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蔡逸品檢察官擺爛一年多,閉門造車終於擠出了欣泰本支管枉法裁判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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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僕領公帑,專職包庇圖利及欺侮民眾案例】

新北地檢蔡逸品檢察官擺爛一年多,閉門造車終於擠出了欣泰本支管枉法裁判書了!

檢察官調職前,手上積壓數百件案件,會直接捏造不實的理由和內容,逕自不起訴及查無一次性結清    據法務部資訊,查得「蔡逸品檢察官」要調職了,吃案的原因是為了結清手中積壓數百件的案件,本案不起訴理由剪貼自民事判決錯誤論述的內容囉! [20210625-檢審134次蔡逸品調司法官第62期專職導師]檢察官為了結清業績,真的是不管民眾權益被侵害耶,這種敗類檢察官遲早會有惡報反饋!

法務部檢察體制惡習,難不成整個法務檢察署全都是「智障」人士組成的嗎?如下

案主住家被違法偷敷了本支管,遍佈在防火巷中+側巷+外牆+樓頂(經法院認證了),面臨著恐怖的重大災害的威脅中,公務機關持續擺爛,檢察機關五案的不起訴,多數民眾生存在如此可怕的偷敷管線區域中,內心有著多麼恐懼害怕,這個國家的公務組織竟是全都無視,保障免於恐懼是法所明示,領公帑卻不為公共利益做事的公務從業員,道德良心何在呀!
下面影片是活生生的天然氣管線爆炸災害實況,值得引以為鑑呀!

檢察官擺爛惰性及思維如豆,哪點符合檢察職責呢? 檢察體系稱「追訴犯罪、伸張正義、謹守法律、維護公義、安定人心、穩定社會」,但事實及現狀,顯示檢察官的不長進沒擔當還自以為是,檢察官不僅凌虐受害民眾,還會指責提告民眾是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追訴為目的,「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追訴為目的該用在誣告罪成立」,會有指責言論足證檢察官是腦洞大開。

檢察官職責對於各式各樣違法,本該主動積極查處,怎知會是不告不理呢?公共法益之違法放任,多數民眾受害還須每個人一一去提告嗎?公務行政裁量早就已死,成就了一堆對民無益的公務圖利案,公務從業員之所以敢違法亂紀,放任驗收不實樣樣來全因檢察政風體系從業員,目光如豆腦力不足擺爛成性。所有公務從業員,從入職起,即被浸在污黑染缸中,為了因應公務上級考核惡習,各個練就同流合污習性,百般的迎合順從上級特權違法,司法高層,從嫩媳熬成婆的成長期,慢慢也慣用公務惡習對待下屬,更為了錢淪為富豪可操控的高級僕人如此變態的公務陋習陋規的惡習持續放任不改革,社會遲早會大亂,今日緬甸暴動之亂必將是明日台灣之鏡!

檢察體制令人特級讚嘆是太多太多太多小小案件搞了幾年,過水N個檢察官,案件到每個經手檢察官手上然後每個經手檢察官都是不看新事證書狀內容,也不看舊書狀是否存在有離譜的錯誤,就只會抄襲前案結果再以垃圾般丟出案件,看來檢察體制厚顏無恥惰性作風就是這麼一回事 (參離奇案件:張月英mn不分冤案搞了十年)。
反觀110偵18659有五份書狀,收案一年三個月又聲請複查四次,直到案主收到不起訴書,看了理由居然沒有一句可以對應五份書狀的內容,顯然檢察官沒有用心在偵辦,或許是有看沒有懂,肯定法學課程沒有天然氣事業法的教學和講解吧!可惜呀!案主能列的都列上,不懂裝懂又擺爛的檢察官品質,顯然匹配不上檢察官頭銜,蔡逸品檢察官可以比照航警毀損官署名譽免職了!

案主自105年提告至今共計五案了,看來新北檢沒有檢察官懂得分辨天然氣事業法的本支管違法偷敷在私產巷弄及建物上所適用之法條為何?
本支管違法偷敷,不僅對案主有個人法益實質侵害(故意之侵入民宅、強制、毀損、竊侵圖利、意圖致人於死),還有對本支管周遭居民有社會公共法益侵害事實,及具高危險氣爆危害隱患的重大問題存在(故意公共危害意圖致人於死、隱匿管線、造假不實圖資)~違法偷敷涉及家法益的裁罰處紛然行政機關掌旗包庇圖利沒有裁罰過一毛錢,損害國庫收入(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第5款) ,檢察官連本支管已實質侵害到「案主個人法益、居民身家姓名財產安全之社會公共法益、國庫收入國家法益」等三項重大侵害,都不知也不想更不會積極偵辦違法偷敷本支管之責,不起訴就是故意留待氣爆炸死居民吧!

