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解釋多關一天就違憲 國稅局卻無止盡搶奪民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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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個月司法院大法官作出釋字第677號解釋,指出受刑人刑期執行期滿後,必須於期滿當日24點前釋放。大法官認為,監獄行刑法第83條第1項關於執行期滿應於其刑期終了次日午前釋放之規定,有侵害人身自由之虞,牴觸憲法第8 條保障的人身自由及第23條比例原則,因而宣告違憲。意即受刑人刑期屆滿當日即必須釋放,拖到次日就是違法違憲。

 

執業近30年的資深會計師,同時也是太極門稅務冤案訴訟代理人陳德銘認為,太極門由刑案衍生的稅案,經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撤銷原處分之後,中區國稅局既未於法定期限20日內提起上訴,亦未依法於收到判決書二個月內為復查決定,卻在法院判決撤銷課稅處分長達3年4個月之後,又違法發單課稅,侵害人民財產權,違法違憲,比大法官第677號解釋之案例有過之而無不及。

陳德銘表示,太極門刑案司法審理長達十年七個月,歷經三審級14名法官、8名公訴檢察官、以及包括國稅局人員在內近200名證人之作證,終於在96年7月13日三審判決無罪確定,無詐欺、無逃漏稅、無違反稅捐稽徵法,判決書明載「弟子贈與掌門人之敬師禮,既屬贈與性質,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7款屬免稅所得」,及「弟子間統一購買練功服等代辦品,由師兄姊代辦,並非營利販售。」所有遭羈押的無辜被告等4人亦均獲准冤獄賠償,甚至創下台灣矚目性案件無更審記錄的前例!然國稅局仍依未經法院審理的不實起訴資料所開立違法稅單,造成人民陷於輪迴不已、來來回回的「行政訴願救濟」痛苦中,至今13年多仍未解決。

陳德銘指出,太極門由刑案衍生的稅案,經過財政部5次撤銷,其仍然依據不實起訴書發單課稅並重罰。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4項規定,及財政部68年3月13日台財稅第31577號函明文規定「稽徵機關應於接到訴願決定書或行政法院判決書後,二個月內為復查決定。」,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撤銷原處分之後,中區國稅局既未於法定期限20日內提起上訴,亦未依法於收到判決書二個月內為復查決定,則該案已經確定,自不得再上訴或作出處分,而應主動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之規定撤銷原處分。大法官第677號解釋,拖延一天釋放受刑人,就違法違憲,國稅局卻經法院判決撤銷課稅處分長達3年4個月之後,又違法發單課稅,嚴重違背國家法令,欺壓百姓,搶奪民產,為何刑法曾經訂定有圖利國庫之罪責,即規範國稅局稅務人員不得圖利國庫,害國害民,否則將處以刑責!

老百姓繳稅遲繳2天就要罰滯納金1%,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天子犯法亦與庶民同罪,中區國稅局超過核課期限,還違法發單,不斷擾民,帶頭犯法,「只准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的做法,又如何讓廣大的老百姓信服且繳稅繳得心甘情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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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檜木

對啊,國稅局未依法2個月內復查決定,明明依法犯法,反正都是他們自己人的政府要機關,相互包庇見怪不怪,國稅局要認錯道歉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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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時間: 2010.01.26

儀儀

加入時間: 2010.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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