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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鍰過重不合理 立委學者呼籲檢討相關稅法

2010/06/10 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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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

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已於531截止,國稅局表示如果有一時疏忽忘了申報,或發現誤報或短漏報所得時,仍請儘速補辦申報,以免受罰。網路報稅者別忘了在610日前將證明文件單據等遞交或郵寄國稅局。罰鍰在台灣的稅制中,佔了舉足輕重的地位,也是讓人民痛苦指數居高不下的主因。立法院第七屆第五會期財政委員會特地針對土地稅法第54條修正案向財政部長提出質詢,立委羅淑蕾表示土地稅法罰鍰的修正降低,是一個趨勢,財政部應該把所有稅法的處罰部分,做通盤的檢討,像印花稅法的罰鍰很重,例如註銷印花稅票,只不過漏蓋一個章就要罰,而且罰的倍數都很高,大部分的營業人並非故意短漏報銷售額,卻被重罰110倍,非常不合理。

  羅淑蕾質詢時指出,有很多的稅強調實質課稅原則,卻都不是實質來的,我們的課稅所得和實質所得有時候差距蠻大的,造成很多稅都莫名奇妙的產生,所以有很多人繳不起,而且本來繳稅就繳不起了,還有加計利息,好不容易本稅可以繳清,又多了滯納金永遠扯不完,羅淑蕾建議將滯納金調降,或是乾脆取消。像以前營業稅罰鍰是5倍到20倍,比如說營業額100萬,營業稅率5%本稅是5萬,罰20倍罰鍰就是100萬,實在太高。貨物稅也很離譜,最高罰20倍,假如本金是1000萬,罰鍰2億誰繳得起?罰鍰愈高,但沒人繳得起,就沒有效果,所以罰鍰真的要適度調降。不是哪個委員收到哪項陳情,就修哪個法,這樣真的很不好,希望財政部要通盤檢討稅法的罰鍰,全部都要調降。 台大專研稅法學的葛克昌教授在今年110日「從司法看租稅人權之保護座談會」指出,我國多年來誤認重罰才可遏阻逃漏稅,稅法的處罰多按漏稅額之倍數來計算,又沒有上限,處罰人民成為增加國庫收入的手段,其實處罰係制裁行為人,並非填補所受損失,以民事罰損害賠償的方式並不恰當。如綜所稅、遺贈稅最高處3倍,營業稅最高處10倍,印花稅最高罰至30倍,相較於非洲國家之行政罰只有0.2倍,台灣實已悖離民主法治進步國家之稱號。國家應留給人民生存發展所需要的財產與自由,漏稅處罰如無上限,往往導致個人破產,公司企業倒閉,侵害人民的生存權。 中正大學財經法律系盛子龍副教授也指出,台灣的稅法罰鍰常高於本金一倍到五倍,常是抄家滅族、公司要準備關門。一個對處罰這麼重的租稅秩序法也可以容許推定的存在,台灣號稱法治國家,自己都會不好意思。如現在父母將現金存進兒女帳戶,實務上推定為贈與成立,納稅人必須自己舉證不是贈與關係,對納稅人來說已經很痛苦,更慘的是一旦無法舉證,依這推定出來的本稅,再加一倍罰鍰,這樣一來,財產就去掉一大半,台灣稅制處罰納稅人的罰則的確存在很大問題。 針對稅捐滯納金的計算標準,台北商業技術學院助理教授黃士洲指出:滯納金的計算是21%,最多加計到15%就是一個月,換算回去年利率是182.5%。刑法上有一個重利罪,最高法院的刑事庭判決只要私人跟私人之間,約定超過80%~110%的年利率,就是重利罪,是要去關的,所以其實稅法上面光是滯納金其實就有一個過度的問題,只是大家都沒親身去正視它,去看這件事情。 

掌管國家財政大權的李述德部長答覆羅淑蕾質詢時強調:站在租稅公平的前提之下,制度面的簡化是需要的,罰鍰倍數的合理化我們也同意,事實的認定如果有很明確的標準,我們的同仁就很好作業。基本上稅捐稽徵是一制度性的思考,有繳款期限、滯納金、加計利息等,都應該符合比例原則,這部分我們會整體來考量。立委期許李述德多從納稅人權益保障的角度,思考現行稅法許多不公平、不合理之處,朝人權保障的方向盡速修法、立法,才是服膺馬總統去年簽署兩公約的最終目的,真正與國際接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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