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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稅恐懼症

2010/06/03 1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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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

過去在台灣政治史上有「白色恐怖」用來壓制反對運動,在現今民主社會的台灣,更有稅務上的「租稅恐懼」,那是集權國家的統治者用來控制納稅人的工具。如今「白色恐怖」已經成為歷史,但是「租稅恐懼」卻仍然存在,不但存在而且變本加厲。雖然經過政黨輪替,租稅問題不但沒有改善,對人權的戕害更為普遍,更為深遠,甚至已經成為政客用來收受政治獻金,政府官員、稅務人員用來收受紅包的貪腐根源。重稅與租稅不公乃為人民痛苦的最大來源之一,其潛伏未發之民怨,則更令人危疑難測。

根據監察院統計,97年度全國軍公教人員欠稅達新台幣15億元,其中,台北市的公務員欠稅比例佔全國之冠。行政院長吳敦義強調,「相關單位要查明公務員欠稅的原因,如果是因為環境惡化、家庭事故等原因無法繳稅,單位應該要協助、輔導,等有能力時再繳還原本的欠稅」。吳揆又說,「假設是因為環境惡化沒有能力繳的,依照法律能欠著就先欠著,等他有能力再去繳」。

「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法律之前,人人平等。法治國家的精神是指政府與人民的行為都要受到法律約束與保護,所以不僅人民要遵守法律,政府也要依法行事。欠稅不等於逃稅,藝人賀一航曾因國稅局和行政執行處的追稅讓他產生極大壓力,引發心肌梗塞送醫緊急電擊搶救,而挽回寶貴生命。如果公務人員可以因為環境惡化、家庭事故等原因沒有能力繳稅,單位應該要協助、輔導,等到有能力時再繳還原本的欠稅,那麼政府應該也要用相同標準對待人民。對於因為生活發生困難、失業或生意失敗而繳不起稅金的人民,行政執行處動不動就要限制出境,限制居處,如此做法只是逼人民走上絕境,讓人民無法安心事業,創造還稅財源,不但違反人權,對於稅金的追討並無助益,也違背了人民賦予政府的權利與職責。

依內政部警政署出入境管理局之統計資料,99年1月31日遭限制出境之人數為67,197人,其中除少部份因司法案件遭限制出境外,絕大多數係因行政欠稅欠費案件而遭限制出境。據審計部致監察院之調查意見資料,行政執行署所屬各行政執行處民國90年至98年3月底止應執行案件中,限制出境高達18萬4,852件。憲法第10條規定「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居住、遷徙自由之內涵,包括出境權。限制出境制度乃是違反憲法所保障之遷徙自由,依憲法第23條規定,須在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之「必要情形」下,才能以「法律」限制之,但須符合比例原則。

財政部屢屢主張,限制出境為租稅保全之一環,有助於確保稅收,為其強而有力之工具,故在歷次修法過程中,其皆全力衛護,不肯放手。惟據97年5月29日立法院第7屆第1會期財政委員會第19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根據財政部事務單位之統計,該時因欠稅遭到限制出境之5萬多件案件中,因遭到限制出境而後願意繳稅者,只有0.3%,(包含廠商負責人因遭到限制出境而後願意繳稅者為0.3%,個人欠稅部分因遭到限制出境而後願意繳稅者為0.2%-0.3%)。上開統計數據顯示,倘因無力繳納稅款而欠稅者,經限制出境,對其經濟狀狀況非但無任何助益,甚至雪上加霜,根本無助於稅捐徵收,倘欠稅者係因其他理由拒絕繳稅,亦絕大部分不會因遭限制出境而改變其做法。

財政部長李述德先生曾表示,課稅要達到「人民繳稅心甘情願、政府課稅心安理得」。政府的稅收,是要用來建設國家,促進經濟發展,讓企業穩定成長,保障人民的工作權與生存權。企業與人民收入增加了,自然會「心甘情願繳稅」,國家稅收也會更充裕,稅捐單位也不會因稅收短徵,而以各種「傷害人權」的方式來增加政府稅收。法律是人權最後一道防線,執法者既是握有公權力者,以身作則、以民為主、以法為規、依法行政相當重要,也是保護租稅人權的重要關鍵,如此才能讓人民免於「租稅恐懼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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