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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投票僱主應予放假工資照給

2010/06/10 1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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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

勞工投票僱主應予放假工資照給

 
 
 
 
 
適用勞動基準法勞工參加公職人員選舉投票
  
屏東縣政府勞工處表示,民營事業單位勞工參加99年6月12日屏東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第19屆代表(屏東市第17屆)及各鄉(鎮、市)第19屆村(里)長選舉行使投票權,凡適用勞動基準法事業單位之勞工,於投票日具有投票權者,該日予以放假投票,工資照給。

6月12日(星期六)投票當日,雇主如未依上開規定給假,已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7條所稱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日之規定。可向屏東縣政府勞工處申訴,申訴專線:7558048轉30、33或37。

其中對於不具投票權勞工及投票日逢原屬休息日者並無給假規定,同時雇主如因業務需要,在不妨礙勞工投票情形下,可徵得勞工同意於投票日工作,加給其該工作時間之工資。

(資料來源:屏縣府勞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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