法案何異?

 

即有監委指出,司法院修法版本明訂懲戒權行使期間,公務員應受懲戒行為終了之日起,如果超過十年,就不得撤職、休職或剝奪退休金;如果超過5年,就不得降級、減俸、減少退休金、罰鍰、記過或申誡,這恐怕影響監委行使彈劾權。監委舉例,像為數眾多的工程弊案,都是多年後才被發現當初規劃有違失,因此,有必要以公務機關「知道有損害發生之日」起算,否則,「公務員也太好過了」;另外有監委擔心,以後會更難懲戒公務員違失。

另外,熟悉公務員文化的人士指出,這個修法的重點及「巧門」在新增的「五年」條款。最近通過的「速審法」第八條規定,刑案審判超過六年且經最高法院三次以上發回更審,連同最後一次更審無罪判決在內,有三次以上無罪判決者,檢方即不得再上訴最高法院。此條款的「六年」恰好跨越了公懲法「五年」門檻;而公務員要達到「十年」的撤職、剝奪退休金等重大裁處門檻,在公務員「官官相護」的文化下,可說難如登天。因此這「十年條款」可說形同虛設,而「五年條款」對最易侵犯人權的檢警調及稅務員等公務員,只要掌握上訴拖延策略,就可有效規避公懲法,反而成為他們違法亂紀的「保護傘」!

以轟動一時的太極門案來說,監院在九十一年的調查報告已經詳列侯寬仁違反偵查不公開、違法搜索、違法凍結資產,且僭越職權,命各縣市政府對各道館封館等多處違反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嚴重侵害被告之權益、戕害檢察官公正執法形象等八大缺失,並於同年移送法務部從嚴究責議處;但是,臺灣高檢署卻拖到八年後,公開聲稱侯寬仁所為是「行政責任」,而十年追究時效已過,無法懲處。

這個社會矚目的人權大案,監察院特將此案選列於94年1月7日刊印的「第三屆監察院人權保障工作彙總報告」之重大人權保障案件,高檢署卻亟欲以懲戒權十年時效,賜給違法濫權的檢察官一道「免死金牌」,殊不合理,眾怒難息、天理難容!也著實賞了監察院一巴掌!太極門義務辯護律師蔡靜玫提到太極門師徒因侯寬仁檢察官的濫權起訴,嘗盡纏訟之苦,她說:「沒有親身經歷、很難體會到司法不公對人權侵害如此之深,而人民因司法不公陷於水深火熱之中。」她嚴正聲明,91年監察院即要求法務部從嚴就責議處,所以根本沒有懲戒時效問題,法務部早該依法行政,拖延至今如何對人民交代?

立法委員邱毅日前質詢法務部長曾勇夫,要求他回報監院要求議處侯寬仁濫權起訴的後續處理情形。曾勇夫的答案始終圍繞在:「我們會再查一查?」立委邱毅直斥部長躲避責任,人家是要你『辦』,不是要你『查』!邱毅列舉侯寬仁「違反偵查不公開」「僭越內政部職權發文斷水斷電」,這些錯誤都這麼明顯,還要查什麼?邱毅要求曾勇夫去查查臺灣高檢署,到底是誰在官官相護、包庇侯寬仁?

立委羅淑蕾在同一場質詢中,猛烈砲轟曾勇夫,「公務員的考績法並沒有時效的規定,那法務部仍然可以處罰,你可以用公務員考績法去處罰,為什麼不處罰?那麼你所稱的時效消滅,那到底你是蓄意忽視考績法,是不是有包庇下屬呢?」隔日,羅淑蕾在立院的國是論壇中再度抨擊:「侯寬仁檢察官不當的起訴,遭受我們監察院的彈劾,但是最高檢察署最後竟然說以時效消滅不予追究,這樣怎麼可以令人家服氣?」

檢察官這種坐擁高度強制處分權的公務員,他們對人民傷害的追懲有「十年時限」,但因他們的不當作為掉入痛苦深淵的老百姓,所遭受身心及名譽的傷害卻是「永久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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丫頭

眾財政大人:『官官相護』這四字自古讓多少小老百姓陷在水深火熱的環境!該罰就罰、錯了就認錯,您們也會這樣教孩子嗎?!國家還有希望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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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時間: 2010.01.26

儀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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