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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救濟無效 眾怒「有如鬼擋墻」

2010/06/23 2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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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

根據行政法院統計資料,88年至97年人民向財政部訴願勝訴率平均竟不到15%;而司法院的統計資料則顯示,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審事件終結情形,90年度38,313件行政訴訟案件中,有32,336件高達84%的案件直接被程序裁定駁回,進入實質審理的案件,人民一審的勝訴率僅有1.3%。98年,人民勝訴率也只有7.2%,連一成都不到!這就是台灣大學榮譽法學教授賀德芬所說的,行政法院一向被稱為敗訴法院。

 

台北市會計師公會常務理事許坤錫會計師也指出:講到這些複雜的復查、訴願、行政訴訟,一般老百姓(納稅人)只有投降的份。若運氣好,訴願贏了,原處分被財政部撤銷,但國稅局重核復查決定,加加減減,玩大家很難看懂的數字遊戲,又重新開出稅單。老百姓不接受此稅單,再接再厲,再提起行政訴訟,運氣特別好,勝訴了,法院撤銷原處分,但國稅局又重核復查決定,歷史重來,重新再加加減減,開出很難看懂的錯誤稅單,就這樣一再循環、再循環,永遠沒完沒了!人民就算好不容易打贏行政訴訟,但實際上根本沒有得到實質之救濟,稅務行政救濟制度根本形同虛設,這就是我國的稅務救濟程序。

擔任太極門義務辯護律師十多年的蔣瑞琴律師表示:我們台灣的人民到行政法院打行政訴訟,疲於奔命、身心嚴重受創,就像遇上鬼檔牆,一打就是十幾二十年,怎麼樣也繞不出去,是生命和意志力的極大考驗。

蔣瑞琴律師以由刑案衍生的太極門稅務冤案為例,她指出國稅局依據檢察官侯寬仁所移送之未經法院審理、不法不實起訴書,違法開單課稅,並重罰至今,長達13年。太極門刑案歷經10年7個月,經刑事法院一審、二審、三審判決無罪確定,無詐欺、無逃漏稅、無違反稅捐稽徵法,判決書並認定「弟子贈與掌門人之敬師禮,既屬贈與性質,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7款屬免稅所得」,且4位受到濫權羈押的受害者全部獲得冤獄賠償。蔣瑞琴律師表示,根據監察院調查認定侯寬仁的起訴資料存有扞格矛盾,不符證據法則,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不應提起公訴,而財政部訴願會5次撤銷課稅處分之意旨,國稅局早就應依該撤銷意旨主動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撤銷所有課稅處分,讓稅務冤案隨刑案的水落石出而終結。

「人民告政府,面對長久以來人民居高不下的敗訴率,是要有非常的勇氣與決心。」蔣瑞琴律師頗感無奈。她嚴正指出,「有時同一團體、相同事實,也由同一位高等行政法院的法官負責查證、審理,卻做成不同的判決結果」,她說明如國稅局違法核課太極門掌門人夫婦的80、82、83、83、84年度,經由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撤銷處分,太極門勝訴;惟獨獨駁回81年度判決國稅局勝訴。

蔣瑞琴律師表示,財政部5次撤銷原處分,均命國稅局查明敬師禮到底是贈與還是補習班學費,並表示「司法案件判決結果如影響本件之核課,原處分機關自本於職權依更正程序辦理」。國稅局於發單5年後,才遵照財政部訴願撤銷意旨,進行敬師禮性質的調查,於91年發出函查表調查。206名受函查的太極門弟子均回函稱敬師禮為贈與,沒有人稱是補習班學費。但中區國稅局在復查決定書及訴願答辯書不實偽造「敬師禮為贈與者僅5人」。蔣瑞琴指出,即使檢察官、法官都必須依法如實登載筆錄,不能有任何匿飾、增減或更改,更不能違法隱匿證據,意圖不利於當事人。法院數度要求中區國稅局提出該資料,但中區國稅局卻仍違法隱匿函查表回函,未依法提供給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審理,並繼續違法偽造函查結果,更隱匿從銀行所調取的二帳戶詳細資料,致當事人無從比對有利證據,導致真相未能於法院呈現!中區國稅局犯有隱匿證物、偽造文書等嚴重違法行為,導致行政法院錯誤判決駁回81年度課稅案確定,目前掌門人已依法提出再審。

導致人民敗訴的原因,除了國稅局的違法行為之外,高等行政法院法官的判決態度,更讓太極門案難上加難──蔣瑞琴律師說:太極門稅務冤案之81年度於台中高等行政法院進行再審理時,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審理時,因國稅局拒絕提供函查表及銀行資料,受命法官當庭諭示將撤銷全部處分,要當事人不要再聲請調查證據,以免節外生枝,然在開辯論庭前突然更換法官,其沒有依據前一位受命法官調查的事證,用的還是當初刑事案件中,侯寬仁檢察官那份不法、不實的起訴書裡面的資料,所以判決太極門敗訴。此外照理,法官若依職權主動調查證據,理應告知當事人表示意見,許姓法官卻沒有這樣做,讓當事人無法在判決前提供答辯。

蔣瑞琴還提到:最誇張的是,再審的庭期中,法官傳訊了3名證人,還進行交叉詰問,這一庭都在訊問這三位證人,但最後的判決書上,卻對傳訊三位證人一事及三位證人的證詞隻字未提,好像傳訊證人一事從未發生,執業近二十年,我還是第一次碰到這種情況,頓時有被打了一記悶棍的感覺,非常沮喪、挫折和絕望。

蔣瑞琴說:《中華民國憲法第16條》規定:「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人民對行政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時,得向法院提起訴訟。但台灣行政法院的現況,往往讓人民疲於奔命,卻可能在死之前都得不到一個公正審判的結果,完全違反了當初的立法目的,及憲法所保障的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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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兒 (未驗證) ・ 2010/06/25 1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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