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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人權 沒有經濟發展

2010/06/04 1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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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

中國人權協會於去年12月公布「2009年台灣人權指標調查報告」,結果顯示,有50.45% 的民眾不滿意該年度的台灣人權保障,包括經濟人權、司法人權與政治人權等項目在過去一年來都呈現倒退現象,其中超過64%的民眾對「經濟人權」抱持負面評價,位居不滿意榜首。

「人權」既然是上天賦予每個人的基本權利,人人生而平等,從個人、家庭、社會、國家到全世界,如果每個人都有天賦人權的認知,能夠互相尊重彼此的人權,實是無需任何法律來規範。然因人心的善惡,與對「人權」觀念的懵懂,在民主國家還是會以法律來規範每個人應遵守的行為分際,以不侵犯他人的人權為原則。在當今主流社會的憲政體制中,『憲法』一般都將人權明細化和法制化。但是人權作為「人因其為人而應享有的權利」,並不是『憲法』賦予的,『憲法』的作用僅是保障和實現人權的一種手段。我國『憲法』亦明文保障人民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以及言論、宗教信仰、居住遷徙等最基本的普世自由權利,在我國境內人民都應受到『憲法』的完全保護。因此法律應是用來保護守法之人,執法者應有更高的道德標準,「以民為本,以法為規」,保障人民應有的權利。

生其有理,存其有道

「生存權」是一個人之所以身而為人所必須享有的權利,是最基本,最重要的人權,一個國家的政府如果無法充分保障人民的生存權,那麼一切其它權利都是空談。無端剝奪人的生命,或恣意對人施加恐嚇、虐待和折磨,就是用一種非人權的待人方式。國家若任由這種情況發生,個人權利就無從保障,所以各國的刑法都將侵害他人生存權的罪行量刑最重。「身在公門好修行」,執政者一個對的決策可以解救人民之苦,錯誤或是侵害人權的做法,卻會傷害無辜老百姓,使人民的「生存權」受到侵害。

「經濟發展」最終目的是要提高人民生活水準,改善人民生活,讓人人享有「生存權」之外,還要讓人民的生活富足,並免於生活上的恐懼與不安。為了追求國家經濟發展,民主國家透過人民自由、公平選舉方式產生為國家執政的政府,因此政府的權利是人民所賦予,公務人員是人民的公僕,「爾奉爾祿 民脂民膏」是人民以納稅的錢提供其生活所需的資財,公僕是為了服務人民而存在的,政府的責任就是要制定國家正常運作機制,擬定國家發展方針,建立一個能夠讓人民安全並享有人權的環境,人民享有工作權與生存權,這是政府施政上一個最主要的方向與實務。讓「老有所終,壯有所用,幼有所長,鰥寡孤獨廢疾者皆有所養」,社會、國家才會安定,人民才能安居樂業,因此,一個國家的經濟能否發展,也是人權的重要一環。

產業政策不明,稅法認定不同調,台灣已面臨嚴重撤資危機

台灣最大的民營風力發電商─德國英華威公司,正對台灣分公司進行一連串裁員以及處份資產的動作。英華威公司認為台灣目前的環境,很難讓再生能源發電業者生存,由於「前景充滿不確定性」,該公司也已經展開相關動作,從積極投資轉趨保守觀望,並強調「今年將不會再有任何資金投入台灣市場」。

此外,全台據點共逾六百五十家的香港四大知名連鎖服飾業者:HANG TEN、GIORDANO、BaLeNo、bossini,在民國88年到91年間,因稅務認知不同,遭裁定逃漏營業稅,被台北市國稅局補稅加罰款達5億餘元,業者透過行政訴訟爭取權益,其中HANG TEN、GIORDANO敗訴定讞,HANG TEN補稅加罰鍰將近3億元,GIORDANO被罰1.57億元,BaLeNo和bossini也被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敗訴,須各補稅及罰鍰5,000萬元、2,800萬元,仍可上訴最高行政法院。四家業者曾聯合遞出陳情函,請求政府協助,但仍無法挽救,四家業者聲稱不排除撤資台灣。

根據成功大學法律系學者柯格鐘統計,95、96年的稅務案件中,納稅人告國稅局被判敗訴的比率約87%;而根據司法院的統計資料,自民國90年以來行政訴訟案件人民獲得勝訴的比例平均不到一成,最低的一年勝訴率只有1.3%,納稅義務人敗訴率如此之高,無法於行政訴訟中得到有效的救濟,實因稅務法令多如牛毛,加上稅務機關知法玩法,人民在訴訟上居於劣勢,當然很難獲得勝訴。上述四家香港知名連鎖企業,均為香港上市公司,內部均有稽核單位,其財務報表需經專業會計師事務所簽證,並由香港證交所監督。在納稅過程中,也許因不了解台灣稅法而發生瑕疵,理應由政府出面協調,做最妥適的處理,而非由稅捐單位以其自由心證來做出罰責。政府的如此做法,不但加速外資撤離台灣,也嚴重傷害台灣的國際形象,無異讓台灣低迷的經濟,與不斷增加的失業率雪上加霜。

