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專家:不當羈押是檢方強迫認罪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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扁案二審已經宣判,但各界更關切的是陳水扁總統又再度受到羈押。引發各界對檢察官羈押權之探討。真理大學財經法律系教授吳景欽博士提到,扁案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後,事實調查在此之前都已完成,因此以被告已無湮滅證據或勾串證人的延押理由,不斷延押的結果,反成為強迫被告認罪之手段,而違反不自證己罪原則。立委康世儒曾提到檢察官權力太大,「簡直就是酷吏,讓人民害怕」,僅憑不具名檢舉就可以依自由心證發動調查、羈押當事人,讓政府淪為打壓異己的打手、幫兇,造成很多冤案。

 

吳景欽教授以扁案為例指出: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5項,我國在偵查中可以延押一次,第一、第二審可以為三次,第三審為一次,每次最長為兩個月,這些延押規定,早已逾越了羈押在保全證據的目的範疇。且被告拘禁於看守所內,全天受到監控,與律師見面的時間不僅有限,也可能因擔心和律師的溝通遭檢方調閱,而不敢與律師充分溝通,致無法獲得有效的辯護,而使原本已經佔據優勢的檢方,擁有更大的優勢,有違武器平等原則。同時,不斷延押的結果,也易使羈押成為迫使被告合作的手段,以扁案為例,法院以匯回海外存款來為具保的條件,不啻是強迫被告提供對己不利的證據,也等同強迫被告認罪,而違反不自證己罪原則。

5月13日立委康世儒以太極門案為例,於立法院財政委員會質詢法務部常務次長蔡茂盛:檢察官權力太大,對檢舉事證多採自由心證便發動調查、羈押當事人,當年太極門案就是因為侯寬仁檢察官根據不實檢舉,就發動大規模調查,後來以「養小鬼」起訴,「一查85年到現在十幾年,沒罪,人家就實在沒有在養小鬼,但為你一句話,就給人家搞的一團亂」,「簡直就是酷吏,讓人民害怕」。

據了解,太極門案在85年11月間高雄及新竹地檢署均曾接獲不實檢舉,而對太極門展開調查。高雄地檢署由蕭宇誠檢察官承辦,但於搜索太極門高雄道館進行調查後,因查無不法,亦查無任何受害人,所以高雄地檢署於同年11月30日行政簽結。新竹地檢署由周懷廉檢察官承辦,其事先傳喚掌門人說明,經掌門人準備相關文件資料應訊後,周檢察官也在同年12月18日於媒體表示近日將會簽結,僅隔一日,12月19日時任台北地檢署檢察官侯寬仁,竟無事先查證也沒有傳喚掌門人說明,就直接動用四百多名檢警調大規模搜索太極門全省12道館及部分弟子居所共19處,並於12月20日將掌門人洪道子博士於訊問後當庭收押禁見。12月23日掌門人夫人游美容女士主動到案說明,隨即亦遭收押禁見。根據曾任書記官的太極門辯護律師蔡靜玫表示,受理同樣一個檢舉案,在偵辦時理應參酌前案之調查結果,再決定是否繼續調查,以維「檢查一體」的裁判一致性,然侯寬仁卻不顧先前蕭、周二檢調查均不起訴之結果,率然「擴大偵辦」,並當庭羈押當事人,完全漠視檢察一體的制度,「如果同一個案件來來回回遭受不同檢察官以不同方式調查,當事人將何所適從?」

太極門辯護律師蔣瑞琴回想當年掌門人羈押前接受侯寬仁問訊時,曾表示要回家拿一些證明文件,卻被侯寬仁拒絕,旋即遭收押禁見,讓掌門人毫無證明清白之機會,顯然刻意入人於罪。尤有甚者,侯寬仁檢察官在訊問游美容女士時,要將她三名在國外讀書的小孩引渡回國,讓掌門人夫人心生恐懼,侯檢心理刑求之行為更令人髮指。此外,檢方如認為有串證之虞羈押當事人,理應儘速傳喚以釐清案情,然侯檢自85年12月21日至86年4月16日止,共羈押掌門人117天,期間總共只開三次偵查庭,訊問當事人13句話,訊問時間總共僅29分鐘,顯見侯寬仁檢察官羈押掌門人根本不在釐清案情而是以押逼供,將羈押作為要脅當事人之手段。原本侯寬仁查無具體事證之下,理應以不起訴簽結本案,但侯寬仁檢察官卻濫權羈押,致被告無力招架時,散播不實、抹黑造謠之消息,並公開呼籲成立自救會,作為其起訴太極門之口實,造成大量媒體錯誤報導,導致輿論定罪,未審先判,完全違背刑事訴訟法無罪推定的辦案原則,致使全案纏訟10年七個月才無罪確定,司法公正竟可因一介檢察官「自由心證」違法濫訴下蕩然無存,無怪乎立委康世儒視違法濫權檢察官為「酷吏」。

根據監察院91年3月4日對侯寬仁檢察官違法濫權之調查報告確定「起訴書與證據資料存有扞格矛盾,侯寬仁仍據以起訴,不符證據法則」,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規定,依法應不得提起公訴。吳景欽教授強調:「司法者應謹記無罪推定,這個最上位、最重要的刑事司法原則,更不應將羈押與否當成是一種迫使被告合作的手段,否則人質司法將因此形成,這絕非強調人權立國的我國,所該存有的現象。」康世儒委員亦希望政府單位對匿名檢舉一概不予受理,以杜絕匿名黑涵滿天飛的情況,造成更多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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