長達一年三個月的110年度偵字第18659號不起訴處分書~
全文公開參下


歷程如下及不起訴結果
➤ 2020.03.23遞狀(一)109年度他字號2580號福蔡逸品檢察官(2021.05.19改偵18659)
➤ 2020.07.07開庭(一)
➤ 2020.07.07當庭遞狀(二)
➤ 2020.07.28遞狀(三)
➤ 2020.11.16遞狀(四)
➤2021.02.10 聲請復查案件進行情形狀(一)[pccreceive3@mail.moj.gov.tw]
➤2021.04.23聲請復查案件進行情形狀(二)[法務部長信箱案號:401467]
➤2021.04.23聲請復查案件進行情形狀(三)[親自臨櫃]
➤2021.04.30-約11遞狀(五)(服務台告知福股書記官)
➤2021.06.08-法務部長信箱第四次催案「109年度字號2580號」
➤2021.06.18-09:00親臨地檢署詢問案號(2021.05.19轉案號為110偵18659號。
2021.06.25收到不起訴處分書(5.27),簡單一句追訴時效已過。若真是追訴時效過期,依法不必受理,也不必去抄襲落落長廢言寫在不起訴處分書上,倘若連訴訟程序都不懂,還擺爛一年三個月,這種檢察官品質,全民應該沒有人能接受吧~(參考文章: 追訴時效完成,不究實體刑責。犯罪日105.05.09日根本不適用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一項第二款!
➤➤ 就偷敷的本支管已有法院認證的事實存在,絕對不會只有一支而己,處處違法設置所有知情人故意隱匿不說避免影響股市利益。至此可知,全國從中央暨退輔會及經濟部到地方及官民業者整體串聯的官商勾結又在司法枉法裁判惡習及檢調偵辦該主動積極的無能情況下,奉勸全國各地本支管周遭居民,請自求多福千萬別被氣爆炸死唷!

偵查爭議

本案檢察官之不起訴內容,沒有一句與遞送之五份書狀有關,連公共法益有關的違法偷敷的本支管都無視,最終僅以「時效已過」不起訴結案

➤➤犯罪時間在105.05.09,不起訴內容竟以95年7月1日規定之追訴時效來認定免除追訴,不合法。


影片一是105.05.09樓頂犯罪現場影片(https://vimeo.com/457387607),樓頂重新敷設新管線,已不是原先管線位置了,依法認定是新的竊侵事證(參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457號暨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判字第87號之理由七(四))

影片二是案主住家臥房外牆直達樓頂與樓頂各自銜接到別處(https://vimeo.com/447642238),法院閱卷,得知輸配氣設備本支管被欣泰違法敷上建物本體上,果真政府不敢公開圖資!

影片三是案主住家防火巷也有本支管(https://vimeo.com/448475444),法院圖資與現場後防火巷不符.

從上面三支影片來論述,法所不容本支管,居然是圍繞著案主的住家之防火巷、旁巷、外牆、樓頂,退輔會之官民業者欣泰石油氣(股)公司真是一家吃人夠夠的夭壽公司,退輔會承辦轉投資之事業單位及承辦肯定持有可觀股票或是有利可得吧~


➽新北法院106年度板簡字第2728號認證本支管,是條「輸氣管線本支管」且是違法偷敷更是「法所不容(天然氣事業法第22條)」,不起訴未具體說明「法所不容」之本支管違法偷敷是適用哪條法令?
➤➤法院認證的天然氣本支管是違法偷敷是法所不容,檢察體系職責是追訴犯罪伸張正義嗎?隨便草結允許違法偷敷管線持續放著直到氣爆炸死人再說嗎?
➤➤公共法益有氣爆安全疑慮且竊侵民眾私產明確,更是違法偷敷具高危險性之管線,依據刑法第173條屬抽象危險犯,不以具體危險是否發生為要,「危險犯」之違法偷敷法之不容行為已滿足構成要件所描述的危險條件(參最高法院105年台上字第3433號),不起訴太不合法!

➽被告105.05.09移動範圍敷設新的天然氣輸氣管線,屬新竊佔事實明確(參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457號「非僅侷限在原有竊佔行為之舊狀態或範圍中,則其超出原占用範圍之擴建部分自發生另一個新的占用行為(126-128行)」)。何以不起訴內容理由,卻與五份書狀所提出知事實和圖證完全不符呢?不起訴稱接觸範圍不大,汰換之管線並未重新敷設管線,完全與事實不符的劇情呢?
➤➤105.05.09是新竊占事實明確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457號「非僅侷限在原有竊佔行為之舊狀態或範圍中,則其超出原占用範圍之擴建部分自發生另一個新的占用行為」暨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判字第87號之理由七(四)「汰換..管線並埋設在舊有管線上方,舊管線未拆除,在原使用範圍之外,有擴大使用等情,為原審依法確定之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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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圖北檢依舊不偵

➤上圖呈最高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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