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煙毒犯二審無罪 程序正義意識抬頭
根據高等法院最新公布判決,某吳姓女子民國97年11月間施用毒品,遭警方驗尿驗出陽性反應,並經一審判刑9個月,但高院合議庭審理時,認為警方採尿過程不符法定程序,不具證據能力,因此二審改判吳女無罪。此判決結果顯現「程序有錯,實質不論」,保障人權意識的司法裁判案例日益增多。
所謂「程序正義」,美國憲法第十四修正案即規定,要求在執法時不得有逾矩的行徑,若有不當的執法行為將使執法結果無效;民眾權利若因而受損時,得請求賠償。即司法、行政人員用不符法定程序的手段取得證據,不管實質如何都不具證據能力,因為當事人未在法律保障狀態下陳述,若冒然採信,恐造成誤判而影響當事人權益。
今年五月,多位立法委員在財政委員會會議中就國稅局實質課稅的程序正當性問題,質詢財政部長李述德;其中侯寬仁檢察官起訴太極門詐欺、逃漏稅乙案,已經三審無罪確定且獲冤獄賠償,為何國稅局仍援用當初侯寬仁檢察官之不實事證開單課稅?立委王幸男指出:國稅局據以開立稅單的證據已為刑事三審判決無效,最高行政法院亦已判決撤銷、國稅局應依監察院、三審刑事法院、及冤獄賠償法院之判決一樣摒棄起訴書。儘速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規定,撤銷所有不法處分。
立法委員余天則提出三個程序問題質詢財政部:(1)某人的一筆所得被檢察官同時起訴為詐欺及補習班學費,然後要國稅局追稅並且加以重罰,像這種情況,國稅局是會先暫停徵收的程序、等到案件有個結果再繼續呢?還是國稅局先把稅拿到再說?依據又是什麼?(2)如果國稅局是先把稅拿到再說,但是如果刑事案件最終被法院判決無罪,亦即某人的所得既不是詐欺,也不是檢察官所認定的補習班學費,而是贈與,國稅局要怎麼處理?要不要把之前所徵收的稅退還?所退還的稅款要不要加計利息給某人?(3)更重要的是,如果連法院都已經判決確定某人的所得已經是「贈與」,而不是「詐欺」或者是「補習班的學費」,而國稅局還是按照「補習班學費」的收入來加以課稅,國稅局的行政處分難道就高於法院的判決?
太極門刑案司法審理長達十年七個月,歷經三審級14名法官、8名公訴檢察官、以及包括國稅局人員在內近200名證人之作證,終於在96年7月13日三審判決無罪確定,無詐欺、無逃漏稅、無違反稅捐稽徵法,判決書明載「弟子贈與掌門人之敬師禮,既屬贈與性質,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7款屬免稅所得」,及「弟子間統一購買練功服等代辦品,由師兄姊代辦,並非營利販售。」所有遭羈押的無辜被告等4人亦均獲准冤獄賠償,甚至創下台灣矚目性案件無更審記錄的前例!然國稅局仍依未經法院審理的不實起訴資料所開立之違法稅單,造成人民陷於輪迴不已、來來回回的「行政訴願救濟」痛苦中,至今13年多仍未解決。一個民主法治國家除制訂法律、要求百姓遵守法律,更須強調程序正義來要求執法人員,在執法時也要遵守相關規則以免侵害人民權益。攸關違反程序正義造成當事人權益的損失,值得強調人權治國的馬政府深入檢討與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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