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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竿性侵女童案 檢察官「無法」管

2010/06/11 1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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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

民國85年12月29日震驚社會的竹竿性侵女童案,被告謝振茂今年無罪定讞,監委高鳳仙、趙昌平調查後認為承辦檢察官劉家芳當時沒有到現場勘驗,也沒有看重要證物就起訴。劉家芳稱「未到現場是因下雨,又濕又冷,且刑警表示有處理現場」。此案檢警急於破案,蒐證草率,最後被告謝振茂獲判無罪。而承辦的檢察官劉家芳現已高升雲林地檢署檢察長,失職的檢察長要如何究責?前檢察總長陳聰明曾對監委表示,「檢察長除檢察官考績外,幾乎沒有什麼機制可以約制」。

高鳳仙深表遺憾的指出,「竹竿案」因超過現行公務員懲戒法10年時效,無法彈劾違失檢警,她又提到公懲法修正草案正由立法院審議當中,現行10年懲戒權時效可能再縮短成5年,如果修法通過,將限縮監院職權,官員的責任也將大為減輕。最近因「訴訟」而超過時間無法懲戒的案例,還有另一起女童姦殺案錯誤執行死刑的「江國慶冤死案」等,據法務部的統計,訴訟十年以上的案子超過兩百件,而據法界人士表示:檢察官承辦的重大案件定罪率最低僅五成,數字中透露出台灣冤案受害者的悲哀!

「竹竿案」為一宗人命關天的刑事案件,檢察官居然因「天冷」而未到現場勘驗,實在令人「心冷」,目前檢察體系的失職問題,僅能用「公務員懲戒法」或幾乎很少用到的「考績」制約,而且訴訟階段也算在懲戒法「時效內」。

監察院如今就「竹竿案」對法務部、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等提起糾正權,依規定,行政單位2個月內須答復監院所提糾正案,若監院不滿意其答復,可以要求再答復或者行使質問權,請行政官員直接說明,但行政機關不理監院已是司空見慣,如侯寬仁案、薛維平案等,五權分立憲政體制正遭受嚴格考驗。

前司法院長林洋港先生說過:「司法如皇后的貞操,不容一絲懷疑。」但司法人員卻儼然體制外,「檢察一體」無法可管。黃東熊律師表示,現行淘汰制度只有靠監察院,但監委人數太少且做出彈劾處分後送到由法官組成的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處理,法官們在封閉保守的司法象牙塔裡,使他們凝聚力更強,有幾個法官或檢察官經由監察院的糾正彈劾而被淘汰?去年監院調查多起檢察官涉嫌走私弊案,提起糾正案後發現缺失並未改善,「檢察一體」是司法體系的核心,檢察長若沒有確實指揮監督所屬檢察官,那司法審核監督將再失去一道防線。

中華民國每一位人民都在憲法及法律的保障與約束下,但身為司法人員的檢察官卻無「法」可管,資深媒體人范立達就曾指出:當考績法修正案要將檢察官、法官納入3%的淘汰範圍,檢察官、法官便跳起來叫著要申請釋憲,因為憲法有保障法官的終身職,不受3%淘汰的限制,然而他們卻忽略了憲法也對人民權益有所保障,「司法官對待自己與對待別人,心態為何差這麼多!」范立達感慨的表示。「竹竿案」的受害女童已撒手人寰,雖然糾正案已難挽回悲劇,盼台灣司法漏洞能早日「亡羊補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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