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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勇夫部長三個月內除民怨?不懲處違法檢察官一切是空談

2010/06/25 2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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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

曾勇夫部長三個月內除民怨?不懲處違法檢察官一切是空談

記者程寧/整理報導法務部長曾勇夫日前表示,民意對檢察體系多持負面看法,全國檢察體系從6月起3個月內同步偵辦「除民怨」案件,包括掃除黑道、地下錢莊、電話詐欺及毒品販賣,曾勇夫表示,擦亮地檢署招牌不是口號,要有實際的行動及作為,希望 2年內扭轉民意對檢察體系的印象。法界人士表示:消除民怨不從懲處不肖檢察官做起,都是在空談。

檢察官治國」的亂象,科技大亨也受不了,日前約十位科技大老,捐了五千萬給司改會,從事檢察體系改革的研究、遊說和立法,可見從層峰至庶民,皆認為檢察官之濫權、濫訴為國家之亂源,嚴重侵害人權。這位不願具名的法界人士失望的表示:今年4月8日曾勇夫剛上任第一次站上立院質詢台,就承諾立委要在一個月內報告懲處失職檢察官進度,但是迄今沒有提出,令人懷疑曾勇夫改革檢察體系的決心,恐怕立委邱毅真的說中這位「小夫」部長,也是脫離不了法界官官相護的魔咒,難有大作為!

兩個多月前曾勇夫第一次站上立法院質詢台,即被呂學樟、邱毅、羅淑蕾、邱毅、賴坤成、田秋堇、蔡正元、林滄敏、謝國樑、陳亭妃、黃志雄、黃昭順等立法委員針對檢察官濫權起訴及違反偵查不公開、官官相護問題嚴厲質詢,砲聲隆隆!當時立委接二連三均以太極門冤案為例,指出檢察官濫權違法經監察院詳查列出八大罪狀,且移送法務部從嚴究責議處。法務部及高檢署竟延宕8年,未有任何處置,甚至以懲處時效已過,推諉規避對侯寬仁懲處,立法委員們並表示太極門案是台灣司法人權上非常重要的案子,立委並要求法務部長,痛下決心儘速改革,嚴懲違法失職的檢察官,不可重蹈覆轍,官官相護。當時的曾勇夫也答應立委要檢討,一個月內提出報告,然而到現在沒有下文。

偵辦太極門案件的侯寬仁檢察官,其偵辦期間違法濫權、侵害人權之舉,由三位監委廖健男、李伸一與趙榮耀委員主動提出調查,並經由十三位監委聯席會議決議,詳列侯寬仁涉有違反偵查不公開、違法搜索、凍結資產,僭越職權,命各縣市政府對各道館封館等八大罪狀,且確定起訴書與證據資料存有扞格矛盾,侯檢察官仍據以提起公訴,不符證據法則,監院將此案選列於「第三屆監察院人權保障工作彙總報告」之重大人權保障指標性案例,並於91年3月要求法務部對侯檢察官從嚴究責議處。但台灣高檢署日前完成調查報告,回覆監察院,認為侯檢察官86年4月起訴太極門案,同年6月18日通知台北市政府對太極門斷水斷電,行政責任追訴時間點應從侯檢察官發函要求各縣市政府斷水斷電當天起算,但因行政責任的十年追究時效已過,若96年6月18日前未懲處,就無法追究。此高檢署調查報告一出,引起輿論大加撻伐,因為這意味著任何案件只要拖延超過十年,即無法追究違法濫權檢察官之責任。

法界人士指出:「今年五月初當聯合報記者採訪目前擔任高檢署檢察官的侯寬仁時,他強調自己當初所做的任何指揮與決定經得起檢驗,並稱『當初監察院只由一名監委對太極門案進行調查』,曾勇夫部長放任這樣的檢察官在媒體前公開『說謊』,人民對司法的信心全然破滅!」侯寬仁違法濫權還不止一樁:侯寬仁承辦周人蔘電玩案時,一舉起訴197人,包含30多名警官,審理過程中,院方竟發現多起偵辦過程的程序瑕疵,最嚴重的部分,就是典型檢察官常用的「押人取供」,甚至有疑似偽造文書,出現同一枚指印兩頁前後無法對齊的不連貫拼湊筆錄,而今10幾名警官都被判無罪,然大好前程已經全毀。而雲林土庫廢土棄置場弊案,侯檢察官偵訊被告張隆生之筆錄與錄音內容嚴重不符,法院最後撤銷該訊問的證據力。其偵辦前立委羅福助涉嫌汐止農會超貸弊案時,亦有證人在做完筆錄後,立即跑到北院新店公證處公證,表示「剛才偵訊筆錄都是不實,是遭檢察官強暴脅迫做的。」還把公證文件提交法院,駁斥筆錄真實性。在馬總統的特別費案,侯檢察官偽造筆錄,被馬總統一狀告到法院。侯檢察官一而再、再而三的製作不實筆錄,簡直堪稱偽造筆錄的慣性累犯。而其承辦其他首長之特別費案,侯檢察官根本就沒有偵訊過前副總統呂秀蓮,呂前副總統連被訊問都沒有,即於副總統任內就被起訴了,其他被侯檢察官起訴的還有前行政院長游錫?和前總統府祕書長陳唐山,但對於當時搭檔參選總統副總統的前高雄市長謝長廷和前行政院長蘇貞昌,侯檢察官卻給予不起訴處分,而遭人抨擊起訴標準不一,政治力介入。另其起訴前中央評議委員張俊宏掏空全民電通公司之背信案,亦遭指控係政治對手羅織罪名。而喪生於空難的前立委游日正,據聞只因「幾罐茶葉」即遭侯檢察官起訴賄選,到死都含冤莫白。

法界人士指出:侯寬仁於個案的濫權違法,所迫害的絕對不只是社會個案的苦主,而是危害整個國家的體制,賠上的是整個司法的威信,?牲的是台灣的人權。前檢察總長陳聰明因說謊不誠實而遭監察院彈劾,同時移送公務人員懲戒委員會查處。而對比起陳聰明的私德問題,侯檢察官經監察院調查出八大罪狀,條條都是嚴重的犯罪行為,如檢察官率員實施搜索,對於媒體在場攝影未予管制,接受媒體採訪公開對外談論案情,違反偵查不公開規定,涉有刑法「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又檢察官未本於職責查明是否確係犯罪所得之物,即將其名下不動產悉數凍結,其強制處分顯有違失,嚴重侵害人民財產權益,涉有刑法「強制罪」等等,加上又有偽造筆錄等習慣性違法,卻至今未受任何懲處,令人不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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