公務人員需有高道德標準,以身作則為全民表率

監察院統計,97年度全國軍公教人員欠稅達新台幣15億元,其中,台北市的公務員欠稅比例佔全國之冠。行政院長吳敦義強調,「相關單位要查明公務員欠稅的原因,如果是因為環境惡化、家庭事故等原因無法繳稅,單位應該要協助、輔導,等有能力時再繳還原本的欠稅」。吳揆又說,「假設是因為環境惡化沒有能力繳的,依照法律能欠著就先欠著,等他有能力再去繳」。

「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法律之前,人人平等。法治國家的精神是指政府與人民的行為都要受到法律約束與保護,所以不僅人民要遵守法律,政府也要依法行事。欠稅不等於逃稅,藝人賀一航曾因國稅局和行政執行處的追稅讓他產生極大壓力,引發心肌梗塞送醫緊急電擊搶救,而挽回寶貴生命。如果公務人員可以因為環境惡化、家庭事故等原因沒有能力繳稅,單位應該要協助、輔導,等到有能力時再繳還原本的欠稅,那麼政府應該也要用相同標準對待人民。對於因為生活發生困難、失業或生意失敗而繳不起稅金的人民,行政執行處動不動就要限制出境,限制居處,如此做法只是逼人民走上絕境,讓人民無法安心事業,創造還稅財源,不但違反人權,對於稅金的追討並無助益,也違背了人民賦予政府的權利與職責。

財政部長李述德先生曾表示,課稅要達到「人民繳稅心甘情願、政府課稅心安理得」。政府的稅收,是要用來建設國家,促進經濟發展,讓企業穩定成長,保障人民的工作權與生存權。企業與人民收入增加了,自然會「心甘情願繳稅」,國家稅收也會更充裕,稅捐單位也不會因稅收短徵,而以各種「傷害人權」的方式來增加政府稅收。法律是人權最後一道防線,執法者既是握有公權力者,以身作則相當重要,也是保護人權的重要關鍵。

檢察官罔顧人權,濫權起訴,企業疲於奔命,影響經濟發展

發生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間,上市公司長興化工委託昇利公司處理化學廢溶劑,昇利公司卻任意傾倒在高屏溪等全省河川汙染案,長興化工董事長楊文雄被承審檢察官葉清財求處無期徒刑,經過六年的纏訟,高雄高分院更一審最後改判無罪。在產業界與投資界,長興化工是眾所周知的優良企業,公司成立四十多年來行事作風穩健保守,也曾多次獲得由經濟部頒發的「產業科技發展獎」,對於台灣的化工產業與經濟發展貢獻良多。

然案件發生時,檢察官恣意違反偵查不公開的規定利用媒體辦案,擴大渲染案情,輿論譁然,濫用強制處分權,發動搜索,聲請羈押,偵訊時罔顧人權,態度惡劣。長興化工因此遭高雄縣政府勒令停工,股價也連續跌停下挫,甚至被證交所考慮打入全額交割股,公司頓時陷入營運困境。昇利公司是取得政府核發「甲級處理執照」的合法廠商,許多新竹科學園區上市公司,包括台積電、聯電等世界級廠商均因此而委託其處理事業廢棄物。處理過程發生問題,政府應追究長期以來公權力監督失責的問題,而非反過來追究長興化工的責任,指其為污染源,並勒令停工,讓企業無所適從,政府的處理態度無異是推諉卸責,令企業經營陷入危機。

更諷刺的是,民國九十一年間,長興化工案件承審檢察官葉清財為謀績效及獎金,與線民勾結設局,竟協助及包庇,栽贓誣陷無辜者涉偽鈔及大麻案,而被高雄地檢署依最重可處無期徒刑的《懲治走私條例》、《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等八項罪名起訴。此案之涉案人員,後來也經監察院發文糾正。如此知法犯法,違法亂紀的檢察官,利用職權濫權起訴,罔顧人權,讓企業疲於奔命,影響國家經濟發展。

根據監察院統計,歷年來遭受彈劾的司法人員高達258人,超過總人數的百分之十,由此可見台灣司法風紀之敗壞。從1993年至2004年,共有90位司法人員被彈劾,其中法官49人,檢察官32人,其餘為其他司法工作人員。也就是每年平均約有七名法官或檢察官被彈劾。此等數字,讓人怵目驚心。法律是用來保護守法的人民,維護社會安定,如果沒有一個能讓人民信賴的司法體系,人民權益便無法受到保障。

創造優質『投資經營環境』與『就業機會』是政府責任

投資者在做投資決策前,最重要的考量就是「系統性風險」,也就是大環境的風險。一個投資環境的安定與否,是影響企業經營的成功關鍵。若沒有安定的政治環境,以民為主,依法行政的政府,朝令夕改,將會讓企業難以遵循與經營。所以一個國家尊重人權,社會安定,政通人和,投資的資金才會源源不絕而來,創造更多就業機會,促進經濟成長與繁榮。

非洲國家物產相當豐富,擁有許多天然資源,但其經濟狀況卻一直處於落後的國家。深究其原因,不外乎是因長年戰爭,政治動盪不安,人謀不臧,未尊重人權,企業資金不敢投資非洲國家。即使擁有優美的風景環境,也會影響觀光客到訪的意願,因此也就無法創造當地就業機會,人民生活貧困,經濟也無法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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